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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3 22:38:07| 人氣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國司法黑暗管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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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司法黑暗管窺


■王春南
  民國的司法,不但當時的老百姓說黑,而且一些高級官員也說黑。不但如此,官方文書對司法腐敗也時有透露。司法為政府官員、武人所操縱,無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可言,歷屆民國政府,概莫能外。

  民國司法黑暗,這是一個可以寫厚厚一本書的大題目。本文所述,不
  過冰山一角而已,而且依據的主要是當時官方文書。就是這些官方文書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是夠觸目驚心的。
  曾任國民政府立法院副院長兼代理院長的邵元沖在日記中寫到,國民黨江蘇省黨部執行委員倪弼,因嫌疑坐牢,出獄后,往訪邵元沖,“詳言獄中黑暗狀況及司法官吏之腐敗”。曾任駐德國公使的蔣作賓在日記中說,一天晚上友人聚會,“多詆司法界之齷齪,教育界之破產,聞之至為駭然”。1924年,時任北京大學校長的蔡元培說:“法律是舞文的工具”。“舞文”即玩弄文字,曲解法律。連邵元沖、蔣作賓、蔡元培等人都對民國司法不滿,更不要說普通老百姓了。
  縣長兼理司法
  民國時期,法院之稀少,今天的人們是很難想象的。很多縣沒有設置地方法院或分院,司法由縣長兼理,行政與司法不分,審判與檢察不分。這種情況,在全國非常普遍。
  國民政府司法院秘書處1935年編印的《各省司法概況報告匯編》一書,談到了四川的司法狀況:縣長兼理司法,四川各縣普遍如此。川省頻年內戰,形成所謂“防區制度”,軍閥各霸一方。各縣縣長概由駐軍軍長委任,品類很雜。他們缺乏法律知識,有的甚至還是“法盲”。而各縣的承審法官,多是縣長私人。這些承審法官,絕大多數沒有起碼的法律知識。加之司法經費和承審法官的薪金,均仰給於縣長,離了縣長,承審法官就沒了飯碗,故承審法官惟縣長馬首是瞻。縣長讓怎麼判,他們就得怎麼判。縣長授意枉法審判,他們就得枉法審判。“裁判案件,難期公允。猾吏土棍,又復因緣為奸,由是人民一審未結,而財產已將耗盡矣。”即使上訴到附近法院,而調卷傳人,各縣又不予配合。歷經數月,法院無法審結,以致案件成為懸案。書中驚嘆:各縣兼理司法制度竟有如此黑暗!
  又據1934年至1937年8月任司法行政部部長的王用賓《二十五年來之司法行政》一書披露,自民國建立至1927年,由縣長兼理司法的縣數,一直佔全國總縣數的90%以上。這種情況,16年間沒有什麼改進。1929年,曾經制訂了一個籌設全國地方法院的6年計劃,目標是至1935年終,全國地方法院籌設完畢。照此計劃,到1936年,不應再有縣長兼理司法的縣。然而6年期滿,計劃落空。1936年,全國僅有縣法院397個。“第一審仍有一千四百余縣,在審判檢察不分、行政司法混合之下。”縣長兼理司法既久,很多人認為理所當然。而縣長們又視司法為禁臠,借司法擅作威福,不容他人插手﹔更反對取消縣長兼理司法制度,設置地方法院。第一審機關應如何改革,當局望而卻步,“任其污辱於地方官吏淫威之下二十余年而不聞不問”。1947年11月,江西省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張毓泉提交全國司法行政檢討會議的一份提案說,“縣長兼理檢察職務,其貪贓枉法、積案濫押者十常八九”。說明縣長兼理司法造成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縣長兼理司法,終民國時代都無法解決。
