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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2 11:00:00| 人氣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IEP的理念與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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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立新竹師範學院特教中心主任 李翠玲
IEP(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個別化教育計畫/方案)到底是什麼?簡單的說,它就是以個別化的教學為基礎,為個別學生或同質學生所組成的小組所設計的孝計畫。它是特殊教育管理工具。
  IEP之所以會出現,仍有其歷史背景與其需求性。根據美國94-124公法(1975年)即「殘障兒童教育法案」,其為確保障礙兒童接受適當教育,因此在此法案中即特別規範個別化教育計劃之實施與落實。此法案規定美國三至二十一歲的殘障者應提供免費之公教育,亦即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受,並對鑑定後之特殊兒童,在鑑定後之三十天內設一由行政人員、教師、父母或監護人所組成之委員會,共同研擬IEP,經家長同意簽字後,並需至少一年檢查一之,必要時亦可修正。此一法案經三年準備工作後,在1978年正式實施時,已有95%接受特之殘學生有IEP(吳武典,民76)。
  IEP立意良好,因此廣為各國實施特殊教育所採用,我國因在第一次所制定之特殊教育法(民73)中並未強制學校老師為特殊兒童制定Iep,但特殊孝專家仍積極呼籲使,故仍受到部分教育行政當局與實務工作者的重視,常列為評鑑教學績效的項目之一。但其推廣效果十分有限,教育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進行調查我國實施IEP之情形,結果發現,社福機構孝使率較高,而國小及國中教師約有一半在使用,(林幸台、林寶貴、洪儷瑜、盧台華、楊瑛、陳紅錦,民83)。各位使IEP之教師,在一、二學期後即放棄使用者佔用77.5%,剩下所使之IEP是否合手IEP之精神與要素者,也是一大問題。在此等狀況之下,於是促成特殊赴育法(民86)、特教法施行細則(民87)第二次修訂時,則將IEP列為強制項目,即對每一位接受特教服務之學生,其教師皆應為其設計IEP,否則即為違法。

台長: 妙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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