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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20 16:43:00| 人氣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亞洲時報:中國首例村民狀告村委會案起訴10個月後終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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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例村民狀告村委會案起訴10個月後終開庭 (19/01/2004)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1月17日上午9時,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24號審判庭座無虛席,曾轟動一時的“全國首例村民狀告村委會行政訴訟案”終於開庭。南昌市青雲譜區施堯村的40多名村民,為了今天的開庭,足足等待了10個月。

去年4月7日,南昌市青雲譜區施堯村十幾戶村民,一紙行政訴訟狀將本村村委會告上了法庭。然而兩個月後,法院將村民們的起訴駁回,理由是“村委會不具備行政被告主體資格”。

這起被法律界認為是全國首例村民狀告村委會的行政訴訟案,從一開始就引起了法律界和媒體的關注。“村委會能否成被告”成為議論的焦點。

“再三努力下,我們不得不妥協”,原告代理人郭波律師有些無奈,“被告不改變,法院就不受理。時間一拖,就是10個月”。

最後一塊耕地被強行徵用
農民僅獲廉價補償2002年,外商投資的“象湖源公寓”、“威尼斯花園”徵用了南昌市青雲譜鎮所屬的下堯村、絲網塘的大部分土地,鎮政府為了安置被徵用土地的農民拆遷戶,決定在本鎮施堯村劃出149畝的耕地來興建“象湖農民公寓”,並按每人每畝人民幣5萬元給施堯村委會予以補償。

施堯村是一個較早被城市化的城市村,村裏的土地隨著南昌城的擴建陸續被企業和政府徵用。而這次被徵用建農民公寓的耕地,“是村裏最後一塊可以耕種的土地”,施堯村村民賀紅雪、熊件水、熊永華等十幾戶村民的土地被劃進去了。

2002年8月20日,施堯村村委會召集土地承包戶開了會,並宣讀了補償標準:被徵用的耕地按每畝3500元給予勞力安置補償,另給予耕種戶每畝500元的損失補償。對這個補償決定,許多村民強烈反對,村民賀紅雪告訴記者,周邊的幾個村每畝地補償兩萬元。

許多村民拒領土地安置費,2002年8月28日,施堯村特意向每個村民發出通知:8月30日前來領取土地安置費的村民,另給200元獎金,逾期則不予發放。

2002年9月16日那天,村委會租來三台推土機,不顧村民的攔阻,強行將還有十多天就可收割的稻子連根推掉,5萬多斤糧食毀於一旦。

村民狀告村委會被駁回
村民們開始聯名上訪,去了鎮政府、區政府,還到了南昌市信訪辦、南昌市人大,他們被告知,可以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03年4月7日,南昌市青雲譜區施堯村十幾戶村民,一紙行政訴訟狀將本村村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施堯村村委會依法召開村民會議,公佈村務、財務;依法撤銷《施堯村關於建象湖農民公寓土地補償決定》”。然而兩個月後,法院將村民們的起訴駁回,理由是被告“不適格”。

南昌市青雲譜區法院在行政裁定書上稱: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被告施堯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因此是不適格的被告。”

在施堯村村委會的行政答辯狀中,有這樣一段答辯: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並不屬於行政機關,所以不是行政訴訟的被告。村委會只代表村民管理事務、行使權利,不可能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村民將代表自己的村委會作為被告,實際上是自己告自己。

被告代理律師認為,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只能是國家某一級行政機關,而村委會不是一級行政單位,所以根本不具備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

而原告代理人江西添翼律師事務所郭波律師則認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些規定都體現了一種行政權力的特徵,所授予的權力內容也是管理性質的,既然村委會行使管理職能,就是一種行政行為。因而村民委員會應該成為行政訴訟被告。

專家:村委會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法律存在“盲點”
針對本案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記者採訪了南昌大學法學院法理教研室主任肖萍。肖萍認為,從理論上說,村委會作為行政訴訟被告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被告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土地法》相關規定,村委會作為集體土地的管理者,在行使部份公共職能的過程中也可能會侵犯村民的合法權益。但是從目前中國的法律來看,村委會不能成為行政主體資格也有一定的理由,因為村委會又是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而且關係到村民自治問題。

肖萍說,現有的法律在規定村委會是否是訴訟主體上存在模糊概念和不確定性,導致以往村民在訴訟上困難重重。有些法院對村民狀告村委會的民事案子,以不是民事管轄範圍不予受理;而當村民以行政訴訟起訴時,法院又以村委會是群眾自治性組織為由不予受理。從目前行政訴訟法研究的情況來看,有將村委會納入行政主體以完善行政訴訟法的趨勢。

肖萍認為,從推進、完善中國的法製程序,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來說,該案無論輸贏,只要法院對此案予以立案,將遠遠超過案件本身的意義。

10個月後,改變被告重開庭
近日,村民們再次提起上訴,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正式受理此案。

1月17日,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是“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政府”和“青雲譜區青雲譜鄉人民政府”。

庭審持續了一個上午。法庭辯論異常激烈,原告代理律師郭波認為:被告不僅僅是行政不作為,而是違反了保護耕地原則,沒有任何法律審批手續,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違法徵用、佔用農民土地的問題。

兩被告的代理律師則反復強調:這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土地的所有權沒變,所以不是徵用土地性質,沒必要透過有關部門審批,也沒有義務進行公告。

村民代表熊件水對被告的辯解不理解:他們毫不留情地拿走了我們的土地,卻口口聲聲稱,所有權沒變,還是村集體所有。這是用偷換概念的方式搶走我們的土地。

在進行了近3個小時的庭審之後,審判長焦偉宣佈:由於案情複雜,該案將擇日宣判。

庭審結束後,40多名原告久久不願離去。(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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