  上世紀30年代初,隨蔣介石視察湖南司法的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長沈家彝,在其進呈蔣介石的報告《視察湖南司法應行改進事宜》中提出,縣長兼理司法,目前還不能廢,因國家沒有財力普遍設立法院。他寫道:“以中國目前財政而論,斷不能普設法院,縣長兼理司法,制度勢在必存。而一省之中法院究屬有限,大部分人民皆托命於兼理司法之縣政府。故不欲整頓司法則已,如欲整頓,則必須將法院與縣兼理司法等量齊觀”。他說,就是對司法進行整頓,也必須將法院與縣長兼理司法放在同等地位。
  沈家彝還在報告中說,湖南省地方法院和分院很少,訴訟極感不便。已有高等法院分院附設地方法庭的,僅有沅陵、桂陽兩縣﹔已設地方法院的,隻有長沙、常德、邵陽、衡陽四地﹔已設縣法院的,才岳陽、澧縣、湘潭三縣。而且自民國以來,湖南地方政權屢經變化,各縣法院時設時廢,“人民對於法院,信仰未免薄弱”。零陵鄰近各縣的人不得不打官司時,要麼去桂陽,要麼去衡陽,在本地打不起來。往返須費幾天時間,疲於奔命,勞民傷財。王用賓則說:“人民萬口同聲謂訴訟手續太繁,拖延太久”。
  司法受多方干擾
  國民政府司法院在1929年全年工作概況報告書中抨擊了軍閥破壞司法。該報告書說,近十余年來,司法改良之說不絕於耳,但改良之效沒有看到。所以如此,原因有多種,“而其總因則實由軍閥專橫,對於司法事務或漫不加意,視為具文﹔或惡其害已(己),時加蹂躪”。“軍閥時代,武人干涉審判之事數見不鮮,法官力不能抗。或委曲遷就,或掣肘時聞”。
  其實,民國時期干擾、破壞司法的,何止軍閥?從最高當局到政府官員,往往都是如此。
  民國初年,司法尚能稍稍獨立。孫中山革命黨重要首領宋教仁遇刺后,上海審判廳通過京師檢察廳,發傳票給國務總理趙秉鈞,通知他赴滬備訊。趙秉鈞氣得要死,但無論是他,還是袁世凱,都拿法官沒有辦法。由這一件事,袁世凱明白了一個道理:如欲剪除異己,司法界必當收為我用,而不能讓其獨立。於是從最高審判機關大理院入手,自院長以下,一一加以收買﹔並將一批北洋舊人安插到司法界。終於使司法界成為自己得心應手的工具。袁世凱鎮壓“二次革命”后,大理院緊跟袁世凱,根據其旨意,以“內亂”罪呈請通緝革命黨人。
  1922年發生的“羅文干案”,是軍閥、官員、政客把司法當作政爭工具的典型一例。此年11月,直系軍閥中的保定派為取得中央政權,以北京政府財政總長羅文干為突破口,檢舉他擅自簽訂對外借款合同,換發新債票,使國家蒙受5000萬元的損失,並逼迫總統黎元洪下令逮捕羅文干。糊涂而軟弱的黎大總統,受到脅迫,“對於未曾証明有罪的人,草草的下令逮捕”。后來,地方檢察廳宣布對羅文干不予起訴,但教育總長彭允彝為了“要見好於吳景濂(參議院議長)”,在內閣會議上提出對羅文干案再議的請求。內閣會議居然作出由司法總長程克命令地方檢察廳對羅案繼續偵查的決定。已獲自由的羅文干重被逮捕。提出對羅案重議要求的,並非司法當局,而是教育當局。對此,蔡元培非常憤慨,於1924年1月在各報登出啟事,聲明“不能與主張干涉司法獨立蹂躪人權之教育當局再生關系,業已呈請總統辭去國立北京大學校長之職”。
  吳獻琛《舊中國所謂“司法獨立”三例》一文,分別寫了督軍干涉司法,專員干涉司法,縣政府干涉司法的事例。其中專員干涉司法的事例是這樣的:1936年冬,時為湖北省高等法院推事的吳獻琛,辦理選舉訴訟案,被告為襄陽專員。依當時法律,這樣的案件,由高等法院負責一審兼終審。為調查案中事實,須傳訊被告。可這個案子的被告不是普通的被告,他乃官威不可觸犯的堂堂專員,傳訊他不能不格外小心。吳獻琛先跟民庭庭長商量,繼而又請示法院院長,院長指示依法傳訊。該專員接到傳訊后,大發雷霆,乘車前往武漢行營綏靖公署,找到主任何成濬,要求何成濬傳高等法院推事吳獻琛至綏靖公署加以訓斥,得到何的允准。在旁的何的秘書對何婉言,吳獻琛的做法,依現行法律似無不合。並說湖北高等法院院長系其舊友,可否由他先會會院長,想個彼此兼顧的辦法,藉以避免行政干涉司法之嫌。經再三說明,何成濬始同意秘書赴法院一行。法院院長對何的秘書說,政府一貫標榜司法獨立,如果推事傳訊被告的權力都沒有,司法獨立何在?若依了專員的主張,傳訊承辦此案的推事吳獻琛,則此案原告有可能在報刊上揭露行政干預司法。這樣,不但於何主任不利,而且貽外國人以口實,他們會借此拒絕中國收回領事裁判權。秘書聽了無以辯解。協商結果,由被告襄陽專員委托一律師到庭答辯,被告本人可不出庭。秘書據此復命,何成濬隻得否定專員傳推事面斥的主張。據吳獻琛說,“這類倚仗權勢蔑視司法的專員,當時所在皆有”。
