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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3 14:38:47| 人氣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98/04/01 【 委員會紀錄 】第 07 屆第 03 會期第 2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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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政府的預算及政策中,主委可不可以說明保險、救助、津貼及給付這4項有什麼不同?

主席(黃委員淑英):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

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保險是負擔保費,享受保險給付。救助傾向於社會福利的協助及幫忙。

陳委員瑩:津貼呢?

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

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比如在社會保險中,有些名稱如喪葬津貼也是在給付當中,但有時候津貼也會用在福利的名詞上。

陳委員瑩:實在有點混淆視聽,比如老人津貼是年滿65歲,原住民則是55歲,這部分是一體適用的。再以育嬰津貼來講,應該是大家都要有的,可是只有加入勞保的勞工才有。全國勞工有一千多萬人,有保險的勞工有五百多萬,因此沒有加入保險的勞工就沒有辦法享受到育嬰津貼。

王主任委員如玄:委員垂詢的問題,也是一般勞工常會垂詢的議題。我向委員報告兩點,首先,目前加入勞保的人有880萬,加入就保有550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果是從就保來支應,的確是只有加入就保的550萬勞工才可以享受到此一福祉。其次,育嬰留職停薪的母法、法源基礎是來自於兩性工作平等法、後來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人也只限於受雇者,本來就鎖定這550萬人在立法,所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支付來源不管是公務預算或就保基金,都只限於這550名勞工朋友。

陳委員瑩:問題是這些錢畢竟都是勞工自己繳的錢。

王主任委員如玄:對。

陳委員瑩:只是他們先繳,到時候再請領,這樣聽起來也不算是津貼,所以我覺得馬總統這個政見其實有點名不副實。

王主任委員如玄:剛才石處長特別解釋,「津貼」這個名詞在社會福利、保險給付等等都會用到。

陳委員瑩:我覺得這是一種文字遊戲,反正都是大家自己先繳的錢而已。另外,育嬰津貼一定要用就業保險基金支應嗎?這樣會不會影響就業保險基金的規模?

王主任委員如玄:根據立法院上上個會期勞委會的規畫設計,育嬰津貼的經費就是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我在520就任之後,也延續這項政策。

陳委員瑩:不管這個政策是不是延續下來的,但是這樣不會影響到基金的規模嗎?

王主任委員如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就業保險基金支應,當然會影響就業保險基金的錢,因為既然這項津貼的經費從這個基金支應,就一定會從這個基金撥一部分款項做處理。其次,有些人特別提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發放可能會讓離開職場的婦女釋出工作的職缺,那些職缺可以讓失業的勞工朋友有工作可做。

陳委員瑩:釋出這些職缺之後,讓失業的勞工朋友補進來,將來這些婦女再返回職場的時候,中間就沒有衝突及矛盾嗎?後來補進來的人要放在哪裡?

王主任委員如玄:這些是特定性的工作,補進來的工作基本上就是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特定性工作,這些人在一段期間起碼可以有一個工作機會。

陳委員瑩:假如雇主認為補進來的人能力比較好,留職停薪的婦女重返職場的時候要怎麼辦?有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可以保障這些留職停薪的婦女?還是妳可以保證未來雇主就一定不會找這些婦女的麻煩,故意找一些名目讓她們辭職?妳可以掛保證嗎?

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可以理解委員的擔心,性別工作平等法在制定的時候也擔心這個問題,所以特別明文規定一定要保障這些婦女將來可以繼續回到職場的權益,也就是將來這些婦女排在做這些工作的第一順位。

陳委員瑩:法律有保障這些婦女可以重回職場,但是有保障她們可以做多久嗎?

王主任委員如玄:當這些婦女回到職場以後,除非雇主有勞動基準法可以資遣的事由,不然這些婦女就要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雇主不能隨意讓她們離職。

陳委員瑩:雖然雇主一定要有事由才可以資遣這些婦女,但是我覺得雇主的名目很多,名目是自己訂的。過去發生很多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糾紛,根據我實際遇到的例子,雖然這位勞工朋友不是婦女,也不會生小孩,但是老闆還是可以隨便找理由讓他走路。所以對於這些留職停薪後又重返職場工作的婦女,我覺得並沒有辦法百分之百地保障她們重返職場後一定能夠工作平安。

王主任委員如玄:報告委員,我們一定加強會保護她們,為了保障她們將來一定可以回到職場,我們職訓局也提供了一些方案,譬如加強她們的職業訓練,將來可以讓她們順利地轉銜,回到舊有的市場機制,我們都有做這部分的努力。只要勞工朋友願意回來,我們一定會保護他們。

