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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7 22:13:08| 人氣4| 回應0

【重要】尊重著作權之重要性(自身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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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曾經是ebay網拍賣家 tina***

想以我親身的經歷告訴各位,本人李雅x於94年5月-8月間因販售群體工室有限公司的霹靂影集被保智大隊取締,侵犯到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的著作權,當時刑事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併予2年緩刑的罪行,現今更要面對廠商所提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這件事不僅為自己帶來困擾,更造成家裡人的困擾,希望所有的賣家(買家)不要買,更不要賣非經授權而取得的商品,若將自行買的的盜版或自行家用備份片轉賣出去,這樣的行為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應立刻停止類似的販售行為,本人當時沒想到這樣無知的販售行為已侵犯到台灣取得授權代理廠商的權益,所以誤觸法網,現在本人想以這深刻的教訓勸導各位,讓所有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們,千萬不要一時無知,從事任何網路行為,因為一舉一動都很有可能牽涉到任何法律行為,更會去觸犯到他人的各項權益,請仔細思考。
事情發生後本人雖然主動配合保智大隊的調查,在檢察官面前也表示了最大的悔意,當時本人沒想到觸犯著作權法不僅要負擔刑事的刑罰,還得負擔民事的求償,但當時我沒有在第一時間主動跟廠商表示最大的歉意,而錯失了第一時間向廠商告訴人道歉的機會。在此本人慎重的對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表示歉意:『非常對不起』。
以下是著作權法法條第91條之1規定:「擅自以移轉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及著作權法法條第91條之2.3規定:「明知係侵犯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謹就以上法條提供給各位,請各位賣家不要誤觸法網,若現在看到這篇文章的“你“有此販售的行為,請看了我的文章後深刻體悟尊重著作權法之重要性,希望藉此機會,向所有的買家或賣家提醒,任何正版的影音商品,都是其原作者花費相當多的心力與智慧而成,其製作成本之大更是難以想像,本人誓言從此拒絕買賣及使用未經合法版權產品,自此絕不會再以身試法。請大家拒絕盜版,購買原版經過授權的產品,讓盜版商沒有生存的空間,合法正版的公司權益也才能受到保障。

台長: 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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