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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16:00:30| 人氣27| 回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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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百貨公司購物重摔求償 二審以他告錯對象判敗訴

趙男3年前到中友百貨購物,指控稱手扶梯故障,致他重摔受傷,請求損害賠償, 要求李琦玲(中友百貨董事長)賠償149萬元,台中高分院以李琦玲並非營業的經營主體,不是企業經營者,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對象,判決趙男販訴。全案定讞。

 

二審合議庭以所謂「企業經營者」,「依規定: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解釋上得為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之團體組織」。趙男求償的對象為中友百貨公司,而不是李琦玲。

 

趙男表示,他於2017年5月28日前往中友百貨購物,搭乘手扶梯時,因手扶梯故障,導致他連續兩次重摔,身體多處挫傷,右手因此遺留嚴重後遺症,致他於同年度舉行的國家考試因右手無法出力寫字作答而未能錄取,原告未能成為公務人員,工作損失無法衡量。

 

趙男並稱因手部無力無法寫作打字,受有勞動能力的損失。他受此不法侵害,至今尚在治療中,無法入睡,身心遭受痛苦。依民法侵權行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醫醫療費及慰撫金,合計新台幣149萬元。

 

中友百貨辯稱,趙男案發當日向服務台人員表示他搭乘手扶梯跌倒受傷,該公司隨即派員到場處理,經護理師檢視傷勢,發現趙左小腿脛骨、左膝蓋及右手手背輕微挫傷,立即給予傷口處理並簡易包紮,並陪同原告前往醫院就診,經醫師X光檢查評估趙的骨頭並未受傷,並開立藥膏囑其塗抹於患部即可,事後中友百貨服務人員仍主動持續關心趙的傷勢。

 

趙男向台中地方檢察署對中友百貨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業者皆獲不起訴處分。此外,中友百貨將全館手扶梯委由專業廠商每月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手扶梯之安全檢查,皆符合法規範。

 

一審法官勘驗趙男搭乘手扶梯之監視錄影畫面,見一名穿著短袖背心之男子,踏上手扶梯後往上步行數階時往前跌到,約2至3秒後再爬起,手扶梯則繼續往上行進,該人當時雙手都拿著物品,未手握手扶梯。

 

依勘驗內容而言,並未見趙男跌倒當時,手扶梯確有故障或嚴重抖動之情形,而其後隨即搭乘同一扶梯之其他乘客,亦無異狀,平穩且安全的抵達4樓。則除趙男主張因手扶梯梯故障致他跌倒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他跌倒時,手扶梯因故障而有嚴重抖動事實,應予駁回。趙男不服,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以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對象應為「企業經營者」。所謂「企業經營者」,「依同法規定: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解釋上得為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之團體組織。

 

台中高分院審酌,李琦玲於事發當時固為中友百貨公司負責人,惟並非營業之經營主體,即非企業經營者,自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對象,趙男自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李琦玲賠償其損害。

台長: pcfly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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