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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2 08:54:30| 人氣5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看新聞] 德國內閣通過禁煙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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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德國將通過禁煙法案,公共運輸系統及政府機構內將禁止吸煙,但會設置吸煙區給癮君子使用,並且將提高買煙年紀,從現今的16歲提高至18歲以上才准許買煙,未來也將禁煙場所擴大至餐廳。

我們常有種錯覺,歐美國家對於環境保護應該比我們先進許多,但看來似乎禁煙這碼子事在歐洲,腳步比我們慢了不少。去過法國的人應該都會注意到,法國人幾乎人手一煙,早餐往往是一杯咖啡加上一根香煙,餐廳裡煙霧瀰漫,即使是排隊進博物館,也看到不少青少年把握時間趕緊哈上幾根煙。其他歐洲國家如德國比利時荷蘭等,情況也差不多,明明香煙貴得半死,但仍然無法阻止越來越多人抽煙的習慣(所以咱們抽那啥健康捐大概也沒啥效果)。而自2月1日法國禁止癮君子在公共場所吸煙的禁令頒佈後,現在德國,這個被稱作「歐洲對煙草最友善的國家」也終於決定明文禁止癮君子在公共運輸系統上抽煙了。這樣的規定,咱們早就在民國86年(1997年)3月19日明文規定禁止,並在89年(20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煙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就有寫著:

第十三條 左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二、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
三、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
五、托兒所、幼稚園。
六、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八、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第十四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一、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二、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三、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四、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五、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六、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七、社會福利機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不過晚做總比不做好,以後在歐洲,終於可以呼吸到更新鮮乾淨的空氣了。只是對於那些經過幾十年被政府跟煙商「寵壞」的癮君子來說,是不是也該有個什麼配套方案來協助他們戒煙呢?



延伸閱讀:

新聞來源 Al Jazeera
http://english.aljazeera.net/NR/exeres/9DF21A07-6268-45CB-9493-63B39F71582A.htm
台灣煙害防制法細則可參考
http://www.elvs.chc.edu.tw/sun/html/sk/sk_law.htm
時代雜誌 Can Europe Give up the Habit?
http://www.time.com/time/europe/magazine/2003/0113/cover/story.html

台長: 馬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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