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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07:13:30| 人氣30| 回應0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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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大附中解聘老師 判無效

國立台灣師大附中國中部余姓女老師,前年被陳情教學不力、不能勝任教學,校方啟動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後,以無法改善為由,召開教評會解聘並報教育部獲准,余申訴不成,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校方當初的輔導期時間不足,違反法定正當程序,昨判校方敗訴,撤銷解聘處分,本案可上訴。



國中部余師 被指教學不力師大附中是在2015年10月下旬接獲237班學生家長陳情,指國中部余姓國文女老師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導師及國文教學工作,嚴重損害學生權益。校方為此啟動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最後以輔導結果沒有改善成效為由,去年2月15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依教師法「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的規定,通過解聘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去年5月底發函通知解聘余師。校方教評會 決議通過解聘惟余師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師大附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全案,合議庭認為,教師法第14條有關「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教學、授課;課程的安排原則是以周次為期,教師法所稱的輔導期程是以2個月為原則、即8至9周,必要時還可延長1個月,就是不能縮短。輔導39天 未達2個月規定當初校方受理投訴展開調查,認定余師在國文教學上確有接受輔導的必要,並進入輔導期;但僅輔導39日就作成余師教學不力的認定,明顯少於8周的輔導期程,如此裁量基礎,顯然逾越合理性判斷可容許的界線。法官認為,以此不足規範要求的輔導期程,所獲致的輔導結論作為評議解聘的基礎可議,所做的解聘處分和駁回申訴決定有錯,昨判決撤銷。若余最後勝訴確定,將可保住教職。(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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