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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1 22:19:43| 人氣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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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哲之三

自願被吃的豬----71  借刀殺人,借花獻佛

營養二   497860110  何芊穎

 

討論一

       清潔婦不小心弄掉病人的維生機器,如果間接導致病人的死亡,他要被叛過失致死,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他是因為醫生說不用管而導致病人的死亡,但法律上還是有刑罰,因為「過失」一詞的解釋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此罪不需要證明犯罪意圖,只需證明過失之存在。而清潔婦有過失的存在,不小心弄掉插頭,葛雷醫生雖然幫助了病人卻也害了清潔婦的人生上有汙點,如果那個清潔婦在得知自己害死一條人命而自責的自殺了,那葛雷醫生就間接害死了兩個人。

 

討論二

       葛雷醫生的見死不救真的不等於故意縮短病人生命的行為嗎?我認為這是算縮短病人生命,雖然停下病人生命的是機器,而且插頭也不是經由他手拔掉,這一切看起來都只是一件意外事件,但他不幫病人把插頭接上就是縮短病人的生命啊!不是延長就是縮短因為對那個病人來說沒有所謂的自然死亡了吧,這在中華民國刑法裡算是謀殺中的蓄意謀殺Voluntary manslaughter)(故殺),無預謀的故意殺人。

 

討論三

       病人想要死的願望被剝奪算是妨礙自由嗎?自由分兩種:「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

       我認為病人最後一次清醒說想結束是處於積極自由下,這情況下就醫院就處在妨礙他人自由下了。但是病人想要結束算是自殺嗎?這之間的定義真的很困難。如果是自殺的人只要能救不是都要救嗎?如果會妨礙自由那還有誰敢去救他們呢?所以刑罰不能定的很死,畢竟有太多特殊情況,像這篇故事的病人我們會覺得就達成他的願望,別讓他跟他的家人再繼續痛苦。如果情況變成一個貌美女郎因感情因素而想自殺,大多數的人會說一定要救,因為他還有希望,他還可以再找到另一塊天空。所以我認為醫院的政策要有可以通融的空間。

 

討論四

       後面作者提到為了倫理道德讓植物人餓死,因為法律將安樂規在殺人,雖然植物人已經沒有感覺了,因此餓死對他們來說似乎不痛苦,但對於活著的人來說光想像就覺得痛苦,所以我會覺得為什麼不讓他走的快樂一點呢,不過換一個角度想,醫生給我們的感覺就是要救人,如果醫生會殺人會讓人不敢去看病,怕惹醫生不開心,他開的藥你還敢吃嗎?

台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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