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傷害的原因
1993年9月20日,加州的奧克蘭(Oakland) —個7歲的男孩 正在學校遊戲場的遊戲設備上玩,當他從水平梯跌落地面時,擊中 他的頭部。報導指出,他不是被水平梯的一側撞倒前額,就是撞到■------■—梯的瀝青路面,而他發生意外後五天死於醫院 (PIRG, 1998)。此一事件及其他調查或研究顯示,兒童遊戲傷害的主因是「跌落」(fa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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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全國電子傷害監管系統(NEISS)的統計顯示,1977 年美國公共遊戲場92,600傷害事件中,跌落傷害計66,000件(占 71%),其中55,000件(占59%)為跌落於遊戲場地和設備鋪面的 傷害;受活動設備影響的傷害有7,100件(占8%),突出、尖銳 邊緣和點的傷害有4,500件(占5%),推撞、跳上和進入設備的 傷害有7,600件(占8%),不明原因傷害有7,300件(占8%)(引 自Henniger et al. , 1985)。1978年,全國電子傷害監督系統 (NEISS)再根據全國醫院急診室的資料,統計前一年由公共和家 庭遊戲場造成的傷害計167,000人,並指出所有的傷害有3 / 4來 自「跌落」到地面或其他設備上。Rutherford 1979年對遊戲場意外 所作最綜合性的研究發現,7,314件意外中71%係跌落至地面(59%) 或撞擊同樣的設備(12%)。1989年,King和Ball進一步分析大 不列顛、丹麥、法國、義大利、荷蘭、紐西蘭、澳洲、加拿大和美 國的遊戲場傷害,60%是長骨(手臂/腳)骨折,每年100,000名 兒童約有3,000〜4,000名遊戲場意外,其中1,000名送到醫院的急 診室,醫院承認的比例約100,000名有140名。造成傷害的主因是 跌落至遊戲場地面(或碰撞跌在同樣的設備上),如大不列顛256 件意外有118件自設備跌落,其中59件係與設備和其他兒童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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