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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1 15:02:00| 人氣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案分析:花旗「靈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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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花旗「靈利金」引發的爭議在網路上有某些討論,
消基會中區分會義工團團長就此「靈利金」亦曾發表專文論述,
媒體報導消保會將正式規範,禁止發卡銀行巧立名目向消費者收費.

轉摘重點如下:

消費者投訴摘要:
1.「靈利金」線上專員宣傳此貸款完全無利率,只收取手續費,在一個口令、一個
動作的指示下,在線上完成手續,借支現金12萬元整。
2. 仔細推算發現借支12萬元,依該靈利金所訂每個月0.75%的手續費計算,則每月
必須繳交手續費900元,全年度累計高達10800元;若以銀行年金法計算,則計利
率高達16.225%。
3. 於次日早上在該筆貸款尚未進帳之前,即向該銀行要求解約,並願承擔違約金處
分。但該銀行表示,靈利金一旦動撥,即不能提前清償;若提前還款,全年度手
續費仍須全額繳納。

消基會處理結果:
1.銀行將進一步思考類似申訴的配套措施。
2.最後銀行以收取1000元費用解除契約,圓滿結案。

個人想法:
銀行與持卡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部份,契約應該成立,至於意思表示不一致的部份,應該採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換句話說,免利息應該生效,手續費應該採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如果雙方對手續費意思表示仍不一致,則手續費部份無效,而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不待主張,亦不須解除.既然不需解除,何來解約費用1000元?

消基會於消費者報導雜誌272期之說明:(轉載)
本件XX銀行靈利金雖然在DM上宣稱「不收利息,僅收手續費」,但實際上該手續費係按借款金額高低於每期還款時徵收,應屬於利息的一種,僅係將利息改換名稱而已。另外,關於靈利金借款後不得取消,提前清償亦必須支付全年手續費的規定,均涉及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問題。如果上述規定係業者擬定,並適用於所有申請靈利金的消費者,則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提供消費者事前審閱。如未讓消費者事前審閱相關條款(例如本案消費者僅取得商品DM,及行銷人員電話口頭簡略說明,並未取得書面契約),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無效。
縱使消費者已事前審閱,雖應受該條款拘束,但此種支付性質應屬違約金的一種,消費者對於支付的違約金如認為過高,仍得依民法的規定,向法院訴請酌減。

消基會建議:
由於目前銀行業務競爭激烈,許多金融商品及服務紛紛降價以爭取客戶,甚至是推出「零利率」的促銷方案來吸引消費大眾,且刻意使用消費者比較不會特別留意的名目,或不會仔細估算的名詞。
要留意的是,銀行收費的名目不一而足,消費者務必確實看清楚、問明白,仔細估算,並了解是否有特別規定、限制及但書。
另外,電話行銷亦是消費者應特別提高警覺的銷售方式,此種行銷方式,消費者往往無法得到充分的商品資訊與書面契約,且在行銷人員訓練有素的行銷技巧下,容易喪失應有的判斷力,故應儘量避免。
辦理銀行信貸事涉個人債信記錄,宜審慎為之;對於契約的詳細審閱,更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作者為消基會中區分會義工團團長)






台長: 卡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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