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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10:33:02| 人氣1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詩經《召南•采蘋》是談貴族女子出嫁前薦於鬼神及羞於王公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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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召南•采蘋》是談貴族女子出嫁前薦於鬼神及羞於王公之禮

 

詩經《召南》的第四首《采蘋》的全文如下:

 

『於以采蘋?南澗之濱。於以采藻?於彼行潦。

於以盛之?維筐及筥。於以湘之?維錡及釜。

於以奠之?宗室牅下。誰其尸之?有齊季女。』

 

按,全詩三章,每章四句,一及三句都是問句,二及四句分別即是回答。

 

而從此詩結構來看,第一及二章都是談有人去摘蘋草、藻草供祭祀,但看不出是誰在摘採,故今人有謂是『女奴們爲其主人采辦祭品以奉祭祀的詩篇』。

 

此詩最重要的一句詩是『誰其尸之』,按,所有古今的釋此字者,多釋『主』,持指主持祭祀的人,明末清初的王夫之《詩經裨疏》反對,指出,『尸之為義,不訓為“主”審矣。祭之必有尸也,古道也。孫則為王父尸矣。禮文殘闕,不言祭妣何尸,要必非一人而己,而為二鬼之尸,亦必非男子而為女尸。妣必有尸,季女者,未嫁之女也,於妣為女孫,王母之尸,捨孫女其誰哉。』於是主張,『於以奠之?宗室牅下。』二句『以咏事神於堂之事』,而『誰其尸之?有齊季女』二句『乃咏事尸於室之禮』。認為末四句,其實分為二事,一為在宗室的天窗之下事神,而末二句是指於宗室之祭的事祖之祭,而男子主男性祖先之祭,而未嫁女子主女姓祖先之祭(按,即指,若己嫁則為夫家之人,不能主祭於女家自己的女性祖先),而認為『禮文殘闕』故古籍上未具體分列。也就是,如《毛傳》所說:『古之將嫁女者,必先禮之於宗室,牲用魚,芼之以蘋、藻。』但《禮記‧昏義》:『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廟未毀,教於公宮;祖廟既毀,教於宗室。。。。教成之祭,牲用魚,芼之以蘋、藻,所以成婦順也』,即知,《毛傳》之說,又是源自《禮記‧昏義》的(《儀禮‧士昏禮》亦有部份雷同而不全的語句)。女子要出嫁之前,一定要祭先祖,但王夫之認為,如果只是祭女性的先祖,未嫁之女當然可以『尸』(擔任主祭人),但是如果連同男性祖先,則應非此一待嫁女為『尸』。所以此詩的末四句,其實描寫的是兩件祭事,一為祭神,二為祭先祖。即,此詩咏女子出嫁前,既要祭先祖,也要祭神。而擔任祭先祖的『尸』的,不是此一未嫁之女。如果像是鄭玄的箋,當成是女子教成之禮,則擔住『尸』的,就應是『保傅之姆』的職責了,即,王夫之認為於事尸於室之禮之時,『主祭者,必司教之人而非女子之自主也』。故依其說,『誰其尸之?有齊季女。』即意謂是『為什麼要舉行祭告祖先之禮呢?是因為有女兒要出嫁。』,『誰其尸之』不是望文生義,解釋成『是誰主祭呢』,而是應依周朝制禮之本義,而解釋成『為了誰而要主持這場祭告祖先的祭禮呢』。而『羞』後世釋左傳此處的『羞於王公』為『進獻』之意,其本意當應即如王夫之所指出此詩之『事尸於室之禮』,故應不是泛泛指進獻於王公,而當是釋為,用於作為王公先祖的祭祀的獻祭品之意。

 

按,此詩是詩人以自問自答,把其親眼所見貴族女子出嫁前,應先采蘋及采藻以從事兩場祭事,一為祭神,一為祭先祖,而這兩場祭禮的舉行,是為了準備要出嫁的貴族好女子而舉辨的(按:『齊』,指好或材之意)。這位詩人,應是貴族家的家人,而采蘋及藻,分裝在『筐筥錡釜之器』,也應不是此一出嫁貴族女子一人所可以親為,應有下人之助,至於有沒有親自也動手摘呢,自此詩實也沒有描述。

按,《左傳•隱公三年》所說:『苟有明信,澗溪沼沚之毛,蘋蘩蕰藻之菜,筐筥錡釜之器,潢汙行潦之水,可薦於鬼神,可羞於王公。』可知此詩裡的『蘋藻之菜,筐筥錡釜之器』,是可用來『可薦於鬼神,可羞於王公』的用途,則王夫之說的另有祭神之禮,於《左傳•隱公三年》所說,知王夫之所指的『於以奠之?宗室牅下。』二句『以咏事神於堂之事』,不正是《左傳•隱公三年》的『薦於鬼神』之禮嗎;而其所指的『誰其尸之?有齊季女』二句『乃咏事尸於室之禮』,不就是《左傳•隱公三年》的『羞於王公』之禮嗎。故王夫之釋此詩的說法當不誤,可以匡正自古以來所有的其他人的注釋文了。(劉有恒,取材自《天祿閣曲談》,台北)

 

台長: lino (小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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