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仁德區公所陳姓技工承辦路證核發及接管審核業務時,被檢舉曾向土木包工索取3萬元購買機車,還要求營造商支付5萬元安裝冷氣,甚至包商施工超時也索賄1萬元。但因案發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9萬元,台南地方法院6日依貪汙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並命繳納公庫15萬元。此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受雇擔任仁德區公所技工後,從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負責協辦仁德區道路挖掘相關事務。不料,2017年3月間,他因有意更換新機車,先邀約與其業務有關的某土木包工工務經理,前往妻子開設的店內用餐時,藉機向對方表示欲購買新機車及希望代為處理購車費用,數天後蔡姓負責人即交付現金3萬元。

2018年3月間,陳有意在自家主臥室安裝冷氣,又向有業務往來的某營造公司黃姓負責人,要求代為處理安裝冷氣的費用,對方即請電器行到陳男住處安裝5萬元的冷氣機1台,費用則由黃男支付。

同年11月26日,陳男發現某土木包工業者施作承包的道路挖掘工程時,已超過路證核准的施工時間,即向該土木包工李姓總務人員表示,因施工逾時將裁罰,但可用錢來解決此事;李男為免受罰,同年12月28日私下交付1萬元。

陳男被檢舉後,坦承犯行不諱,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9萬元,台南地院雖認定他犯貪汙罪共3罪,但考量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各處刑1年9月,均褫奪公權1年,合併應執行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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