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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新新世代,您認為同性戀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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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劉之謦/2008/06/15

荷蘭在2000年12月透過開創性法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並領養小孩。法蘭西和葡萄牙都有國民公約,同性伴侶享有繼承權,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比利時,世界上第二個允許同性結婚的國家,但是該國不允許同性戀領養小孩。丹麥,註冊了的同性伴侶享有婚姻的全部權利。瑞典,也是註冊了同性伴侶享有異性伴侶的權利,允許領養孩子。德國,同性伴侶註冊享有財產繼承權,但沒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目前最新的消息是「加州」,加州是繼麻薩諸塞州之後,美國第二個允許同性戀伴侶結婚的州,也是第一個提供其他州同性戀伴侶可來此註冊結婚的地方。在全面實施允許同性結婚的第二天,數以百計男女同性戀伴侶,趕到加州市政廳辦理結婚登記。

一般來說,根據臨床心理學家葛琳卡博士的說法,現在科學界對於「同性戀的生理成因」有幾種公認的可能說法,包括基因遺傳、荷爾蒙分泌異常,以及腦部結構異常等。

第一,有關「同性戀基因」(gaygenes),是美國科學家Dean Hamery在1995年比對了40對同性戀兄弟的基因,發現在Xq28處這40對同性戀兄弟幾乎是完全相同的;第二,就荷爾蒙分泌情況來說,科學家Kolodny曾發現,對成熟男性來說,荷爾蒙中的睪酮素含量之多寡可以預測個體是否出現同性戀行為;第三,就大腦結構來說,Swaab等人在1995年也發現女男同性戀者在「下視丘神經核」和「視交叉」這兩個部位,和異性戀的發展速度不同,於是這也可能是影響同性戀成因的因素之一。

不過,對於這些所謂的「同性戀生理證據」,並不是每個科學家都同意。如1995年Haynes提出實驗證據,反駁「同性戀基因」的說法,認為同性戀者的染色體與基因特性與一般人並沒有不一樣;而Alexander等人也提出女男同性戀者的腦部刺激電位,與異性戀者無異的證據,來反駁「同性戀者的腦部結構與異性戀者不同」的說法。由此可知,現今科學界對於「同性戀的生理成因」的說法仍然尚未定論。

對於同性戀的話題從未間斷過,雖然在民主自由的國家都倡導身心自由,但為何又限制同性戀者結婚,甚至有許多人用異樣眼光來看待同性戀者,既然是自由發展的,卻又被所謂的法律與道德綁住,這真的是個永遠都會有爭議的話題,其實,不管是同性戀或異性戀在一起,若有不合的一天遲早也是會分開,結不結婚又有何關係,只要彼此認定,多一張紙或少一張紙又如何呢?法律每天都有更改的可能,但真愛是不會變的,只要自己相信自己的選擇,何需在乎別人的眼光呢?最重要的是把握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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