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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17:56:50| 人氣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設建物屋頂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加鋪浪板型態)/合法申請不增加容積率 建物增加一層使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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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建物屋頂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加鋪浪板型態)/合法申請不增加容積率 建物增加一層使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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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定--新設建築物,改建建築物,及增建建物 應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透過此法令可增加建物原有使用空間,搭配浪板鋪設增加一層合法使用空間

建物屋頂加鋪浪板+太陽能板施工流程說明:

1.建物屋頂型太陽能遮陽棚設計/規劃/施工

2.建物屋頂太陽能支架施工

3.支架上方預先鋪設鐵皮浪板(屋頂全防水設計)

4.浪板上方施作平鋪型太陽能光電系統(h型太陽能腳架/安全圍籬/清洗水路)

5.建物屋頂搭配浪板+光電系統完工照(外觀照)

6.建物屋頂搭配浪板+光電系統完工照(內部照)

公司投入太陽能光電系統產業10餘年 致力提供投資太陽能電廠一條龍模式方案,包括現場評估、系統設計、併聯審查、工程施工、監造試運、併聯掛錶和系統運維

歡迎建物所有權人來電洽詢   建築師/建設公司/營造廠商/浪板廠商 洽談合作

電洽:領航/昕陽太陽能 周小姐 0980505868

目前工業用地越來越貴,透過政府政策合法增加土地/建物使用空間,另增設太陽能光電系統透過賣電給台電又能產生20年以上穩定收入//透過太陽能自用產生綠電可降低廠房電費使用量,降低電費支出,另額外產出再生能源憑證及碳權-碳稅-抵減額度

**相關政府政策法規--

行政院會8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含未來新建、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

1.      工廠現有建蔽率/容積率已滿,無法增加內部使用空間,頂樓加蓋又怕被檢舉面臨被拆除風險,合法申請太陽能光電系統免申請雜項執照

2.      透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太陽能發電系統得包含新設頂蓋-新設鐵皮浪板-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相關規定---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應有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外,並得包含支撐架、新設頂蓋及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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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太陽能安裝詢問 0980505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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