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昨(17)日初審通過「消費者債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放寬更生限制,未來無固定收入者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更生法案,法官將視卡債族是否盡力清償裁定其方案;另可向債權人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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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 |
消債條例自97年4月施行以來爭議不斷,根據「地方法院消債事件聲請免責及不免責原因分布統計」,截至今年8月底,向法院聲請免責案件共2,224件,獲免責件數僅201件,比率占9.04%,顯見成效不彰。
司法院民事廳副廳長王金龍說,司法院5月起密集開會、廣納各方建言,研擬消債條例修正草案,將部分法條事由明確化。除了送行政院審查,今(18)日將赴立法院就爭議條文協商。
本次草案修正重點有,保障債務人的聽審請求權,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必須讓債主或債務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且務必要當事人親自到場。更生方案的履行期間原則不得超過六年,若有例外可延長至八年。
其中爭議最大的第64條,因原條文規定,由法院認定更生方案的條件是否「公允」,實務上常發生審查過於嚴苛,導致方案遭駁回,本次修正為「已儘力清償者」,法院應裁定認可;同時,無固定收入者往後也能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
民事廳法官王漢章表示,條文對於「浪費」定義不明確,改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讓法官裁量有更明確依據,且不免責事由只能追究至聲請清算的前兩年內,以免溯及時效過遠,不利債務人的聲請。
過去債務人只能向銀行聲請協商程序,本次也增設調解程序,取代過去只能與銀行機構協商的限制,加入第三公證人概念,未來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可選擇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讓協商更為彈性。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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