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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30 00:53:32| 人氣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愛樂電台申請設立案與電波頻率之公平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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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二十六日,奧斯卡頒獎典禮大家正為李安導演、馬友友大提琴演出而驕傲的同時,國內傳播界卻有一件被淹沒的新聞,可謂為對國內文化藝術的反挫。
行政院二十六日公布廣播電台設立申請結果,台北愛樂電台在台中、新竹、台南、高雄的申設案皆未獲通過。
對於此次行政院的審議過程及結果,除了在情緒上的失望之外,根據報載及愛樂電台網站的資料,更可以得知可能有許多法律上的瑕疵。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理由書裡指明:
『廣播電視是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電波頻率為有限之公共資源....國家應制訂法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藉此謀求廣播電視之均衡發展,民眾亦得有更多利用媒體之機會。...』
許宗力教授亦據此指出:廣播電視自由具有程序保障的功能,公平合理分配電波頻率,必須有一個足以擔保該目的達成之適當的組織與程序設計,比如多元組成的獨立委員會與必要的公聽程序。(參見許宗力著,基本權的功能與司法審查,收於氏著,憲法與法治國行政,頁169)以透過適當組織與程序設計來達到基本權保障的憲法要求。
行政程序法已於今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相關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處分)之做成,自應遵守各項程序規定。此外,行政機關對於設立電台申請之駁回亦屬於行政處分,而做成處分機關之機關組成適法乃是行政處分的合法要件。
廣播電台籌設許可之核發,依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應由 (一) 社會公正人士三人。 (二) 專家學者六人。 (三) 本局代表二人。 (四) 交通部代表二人組成。
但是如依愛樂電台網站上所言:『審議委員的遴選過程為何?為何一再更換?官方代表比例為何將原先的4人增加為6人?審議委員為何可以委託尚在研究所就讀的下屬代表參與審議及投?.....』那麼此次審議結果依前述說明很有可能已經因組織性要件不具備而構成違法。

基於電波頻率的有限性與廣電資源的公共性,廣播電台之籌設必須接受公權力某種程度之管制,但是管制的目的應建立在『維護大眾傳播媒體自主性』與『促進大眾傳播媒體提供多元化資訊』這兩個理念上。(參見林子儀著,新聞自由與大眾傳播法制,收於新聞自由與大眾媒體,頁65)
然而,據報載審議委員會駁回的理由竟然是:古典音樂電台無法生存、古典音樂電台沒人聽。(自由時報,民90年3月28日,28版)取而代之的是帶有濃厚財團、政治背景色彩的電台。此點可能構成裁量權的濫用,違反法規授權之目的。
此外,對於審議過程應否舉行公聽會、審議過程有無符合資訊公開之要求等等,可能都是有疑義的問題。
因此,愛樂電台應該可以採取法律上的行政救濟途徑。
這個case不只是中南部聽眾期待的落空,不只是愛樂電台努力經營的挫折,這以也是體檢廣電自由、正當法律程序、行政程序法是否落實的現實案例。

當然,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的合法性不可以僅憑網站上、報紙上一些零星、片段的資訊而加以判斷,該如何採取法律上的救濟途徑,需要更多細節資料,廣電自由、電台籌設審議之正當程序等議題也不是這裡三言兩語可以涵蓋,在這裡只是寫出一些自己的看法與感想,並非對此次審議結果下肯定的法律上評價。
你也聽愛樂電台嗎?你對這個議題也有興趣嗎?或者對我以上所說的內容有任何意見嗎?歡迎發表你的看法!
或者到愛樂電台網站 http://www.e-classical.com.tw/content.html
去瞭解愛樂電台的立場,並說出你的看法與建議。

雖然愛樂電台網路上的留言版已經湧入了許多支持愛樂電台的朋友,他們期待、失望、不滿的聲音,的確可以反應台灣各地古典音樂人口的比例並不在少數,但是這樣仍然不能改變既有的事實。所以,我也已寫mail給愛樂電台,將我上述的看法提供給愛樂電台參考,建議愛樂電台找律師或法界人士討論研
究,或許此次事件不僅可以為中南部音樂傳播的推廣盡一份力,還可以為我國憲法、行政法實務增添一則指標性的本土案例。




台長: p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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