陳委員瑩:我們兩個人所提的重點不太一樣,主委一直保證她們可以重返職場,我們相信她們絕對可以重返職場,問題是她們回來之後工作能夠持續多久?我覺得主委並沒有很著重在這個部分,請勞委會特別注意這一點。

王主任委員如玄:好。

陳委員瑩:此外,上次我問過主委洗一次頭要付多少錢,今天我們再繼續延續這個問題。洗頭助理泛指一般建教合作的青年勞工朋友們,在勞保局的業務專輯裡面,第12題是關於建教合作班學生是否應參加勞保的問題,你們的回答是,建教合作班學生在工廠工作、與工廠間具有僱用關係者,應參加勞工保險。你們到底把勞工分成幾種?

王主任委員如玄:關於分級的部分,我請處長向委員報告。

陳委員瑩:你不要告訴我分級有22級,只要告訴我哪些對象適用於哪一級,也就是投保薪資的分級表。

石處長發基:22種。

陳委員瑩:但是對象包括童工、部分工時勞工、身心障礙者等等,我已經幫你講完了,主要就是這3種。目前就只有這3種勞工會有所不同。

石處長發基:包括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部分工時勞工及童工的薪資可以在最低薪資17,280元之下,但是最低必須在11,000元之上。

陳委員瑩:還有身心障礙者嘛!

石處長發基:身心障礙者更低,大概六千元左右。

陳委員瑩:舉例來說,學校如果與工廠簽約,洗頭助理的青年勞工應該屬於哪一種投保薪資?你們自己好像都搞不清楚。

石處長發基:如果是部分工時勞工的話,可以到……

陳委員瑩:請問他們算是部分工時勞工嗎?這些建教合作生算是部分工時勞工嗎?

石處長發基:如果是部分工時勞工,可以……

陳委員瑩:但是如果他們不是部分工時勞工呢?

王主任委員如玄:其實技術生的相關規定與一般的勞動情況是不太一樣的,根據目前現行法令對技術生的規範,必須先由學校提出一個program,再經過教育部核准,所以比較從學習、職業訓練的角度,而不是站在工作的角度在看待這件事情。可是因為他們在職場裡面,我們要保護他們,所以勞動基準法規定,技術生的工時、例假等等準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陳委員瑩:回到上次的質詢,這會造成廠商假借學生學習技術的名義而僱用這些廉價勞工。這些學生可能在1年級在學校工作,但是23年級卻是整天從早到晚在工廠裡工作,對於這些人,你要如何看待?

王主任委員如玄:這個問題分為兩個層次。第一,他們的勞動條件準用勞動基準法相關的規定。

陳委員瑩:他們可不可以領取最低薪資?

王主任委員如玄:最低薪資的部分沒有準用,他們準用的部分是工時、童工及女工相關的規定。所以如果老師讓他們超時學習或超時工作,就是違法的,我們會予以裁罰。我們曾經發動過勞動檢查,也裁罰過這種個案。

其次,當教育部在審核相關單位是否適合作為學生訓練場所的時候,其實教育單位的審核或把關也是非常重要的關卡。

陳委員瑩:如果你們都有澈底地執行,我們到坊間洗頭的時候,就不會無論何時總是看到同一個人在工作,而他們每個月的薪水卻只有五、六千元,我覺得這種計畫好像讓廠商及學校賺到學費,讓廠商可以變相地僱用廉價的勞工。

王主任委員如玄:我會在近期內請勞檢處發動一個專案檢查,針對委員關心美容院洗頭助理學生的處境做處理。

陳委員瑩:主委還是把他們歸類為部分工時的勞工?

王主任委員如玄:不一定,要看教育部核准的整個訓練計畫而定,基本上我不認為他們具有部分工時的概念。

陳委員瑩:所以也有可能把他們當成一般勞工來處理?

王主任委員如玄:照理來講,建教合作應該是一個訓練,而不是把學生當成一般勞工。

陳委員瑩:現在這個部分有重新檢討的必要,因為太多廠商假借學習的名義,卻讓這些學生實際上從事勞力的付出。

王主任委員如玄:這個問題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教育部在審查方案的時候要把關,另外一個部分是我們可以去檢查,我們會發動勞動檢查。

陳委員瑩:再請教主委,這些學校與廠商一定要簽約嗎?可以不簽約嗎?

王主任委員如玄:一定要,而且這個契約必須先經過教育部審核通過才可以。

陳委員瑩:好,謝謝。

台長:  原力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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