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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7 10:17:59| 人氣12| 回應0

「財團法人」淪家族控股機構!5%持股上限規定「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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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集團旗下的控股公司長榮國際,最近爆發股權之爭,張榮發在世時捐贈成立之「張榮發基金會」與「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竟成為張家兄弟股權角力的戰場。由於長榮國際是長榮海運第三大股東(持股比率6.23%),長榮航空第二大股東(持股比率12.17%),外界赫然發現,持有長榮國際34%股權的「張榮發基金會」與「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儼然為長榮集團的控股機構。張榮發家族把基金會經營權鬧上法院,和去年新光紡織股東會,新光人壽疑似規避《保險法》壽險業不得參與被投資公司董監事改選之規定,利用盤後鉅額交易,將新紡股票轉手給新光醫院,由新光醫院「白手套」參與新紡董監事改選投票。

國內企業財團透過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將財團法人成為集團控股機構,長期以來,已遭到外界諸多詬病,沒想到,今年2月正式上路的《財團法人法》,法務部竟然還為財團法人廣開善門,逕行將《財團法人法》第19條「單一企業持股不得逾5%」規定,逕行解釋為「不溯及既往」。

不溯及既往!財團法人控股「馬照跑,舞照跳」

教育部官員表示,根據《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教育財團法人得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2分之1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但該監督要點原本的法源依據為《民法》,在《財團法人法》今年2月正式上路後,教育財團法人投資的相關規定,必須配合《財團法人法》的上路,重新訂定監督要點,因此教育部已對原監督要點,進行公告廢止程序。換言之,未來新設立之財團法人,已經無法將財產總額2分之1額度內進行投資。

不過,教育部官員表示,由於法務部日前已正式發函解釋,《財團法人法》第19條「單一企業持股不得逾5%」規定,將「不溯及既往」,因此,對於已經完成股權投資,投資單一企業持股逾5%、持股比率「超標」之財團法人,新的監督要點僅要求「不得增加持股比率」。官員表示,之所以發布「不溯及既往」解釋,主要係因為持股比率「超標」的財團法人反彈導致。

法務部將《財團法人法》第19條,逕行解釋為「不溯及既往」,等於讓過去幾十年,藉由醫院、私校、教育公益慈善財團法人控股的家族企業,鬆了一口氣,財團法人控股在新法上路後「馬照跑,舞照跳」。

資料救援

張榮發基金會爆發經營權之爭 教育部看新聞才知道

財團法人控股現象,不僅在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過世後,長庚醫院董事會成為台塑王家二房、三房所角逐標的,同樣的情況,最近又在張榮發基金會再度重演。根據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張榮發基金會與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持有長榮國際近34%股權,長榮國際除了持有長榮海運與長榮航空股權外,也持有長榮國際儲運(榮運)8.45%股權,以及長榮鋼鐵逾3成股權。2家基金會儼然成為張榮發家族最大控股機構。

金管會方面認定,新光人壽將股權轉手新光醫院做法,「疑似」規避《保險法》規定,介入新紡經營權的嫌疑。示意圖為新光醫院。(資料照,取自Solomon203@wikipedia/CC BY 3.0)

交大財經系教授葉銀華表示,新壽在這個案子被金管會處罰,主要的關鍵在於新壽將新紡的股票,透過盤後交易賣給了新光醫院,在新紡董監改選結束後,又將原本賣給新光醫院的股票買回來,股票一買一賣之間,被金管會方面認定是規避《保險法》,有礙壽險業健全經營的嫌疑。

葉銀華表示,《財團法人法》第19條「單一企業持股不得逾5%」規定,在今年2月上路以前,很多企業認為5%的持股上限規定過於嚴格,法務部因此才會另外發布函釋,將該項規定解釋為「不溯及既往」。由於目前社會各界,對於5%持股上限的規定,到底太過嚴格或寬鬆,沒有一致的看法,舉例來說,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就認為,5%的規定太過嚴格,因此,短期內要再透過修法,調整5%的規定,目前看來機會不大。

台長: quadevict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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