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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7 13:25:46| 人氣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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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風化悔過書2

本人 邵柏瑜

2010年10月多的時候
由於在網際網路pchome相簿內張貼色情圖片兩張
觸犯了妨礙風化的罪名..
經調查之後,相信我是一時忘記刪除相簿內容...所以讓我緩起訴
感謝檢察官,我知道我錯了
不過我真的不是因為好玩才貼色情圖片的...
我真的是不小心忘了刪除內容
貼圖的原因只是我想說用看看相簿的功能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之後卻忘記刪除內容
直到警察局打給我,要我去做筆錄我才知道有這回事

在此也告訴大家,妨礙風化罪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順便說一些類似的問題解答

Q:請問怎樣才能算是妨礙風化呢?須要達到構成哪些條件呢?妨礙風化是在刑法還是民法?或者其他法令呢?

A:刑法妨害風化章 請選擇條款 第二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二百三十條 第二百三十一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強姦準強姦罪)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二 條 (輪姦罪) 二人以上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而共同姦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三 條 (強姦殺人罪) 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第 二百二十四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 拒而 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第 二百二十五 條 (乘機姦淫猥褻罪) 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六 條 (結果加重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至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姦淫幼女罪、對未滿十六歲男女為猥褻罪) 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八 條 (利用權勢姦淫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救濟、公務或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或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九 條 (詐術姦淫罪) 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 十 條 (血親相姦罪) 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相和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十一 條 (引誘容留良家婦女姦淫或猥褻罪) 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第 二百三十二 條 (引誘服從監督之人或妻與他人姦淫罪)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服從自己監督之人,或夫對於妻,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

第 二百三十三 條 (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淫行罪) 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十四 條 (公然猥褻罪)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 二百三十五 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 者亦同。

第 二百三十六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在網路上真的要多注意一點,不要像我一樣散漫,就出包了

在此謝謝檢察官原諒我的行為,本人也誠心的懺悔道歉發出此文

台長: Sephir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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