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4-10-30 22:52:59| 人氣4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未收到繳納通知者,請儘速申請補發!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2014年10月30日 台北訊】 財政部表示,103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因11月30日適逢例假日(星期日),依規定繳納期限延至12月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在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103年地價稅係按102年1月1日重新規定之地價計徵,課稅所屬期間為1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以地政機關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又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所有土地歸戶計徵,因此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有多筆土地,只會收到一張地價稅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繳納通知書所載稅額如有疑問,或未收到繳納通知者,請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而為提供更便捷補單服務,納稅義務人亦可於開徵期間透過全國地方稅電話語音服務系統(02-27455880)或就近至其他縣(市)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跨區補發當期繳款書。

輕鬆繳納地價稅,多元管道超easy!

財政部表示,103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2月1日截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滯納金1%,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地價稅款,財政部提供以下多元繳稅管道供民眾選擇:
1. 金融機構: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以現金或票據繳納。
2. 便利商店:稅額2萬元以下者,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店章的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
3. 長期約定轉帳:已於開徵前辦理約定轉帳者,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3年12月1日)前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4. 自動櫃員機轉帳:可持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
5. 電話語音: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亦可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繳稅。
6. 網際網路:透過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王乾勇處長及藝人慕鈺華合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自動櫃員機轉帳、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3年12月3日24時前,逾期僅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另財政部為擴大便民服務,納稅人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者,今年新增可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一分鐘完成繳稅,
使用QR-Code繳地價稅輕鬆又便利
  
財政部表示,103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時,可利用平板電腦或智慧型手機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專區行動條碼,自動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並自動帶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與期別代號等資料,輕輕鬆鬆「一分鐘完成繳稅」,快速又便利。

該部提醒透過網路繳稅民眾,應詳細核對開啟網頁的網址是否正確,所示繳稅相關資料是否與繳款書所載相符,再進行轉帳繳稅。

8月31日決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表示,地價稅繳納期間在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惟在年度中買賣土地辦竣移轉登記者,其地價稅稅額計算不以買賣雙方實際持有土地期間來計算,而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如屬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該部舉例說明,林先生於今年7月15日立約出售A土地,8月31日前登記為新所有權人王先生所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新土地所有權人王先生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王先生於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原所有權人林先生仍會收到今年度地價稅繳款書。

該部提醒民眾,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自行協議按土地實際持有月數分攤繳納地價稅,屬於當事人之間之私權行為,不能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仍應向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課徵。

房屋稅「自住房屋」不等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財政部表示,現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可選定3戶以內為「自住房屋」,但選定結果並不表示該房屋坐落之土地,即同時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因其二者之法令規定適用條件、申請期限及稅率皆不相同,並不會因為選定房屋稅課徵自住房屋稅率後,該房屋坐落之土地地價稅亦隨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為使納稅義務人更加了解二者之差異,該部彙整房屋稅適用「自住房屋」與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要件及申請期限等比較如下表: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差異

項目

房屋稅「自住房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

1.2%

2

限制條件

用途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居住或設籍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實際居住使用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辦竣戶籍登記

處所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

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為限(1)

面積

不限

都市土地: 300 m²

非都市土地: 700 m²

房屋

產權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申請期限

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

每年922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次年適用

適用起日

當月或次月起適用(2)

922日前全年適用

註: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不受1處之限制

    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適用之稅率,依各縣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或徵收細

      則規定從當月或次月改課


台長: 嵐天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