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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7 19:09:23| 人氣2,16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教育機構責任保險Q&A 彙整---臺北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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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市教師會提問【新安東京海上教育機構責任保險Q&A 彙整】

Q1:條款除外責任的故意行為?什麼是故意行為除外請說明。

Ans:故意依法律解釋為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或行為人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o

就老師的故意責任論述,例如老師依職權行使,對於仇人的兒女施行懲罰或利用其他方式達到懲罰的效果,若其目的在於報復而非行使老師的管教權,便是故意的行為;反之,老師基於職權行使管教權,內心沒有私存報復,至多僅論過失該當;故意行為之檢視實應探求老師內在的原意而定o

Q2:教師責任險有相關的法律諮詢與法律訴訟服務嗎?有何條件限制?

Ans:當老師於教學期間發生學生意外傷亡事故,學生家長提出賠償請求時,老師應於收到請求時,第一階段老師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協助敘明發生原委後建立案由;保險公司相關理賠法務人員自當就案情判斷後,依照經驗法則建議或會同老師做第二階段的善後處理,必要時陪同老師參與進行和解程序,甚至於進入第三階段訴諸法院裁判者,保險公司自當伴隨左右o

同一學校老師投保老師人數超過50人時,保險公司會提供免費的法律顧問隨時滿足徬徨無助的老師諮詢與奧援需求,成就本保險的真正特色,當然,非攸關老師教學期間的法律責任,純粹為私人事務,仍應另行繳納諮詢費用 o

Q3:進入和解階段老師如果先行提供慰問金給學生家長保險公司是否給付?

Ans:原則上慰問金並非保險所承保之項目,畢竟慰問金歸屬於非實體損害道義補償慰問性質,倒是受害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之醫療費用,在形式上確認責任歸屬老師應負責時,保險公司可依照判斷責任及受害事實先行給付部分保險金

Q4:進入和解協調階段教師會是否可當客觀的公證人角色協助和解?

Ans:進入和解協調階段,教師會當然可以扮演客觀的公證人角色協助和解,只不過和解內容應得老師、學生家長、保險公司一致性的認可,另外要考慮的層面是教師會的和解協調程序,畢竟非法律上的「調解仲裁」,其效力尚待確認o

Q5:假設學生在上課時間打架老師在旁並無制止學生受傷是否算是老師責任? 如果老師有制止 學生還是受傷了老師是否還有責任?

Ans:學生在上課時間打架老師在旁並無制止,學生受傷是否算是老師責任,或是老師有制止, 學生還是受傷了o應該回歸認定老師在事發當時有無法律上之義務的違反?損害之發生與前述有無作為義務之違背,學生意外事故的結果與老師的義務違反有無相當的因果關係,本案仍需檢視各成立要件具備與否,方能論斷老師有責性 o

Q6:本保單投保對象是否包括:行政人員?校工、護士?實習老師?代課老師?

Ans:目前受理承保對象可及實習老師、代課老師 o但若作專案配合﹙如教師會﹚,可研議承保行政人員o本保險單不承保校工、護士。

Q7:校外教學或帶隊比賽是否都在承保範圍之內?

Ans:老師依學校指派擔任本校學生校外教學或帶隊老師,因疏失致本校學生受有體傷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本保險始負賠償之責 o

Q8老師執行導護工作是否也在承保範圍之內?如果是外校學生發生事故是否也在理賠範圍?

Ans:老師依學校指派擔任執行導護工作,因疏失致本校學生受有體傷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本保險始負賠償之責 o外校學生發生事故非本保險承保對象 o

Q9:事故發生是否有慰問金?

Ans:目前保單尚無慰問金賠償項目 o

Q10:是否有法律諮詢顧問?

Ans:原則上同一所學校投保老師達50人以上,保險公司提供免費法律諮詢顧問供投保老師做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諮議 o但若作專案配合﹙如教師會﹚,可研議若干投保人數條件,比照辦理 o

Q11:一次是否可買多個單位保額?

Ans:目前保險公司提供100萬元﹙每一事故暨保期內最高累計賠償金額﹚的保障 o

Q12:本保單承保對象是否包括學校特教班老師?

Ans:基本上個人或學校要求承保特教班老師暫不考慮受理承保;但有專案配合﹙如教師會﹚,本公司將酌予受理特教班老師投保 o

Q13:隔年度損率高時,是否會停止保單?

Ans:保險公司係商業公司,講求核保利潤,若屬個案一二件損失高,保險公司應不會計較,但是某特定老師屬經常性出險或者整體教育機構責任保險損率已偏高,保險公司將會審視是否停售該員或全面停售 o

Q14:老師有理賠紀錄後是否會拒保?

Ans:某特定老師屬經常性出險者,而本身未做任何改善措施,保險公司有拒保可能 o

Q15:私下合解時,保險公司是否陪同?

Ans:私下和解時,老師應通知保險公司共同參與,若保險公司經通知後不及參加和解,依保險契約規定,任何和解結果,保險公司應無條件追認 o

Q16:訴訟費用是否含在理賠費用之內?如何分擔?比例如何分配?

