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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7 16:28:36| 人氣870|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書籍、文件、資料、半導體電子零件失竊的後續調查疑與某政治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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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他(匿名-不認識)人告知發現我的文件、書籍、零件大都被運往國外銷贓還包含中國,所得成了竊盜賊人的財產與共協助的政治人物海外存款帳戶的存款,且供分為六次銷贓所得兩億八千五百多萬(但據估算應當以二十八種智慧財產權賣最多錢達九成二,電子零件其次為零點六成,其中零點二成為盜賣繁體中文、英文原文、日文原文書籍所得)。據說該政治人經其要好之工商團體管道低於行情賤賣物取得贓款達一億七千多萬);部分為國內銷贓款項以匿名政治捐款名義交付贓款,由於該政治人物曾透過管道恐嚇警告我說:若我提告將對我提出告訴將對我提出誣告之訴,且會說我由網路下載文件作為假證據因為網也有題供絕大多數零件資料,(但我有證據部份極少數未失竊之早期製作用剩零件,該零件也不易流通因為零散於零件格內數量太少沒被偷,且在而在於網路尚未存前時根本都還沒有時就停產,跟本而在網路資料就沒有相關資料可查,無法下載該早期零件使用資料,本人卻有其相關使用資料(好不容易於某廠商有直接有會員交易有資料可查,竊賊害怕偷它成為偷竊犯罪證據,卻因此留下殘餘零件使用資料證明),也由於該資料正好可以證明很多購買或交換或使用電子零件之資歷,更可證明有長年零件的使用與收藏。至於其它證明也要看事件檢查官辦案能力了。附帶說明因為持續製作音響或修理電子器材需要有必要重新(合法下載)收集資料(難道會有人東西被偷後就從此不再購買使用該東西嗎,必然還是要用),研究員KGF0598。

下面附上因謝長廷維新館事件時給電視台與司法院(因弄錯單位應當寫給法務部)寫的電子信。作為另依個早已知道被入侵住家竊盜並有政治人物掩護確知事實。

有一案件(昨日國民黨三位立法委員前往台灣維新館執行公務墈查)被民進黨控告擅闖民宅;問題是OO黨民意代表經常利用工務部門已檢查為由擅闖民宅(如同他們自己所說沒有搜索票),來來去去50次還無故取走本人實驗完成高科技技術文件28件,還造成本人恐懼才買土地預搬遷才造成而衍生(本件申訴偽造文書案件),由於以前書房沒人故常遺失文件,後來本人母親為讓竊案停止而夜睡書房,後來卻變成因細故燒炭自殺(疑為加工自殺),再來又發生工務部門前來無故檢查,直接拿走文件感覺上極為不恰當。部份證據於母親死亡時台南市警第一分局刑事局現場證照片上(書房門上有一張白紙公告),依刑事訴訟法照片也會給於台南地檢署,是否可依法所去申請放大照片提供本人作為訴訟證物並註明來源為司法機關。
(事後發現疑似為冒充公務人員)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請勿回信)” 說:
司法信箱(復高OO先生)一、復台端97年2月23日致本院電子郵件。二、本院為司法行政機關,除大法官會議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釋憲法 或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外,並無解答法律問題的權責。台端所詢偽造 文書的法律問題,本院歉難解答,敬請瞭解。三、台端如有其他法律疑義,可以用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院訴訟輔 導科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洽詢。

司法院 刑事廳
復台端 2008/3/13 2241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申請以故亡母死亡時蒐證照片作為另依司法案件證物」,請查照。
2008/3/18(星期二) 下午4:28
關於台端申請已故亡母死亡時蒐證照片答覆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33第1項規定,僅限被告選任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證物並抄錄、閱覽。另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訴訟代理人,為準備訴訟,依實務見解,亦准予檢閱卷宗、證物並抄錄、閱覽。此外,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亦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台端來函所述案件情形尚不明確,僅提供上開規定供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訴訟輔導科

復台端 2008/3/27 0129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擅闖民宅民進黨公職人員也有,且取走重要科技文件。(
2008/4/10(星期四) 上午9:03
復高OO君電子郵件一、復台端97年3月27日致本院電子郵件。二、政府機關各有法定的職掌,彼此不能越權,本院除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外,並無解答法律問題之權責,故無法回答台端上開電子郵件中所提問題,敬請瞭解。

司法院 刑事廳

Re: 《法務部檢察長信箱》
您好:來函收悉,台端所請求事項依法無據,謝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XXXXXXXX@yahoo.com.tw
To: tncmail@mail.moj.gov.tw
Sent: Saturday, May 03, 2008 3:02 PM
Subject: 《法務部檢察長信箱》

