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http://www.travel.org.tw/ and旅遊從業人員經驗談
2.通知於旅遊最先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達到者,補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大昌期貨 5.通知於旅遊最先日或開始後達到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補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3.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之內到達者,補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嗣後等五人,請求觀光社返還護照等有關證件遭拒,拖延一年半之後,函向中華民國觀光業品質保障協會(以下簡稱品保協會)提出申訴
。大昌期貨不外,平常的狀況,觀光社會要求旅客須供應訃聞證實,並收取部分的行政規費,因為房間都訂好了,飯館會收打消費用;也有些會贊成不扣手續費讓搭客延期,不外延期會有時候限制,比如說半年或3個月內必須完成此行程,不然就充公旅費,但遇旺季或週末加價則需旅客肩負增加的費用
。大昌期貨其次就案例內容觀之,搭客行前解約,觀光社本可依旅遊契約第十七條一項二款之規定,要求旅客補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不但如此,依觀光業經管法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觀光業管理集團觀光搭客出國旅遊或國內旅遊,應與旅客簽訂書面之旅遊契約。
四、注重事項
觀光社萬萬不要扣留搭客護照,縱使搭客積欠費用,亦不該如此,品保協會不止一次強調。丙旅行社提出,因A君等五人且自勾銷,而造成該公司鉅額損失,(原十七人只剩十二人,長江三峽船票沒法退......等)請求A君等酌予抵償,站在情、理、法統籌之環境下,亦為品保協會調處本案之標的目的
。大昌期貨為此,品保協會亦要求丙旅行社考量國人盡孝道之傳統,予以從寬處置。
三、調解結果
丙觀光社在調處會開始會商之前,即先將甲搭客等有關證照先行交甲搭客等收受,充分表示出誠意,頗受甲搭客等必定,同時也奠定了息爭的基礎。丙旅行社公司主管根本不知本案內容,B君又已去職,造本錢案延宕多時未獲解決。經瞭解,甲旅客等係由乙觀光社人員B君招攬,並未陳報公司而暗裏轉交丙旅行社,而B君在本案産生後不久即已去職,故在聯系事宜上,發生毗連不上現象。若有違反者,將受處三0、000元之罰鍰,所以說,疏於簽定旅遊契約,不但賠錢還要挨罰,真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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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品保的旅遊��紛案例,有部份跟你景象相似可以參考一下****
搭客行前解約 作廢費若何計算?
1、事實經過
甲旅客一行八人,加入由乙旅行社招攬,丙觀光社承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出發之大陸三峽旅行團,費用每人新台幣(以下同)四8、000元,報名之初每人繳交定金五、000元。
觀光社宣稱沒法延期與退費這是很不合常理的,多是營業人員自己的常識不足,如遇立場強硬的營業人員,可以要求跟他主管進行溝通,再不行的話,還可以跟品保和消基會回響反映,請他們調和
。大昌期貨 前項劃定作為侵害補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較之。
4.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達到者,補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甲搭客中A君因七月初突因父親病故,通知乙觀光社打消行程,也因為A君取消之故,甲搭客中亦有四人因此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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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中有關的國內旅遊契約書中,第 十八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消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最先前得通知乙方消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以下標準補償:
1.通知於旅遊起頭前第三十一日之前達到者,補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惟經品保協會審閱兩邊資料,發覺觀光社並未與搭客簽定旅遊契約,故難以依前述規定打點。又旅遊契約必然要簽訂,以本案為例,如雙方簽定旅遊契約的話,依約可請求搭客賠償百分之三十團費,應可彌補本團因人數不足之損失。最後甲旅客同等意,除本來已付訂金5、000外,每人再付丙觀光社二、000元,惟A君因居父喪,環境特殊,無需再予抵償,三方殺青息爭。由於兩邊未商定違約金額,又未簽訂旅遊契約,依現行學說上較為大都之看法,皆以定金為損害補償總額,故甲旅客等主張除已繳之5、000元定金外,不應再支付任何補償金額。又A 君主張,渠實因居父喪而無法出門旅遊,並非歹意取消,要求減收取消費。
2、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首要會商之重點即為旅行社何故將旅客護照留置一年半之久,且顛末這麼長一段時間未獲解決。
如果完全依照下面的旅遊契約書中劃定,那應該只補償旅遊費用的50%。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230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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