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林姓體育老師,2000年在某國中擔任代課老師時,一名國二女生主動透過部落格與林聯繫,2人發生師生戀,從2001年底起4度發生性關係,期間林師又劈腿同校另名國三女生。 直到今年2月,國二女的哥哥告訴當警察的父親,妹妹深夜外出,父親追問下女學生才吐實,國三女則是在得知林師劈腿後,向學校老師報告此事。 高等法院認為,林師不知道保持師生分際,利用國中女生對性事懵懂無知,發生性關係,事後還企圖要求女學生一起刪除網路對談紀錄,但考量林師已在法庭上認錯,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對未成年女子5次性交、2次猥褻罪,合併判他2年半,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