寄件者 :高OO
聯絡電話:0935XXXXXX
電子信箱:XXXXXXXX@yahoo.com.tw
聯絡地址:台南X-XX區XXX街XXXX巷XX號
意見內容:有部份刑案件可以作為另一刑事案件證據,是否可向貴署申請複製或要求延長保全證物不要銷毀,(因需與律師或其他法界人士討論,可否有足夠證據提告)依本人以無證據不提訴為則(含報警-均有事先取證),必須蒐集到關鍵證物才提告。據(南市警一刑字1XXX號)孫OO竊盜案(87.05.27南院慶刑署86訴1XXX號),本戶確曾多次失竊與毀損但無太大損失均沒報案(連報案紀錄都沒有是歹徒自白有前來偷竊,刑警才主前來查詢問)可吊紀錄證明。若可申請證物可否加註證物出處,以增加證物可靠度。因為被長期污告(XX局)騷擾固發現可疑之處,且並於事後發現次科技與技術制造文件失竊,與言語恐嚇取財事件,但都沒有關鍵明確證據作罷,事後發現有部分證物於已暫時結案刑事(命案)案件刑事搜證照片中可能有拍到關鍵證物(部分文書與時間證明),故向貴屬詢問取證事情。因此事心生恐懼才造成發生購地糾紛與告訴偽造文書案件(已判決並結案),因損失太大難以估計又被糾纏不清,故不得不蒐證作提告用。若此事不解決也不敢再發展新科技或新技術,已嚴重影響生活,由於本人不善言語辯論一切只能靠可靠與完善物證,才能於訴訟案中求勝訴,曾向警一分局要求提供證物,以交由貴署偵辦而婉拒(南市 警一刑自第09741015XXX號)。
本信為詢問信非提告信且為搜證中。
此致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中天與TVBS)

Re: OO黨用國家政府機關闖竊泛藍民眾家中個人實驗室未申請專利文書、筆記、報告、專利。
2008/3/14(星期五) 上午9:16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To: 中天客服專線
Sent: Thursday, March 13, 2008 11:26 PM
Subject: Re: OO黨用國家政府機關闖竊泛藍民眾家中個人實驗室未申請專利文書、筆記、報告、專利。

是否可把我投書轉給OOO,還有今日以電子信向司法院訴願,可以去採訪也事如同昨日微新館事件。

中天客服專線 說:

您好:

感謝您對中天新聞的支持與愛護,
客服中心會將您的意見轉達新聞部,再次謝謝您的來信。



祝 心怡
Re:被他人亂檢舉騷擾[@IQSID=34691]
2006/9/14(星期四) 下午4:44
寄件者:
”service@sun.epa.gov.tw”
將寄件者加入至通訊錄
OOOO 先生/小姐 您好:
有關台端來函詢問:「若非事實檢舉,是否沒有法律責任,他人多次亂檢舉騷擾,沒有法律責任(檢查人員說),哪我們也如法泡製比照辦理檢舉回去算是有罪(檢查人員說),有這樣的法律嗎?若貴署對於利用環保檢查恐嚇?索的人,移送法辦的話,不排除將相關資料,送交給煤體及網路散佈。讓他人來公審貴署。忍無可忍無須再忍?」乙事,本會說明如下:
有關公害案件之檢舉,屬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之陳情,對於陳情,行政機關應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但對於不實之檢舉,經查明後,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
由於台端來函並未具體說明個案情形,建議台端將具體個案函知稽查人員所屬之環保機關,以利行政機關依法辦理。
台端關心環保,敬表謝忱!
環保署法規會


------------ 信件原始內容 ------------
信件編號:53OOO 寄件日期:2006/9/12
若非事實檢舉,是否沒有法律責任,他人多次亂檢舉騷擾,沒有法律責任(檢查人員說),哪我們也如法泡製比照辦理檢舉回去算是有罪(檢查人員說),有這樣的法律嗎?若貴署對於利用環保檢查恐嚇?索的人,移送法辦的話,不排除將相關資料,送交給煤體及網路散佈。讓他人來公審貴署。忍無可忍無須再忍?
此致 行政院環保署 公鑑
--------------------------------------
Re:如此是否構成刑法第169條規定要件三:一、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二、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三、須有誣告行為。[@IQSID=34847]
2006/9/26(星期二) 上午10:18
OOOO 先生/小姐 您好:
台端如欲以積極提出告訴等刑事法律途徑,行使台端之法律權利,則非屬環保之法律諮詢,非本會答覆之範圍,OOOO君您家的困擾,業經本會一再建議OOOO君:「將具體個案函知稽查人員所屬之環保機關,以利該行政機關依法辦理。」乙事,仍請卓參!
有關OOOO君您的來函,業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日後如有同一事由之來函,本會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不予處理。
台端關心環保,敬表謝忱!
環保署法規會

台長: 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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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不分類

春藥
2020-01-12 13:08:3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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