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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1 23:03:03| 人氣4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車 連續變換車道 距離短「不算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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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去年涉嫌在高速公路上「蛇行」,被後方輛行車記錄器拍下,送警告發,但李男不服,辯稱只是超車未打方向燈,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李男超車行駛距離僅300公尺,與沿途蛇行的定義有別,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李男去年3月駕車行駛國道3號南下道路,於12.3公里處連續超兩輛車、3次變換車道,過程全被後方車輛的行車記錄器拍下,駕駛人提供錄影畫面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檢舉。 警方依畫面內容,認定李男駕車未打方向燈,任意穿梭於車輛間,在道路上「蛇行」,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但李男收到公路總局交通裁罰單後不服,向基隆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他於開庭時辯稱,當時原本在中線車道,正準備下汐止交流道,因此變換至外線車道,但發現前方有一台車也準備變換至路肩,便先回到中間車道,超車後再換至外線車道,全程均保持車距,並未蛇行。 法官認為,李男雖連續變換車道,但整個超車過程,行駛距離僅300公尺,隨後駛下汐止交流道,並非「沿途」任意變換車道,與「蛇行」定義有別,因此撤銷原處分。

台長: 文明生活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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