  法院生財”有道
  “1935年以前,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司法經費概由各省、市、縣自己承擔,國庫不予負責。地方財政撥款數量很少,各法院得自找財路。尤其是縣法院,大多沒有財政撥款,而不得不靠罰沒款生存。
  據國民政府司法院秘書處1935年編印的《各省司法概況報告匯編》,綏遠全省司法經費,總計每年僅由財政廳撥款六七萬元,不敷之數,均由法院通過“創收”(名曰“法收”)解決。縣法院的經費更為困難。除涼城、興和、集寧、陶林等縣系“統收統支”外,其余各縣概由罰沒款下開支。每月僅由財政廳酌撥數十元囚糧。除此之外,經費無論如何困難,省財政廳均不過問,聽其自生自滅。於是各縣法院為生存計,“對於罰沒等項,不惜盡情周納,額外誅求。敲骨吸髓,痛苦不堪言狀”。
  朱國南在《奇形怪狀的舊司法》一文中說,法院費用名目繁多,多到難以計算。就以訴訟費用來說,有:刑事狀紙費、民事狀紙費、繕狀費、抄錄費、送達費、保証金、民事訴訟費(按訴訟標額收費)、聲請費、勘驗費、執行費,等等。1924年,朱國南的舅伯鄒士安與其弟媳王氏為妨害婚姻自由一案,王氏到天門縣衙門上告,尚未經傳訊,原告撤回起訴。鄒士安連縣衙門的大門都未進,就已花了100多元。舊時有“衙門八字開,無錢莫進來”的俗諺,說的就是貧窮的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當時的司法是為有權有勢有錢的人服務的。
  據王用賓《二十五年來之司法行政》一書,廣東省法院收取的各項費用,“均屬超過原額”。在廣州地方法院,設有專辦執行案件的“學習推事”多人,法院不給他們開工資。他們的工資由向當事人征收的“執行旅費”解決。作為司法行政部部長的王用賓哀嘆道:法院之威信,更因此而喪失殆盡!
  承襲前清遺風
  1926年6月1日和3日的《申報》上,刊有江蘇省司法廳廳長陳和銑猛烈批評民國司法的談話。他說,民國的法律,承襲清代,清代司法弊端,也被民國所繼承。民國的民事和刑事各項法律,“沿自前清,而前清又多抄襲日本與德國……總之,現存司法制所有種種惡劣習慣,自前清綿延至今,且益變本加厲”。他認為,民國司法的弊病主要在於:“為特殊階級化的,而非平民化的。蓋其目的,全為國中特殊階級之利益”。又說,前清及北京政府所存留之司法制度,不良之點,不勝枚舉。他舉例說,檢察官兼有一部分預審權,這在各國司法界是罕見的。又如:貪贓法官,伙同訟棍,以及類似訟棍的律師,利用不良的司法制度,在審判中營私舞弊,徇情枉法。在這位司法廳廳長的眼裡,民國時代的司法是很黑暗的,不比前清好多少。
  其實前面所說縣長兼理司法,行政和司法不分,檢察和審判不分,就是繼承了中國古代的傳統做法,尤其是承襲了清朝的遺風。
  清代極其野蠻、殘忍的斬首刑,直至1929年,在很多地方仍被沿用。國民黨一所軍官學校有幾個人,給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寫信,要求明令廢除斬刑。信被轉到國民政府文官處,該處又轉到了司法院。司法院經復議,作出答復:查死刑用斬,早已廢除,原呈所稱“猶多沿用”一節,是否軍警機關因鎮壓匪徒,或有此種辦法,無從懸揣。但原呈用意深厚,不妨略取其意,酌予申明禁令。凡執行死刑,除依刑法及刑事各特別法令處置外,一律禁止死刑用斬,以符法制。司法院稱斬首刑早已廢除,事實並非如此。
  民國政局動蕩,司法部官員走馬換將極其頻繁。自1912年至1927年,“凡十六年而部長易35人,平均每人不足六月”。自1927年至1934年終,除居正以司法院院長兼司法行政部部長外,“凡八年而部長易七人”。王用賓說,“民國司法事業之萎靡不振”,原因固然很多,而管理全國司法行政之長官很少能久在其位,也是原因之一。


《人民論壇》 (2004年 第十二期)

http://www.people.com.cn/BIG5/paper85/13699/1225507.html

台長: 賴山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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