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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福興:本公司彰化分公司進行分割案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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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福興:本公司彰化分公司進行分割案補充說明

2012-12-28 16:07:29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1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分割

2.事實發生日:101/12/28

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分割新設 合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分割新設 合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100%之分割新設子公司,原股東權益不受影響。

7.併購目的:

因應組織調整及專業分工,以強化企業核心競爭力。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因應組織調整及專業分工,以強化企業核心競爭力。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次分割並未辦理減資事項,故對本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並無重大影響。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發行股數:由合興公司發行普通股22,400,000股予台灣福興。

(2).計算依據:前揭發行新股股數,係參酌台灣福興擬分割讓與

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及考量未來合興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

11.預定完成日程:

分割基準日定為民國102年1月1日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一、自分割基準日起,台灣福興所分割讓與之一切資產、負債

及截至分割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

均由合興公司依法概括承受;如需辦理相關讓與手續,

台灣福興應配合為之。

二、除分割讓與之負債與分割前公司之債務係可分者外,

合興公司應就分割前台灣福興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

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與台灣福興負連帶清償責任。

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不適用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1)預定分割讓與之資產:約新台幣6億元。

(2)預定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計算,

約新台幣4億元。

(3)合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新增發行普通股22,400,000股,

每股10元與本公司做對價,以受讓台灣福興分割讓與之相關營業。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1)本分割案已於民國101年3月16日董事會通過後發佈重大訊息,

並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提請股東會討論通過並對其未盡事宜

或因主管機關行政指導或相關法令制定相關事宜,

或因客觀環境需變更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原預計合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計發行普通股25,000,000股,

每股新台幣10元與本公司做對價,以受讓台灣福興分割讓與之相關營業。

(3)民國101年12月28日董事會通過,本案擬分割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經衡量合興工業未來之營運需求及依彰化分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帳面價值重新訂定,變更取得合興工業發行之新股22,400,000股,

每股新台幣10元與本公司做對價,以受讓台灣福興分割讓與

之相關營業,特此補充說明。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新聞來源:鉅亨網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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