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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7 17:38:39|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以黨意強暴民意的任務型國代選舉與修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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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最「冷」的一次選舉──任務型國代選舉,創下了二成三的低投票率,在這樣的選舉結果出爐後,就不斷的有人質疑,這麼低的投票率所選舉出來的國民代表,真的能代表大眾民意嗎?這些國代所表決出來的修憲結果,又真的能符合大眾民意嗎?沒有多數的民意支持,還能稱之為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規則嗎?

或許有人會認為,在其他民主先進的國家中,也時常會因為民眾對政治冷感,而造成低投票率,不投票表示放棄權利,不能因為低投票率就質疑選舉結果的代表性,由不放棄權利的選民所選舉出來的結果,當然也能代表民意趨向,其正當性與合理性,不容置疑。同時,放棄投票權利,就等於對於該次選舉無意見表示,自然不應列入支持或反對的民意中,所以不抵觸以多數民意為主的民主基本規則。

然而,從去年總統大選至今,一般民眾對種種政治議題的參與熱度不減的情形來看,這次的任務型國代選舉的低投票率,很明顯的並非民眾的政治冷感所造成。筆者以為這次選舉的低投票率,不僅除了政府的宣導不周,讓選民對於第一次非選人而又非二選一的選舉方式不知所措,同時也隱含著選民對於選不出能代表自己意見時的無奈。

事實上在選舉前,一般民眾對於這次的任務型國代選舉,根本所知不多,充其量只知道是為了要修憲,對於修憲內容可能也僅只對「立委減半」比較有印象,能全盤了解所有修憲條文內容的,少之又少。再加上本次修憲議題不像公投有舉辦正反雙方之辯論,所以大多數民眾,恐怕根本就不了解,贊成或反對各有什麼利弊,如此一來,勉強自己去投票有什麼實質意義呢?

另一方面,在投票前,對於選黨不選人的投票方式,是在拿到選舉公報後才知道的人,相信也不在少數。在長期習慣於投票選出自己喜歡的單一候選人的方式後,突然面對只選黨而非選人的投票方式時,一定會有一定程度的不知所措,因為民眾在評估可以託付民意的對象時,選黨比選人不僅比較不容易評估,而且日後對於要求展現所託付的民意也比較複雜。〈當然那些只認黨不認人的各政黨較為死忠或較為狂熱支持者,不會有此困惑〉

再以這次的任務型國代修憲內容來看,各政黨的立場有全案贊成的,有全案反對的,有部份個案贊成部份反對的,林林總總,五花八門,然而用選黨輔以選擇贊成或反對的方式來要求選民投票,其結果根本無法充分顯示出民意所向。

有人喜歡某黨,但其修憲立場無法符合自己意向;有人認同某黨的修憲立場,但不願託付自己意向給該黨;有人喜歡某黨所推派的某位國代,但該名國代排名在後,就算投給該黨也未必能選到該名國代候選人;有人對於本次修憲的立場與看法,與參選的政黨都不盡相同;有人對修憲尚未決定贊成或反對,希望能延期再考慮修憲與否。上述這些人該如何投票才能充分表達出自己的意向?如果這次投票的方式沒辦法充分表達出自己的意向,這些人是否只好不投票?

綜而觀之,在大部份民眾對於修憲內容與其影響尚未了解前,加上投票方式不足以充分表達選民的意向時,這次所舉辦的任務型國代選舉,根本就沒有多數民意的託付,其代表性值得商確。何況,以民意為依歸的修憲方案,因應而生的任務型國代選舉,竟然沒有設定投票率門檻來確保多數民意之意向,導致現今七成多的民眾必需接受二成多民眾投票的修憲結果,讓那些對修憲案有意向想表達卻受限於投票方式而表達不出的人,情何以堪。

以上述筆者的分析來看,我們不難了解到,七成七未投票的選民,隱藏了多少欲表達的民意卻投不下票的無奈。同時,不可諱言的,二成三有投票的選民,其中卻不乏是各政黨的盲從者〈將己意完全託付給政黨,以黨意為己意〉,這些選民基本上沒有自己的意見,完全跟著黨意走。所以,這次的任務型國代選舉結果,可說是以黨意優先而漠視民意所產生出來的。

這次的修憲過程,不僅是修憲前的任務型國代選舉有瑕疵,就連修憲案的表決過程,都充滿著黨意至上的醜惡面。國大代表理應是民眾的代表,為民發聲,以民意為依歸,然而這次的任務型國代卻變成了各政黨的走狗,為黨左右,受黨意之挾持。技術性亮票,政黨人士到場監票,這些作為再再顯示出將黨意取代民意,視黨意即民意的霸道心態,其中尤以國、民兩黨強制以全案表決的方式通過修憲案,更是擺明了以黨意強暴民意。

面對修憲案內容相關條文彼此間並無直接關連時,部份贊成部份反對的情況是很常見的,這時候怎麼可以用全案贊成或全案反對的方式來進行表決,就因為國、民兩黨自身的修憲立場為全案贊成,而強制以全案表決的方式通過修憲案,這樣的修憲結果,只看到黨意強勢介入,根本看不到民意意向所在的代表性。試用這種以黨意強暴民意的修憲結果,我們能接受嗎?

筆者以為這次的任務型國代選舉與修憲過程,會這麼樣的充斥著黨意而毫無民意意向所在的代表性,關鍵就在於以民意為依歸的修憲方案,因應而生的任務型國代選舉,竟然沒有設定投票率門檻來確保多數民意之意向,同時選黨不選人的投票方式,讓黨意意向藉此取代民意意向,進而甚至惡性的強暴民意。因此,在往後以民意為依歸的選舉或投票,如何避免類似的情況發生,就取決於人民是否能要求政府做到,於提供可明確展現民意意向的選舉投票方式後,再進行選舉投票。



撰稿於 2005.06 不動峰

台長: 不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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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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