Ans:訴訟費用本非包括理賠費用之內,除非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保險公司方承擔訴訟費用 o案例1:法院判決賠償金為90萬,訴訟費用為10萬,若訴訟費用已先得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保險公司將賠償本次費用為賠償金90萬+訴訟費用10萬=100萬;案例2:法院判決賠償金為120萬,訴訟費用為10萬,若訴訟費用已先得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保險公司將賠償本次費用為賠償金100萬+訴訟費用﹙10萬x100/120﹚=108.33萬。

Q17:訴訟期間,保險公司是否有律師陪同?

Ans:訴訟當事人本屬老師與被害人家長,老師是否自己擔任辯護人或委任律師進行訴訟,保險公司無由干涉;但是保險公司就案件之必要性與行使訴訟書面同意權者,保險公司對於委任律師所生訴訟費用將會完全承擔給付責任。

Q18:理賠時是否會與教師法互相牴觸?

Ans:只要老師是疏忽、過失,在其列名執教學校進行正式教學活動,並致該校學生受有傷亡之法定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據此理算賠償,並不過問老師是否違反教師法規定的其他行政效果 o

Q19:何謂執行職務?

Ans:係指教師經其所聘僱教育機構單位准許或核可,對其教育機構單位學生執行教學管理輔導之教育工作。

就上述之說明,故教育機構單位指派教師執行交通導謢工作、帶隊至校外比賽或教育機構單位准許/核可之校外教學,即屬執行職務之範圍;但其執行職務對象僅限於其所屬教育機構單位之學生。

Q20:教師於上放學擔當導護過程中有學生因而受傷,是否有理賠?

Ans:教師擔當導護工作屬執行職務範圍,但應視教師於上放學擔當導護過程有無執行職務之疏忽或過失。其法律責任之歸責若無法明確釐清時,需透過法院之裁決,若判決為教師之疏忽或過失,則本保險單始負賠償責任;但僅限於保險單上所載教師任教之教育機構單位學生,其他教育機構單位學生不在承保範圍內。

Q21:何謂故意行為?教育機構責任保險如何界定?

Ans:故意依法律解釋為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或行為人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就老師的故意責任論述,例如老師本依職權行使教權,因為購買了教責險而恣意施行懲罰學生,並超過必要程度,其因在於有恃無恐,故意違反行使老師的管教權,明知故犯而非疏失,故意造成學生傷害、殺人罪責的行為,法院若採故意觀點論責,便非本保單承保標的;反之,老師基於職權行使管教權,法院僅論過失該當,便屬本保單承保標的;但故意行為之檢視實應探求老師內在的原意而定。

Q22:若國家賠償判決已定獻,賠償義務機關於賠付後向教師提出求償,是否屬本保單承保標的?

Ans:若賠償義務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向老師提出求償,經法院最後判定屬過失行為時,即屬本保單承保標的;若法院判定屬故意行為時,則非屬本保單承保標的。

Q23:本保險單之承保對象為何?

Ans:目前本保險單承保對象為國小以上之公私立教育機構單位。但僅限於教師(含代理教師、實習教師),其他人員如校工、校護不予承保。但有專案配合﹙如教師會﹚,本公司將承保行政人員。

Q24:訴訟費用是否含在理賠費用之內?如何分擔?比例如何分配?

Ans:訴訟費用本非包括理賠費用之內,除非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保險公司方承擔訴訟費用。

案例1:法院判決賠償金為100 萬,訴訟費用為10 萬,若訴訟費用已先得保險公司事先書面

同意,保險公司將賠償本次費用為賠償金100 萬+訴訟費用10 萬=110 萬。

案例2:法院判決賠償金為120 萬,訴訟費用為10 萬,若訴訟費用已先得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保險公司將賠償本次費用為賠償金100 萬+訴訟費用(10 萬X 100/120)=108.33 萬。

Q25:本保險單追溯期間是否有限制?

Ans:本保險單追溯期間最長二年。如被保險人於96 年1 月1 日開始投此產品,此後連續投保三年後,即99 年1 月1 日續保時,則追溯期間為97 年1 月1 日起。

Q26:可否提高保險金額?

Ans:目前僅提供NT$100 萬保險金額。

Q27:若處罰過當是否屬故意行為?

Ans:原則上任何處罰過當之行為,本公司皆以非故意行為處理。若法院判定屬故意行為時,則非屬本保單承保標的。

臺北縣教師會敬啟

台長: 建和

蒸子
上體育課老師要學生在跑道分組練習運球.當時老師沒有在場監督.不知道在哪裡.突然前面的學生被從後方滾來的球絆倒.導致右腿骨幹完全骨折.經緊急開刀以鋼板及釘固定手術醫生判斷復原期長達2年半.學校在出險單中承認是老師疏失.保險公司卻以沒有拍下當時意外情況及媽媽沒有親眼看到意外發生.慿何判定為教師疏失為由.不與理賠該怎麼辦?請幫幫我
2010-05-09 09:37:5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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