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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3 20:06:23| 人氣2,332| 回應38 | 上一篇

臺灣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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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共和國憲法



  有鑑對於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外來政權為了殖民統治而大量屠殺、打壓我們的同胞,這些暴行污染了人類的良心。我們為了保障基本人權、人性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使每一個人免受恐懼與欠缺,以求一個民主、自由的福利國家和公平、正義的和平社會來臨,臺灣人民特別制訂本憲法。



      第 一 章   總綱

第 一 條 本國國名叫臺灣共和國(Republic of Taiwan),她是由高雄郡、
      屏東郡、臺南郡、嘉義郡、彰化郡、臺中郡、新竹郡、桃園郡、
      臺北郡、基隆郡、宜蘭郡、花蓮郡、臺東郡以及澎湖郡所組成。
      她的主權屬於臺灣全體人民。她的首都是高雄郡。

第 二 條 共和國國定語言是臺語、客語、漢語、阿美語、泰雅語、排灣語
      、布農語、魯凱語、卑南語、鄒語、太魯閣語、賽夏語、撒奇萊
      雅語、達悟語及噶瑪蘭語。她的官方語言是臺語。

第 三 條 共和國國旗是同心旗。她的國歌是海洋的國家。



      第 二 章   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 四 條 人無論她的種族、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信念、財產、出
      生、身份或者是社會地位,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第 五 條 人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必須要被保障,人的尊嚴和人格不受
      侵犯,且要保障人的個人尊嚴和人格自由發展所需求的經濟、社
      會和文化方面的各種權利。

第 六 條 人有言論自由,包括使用文字、聲音、影像或其他物質來出版或
      者是演說她的思想、信念和信仰。

第 七 條 人的私生活、家庭、屋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

第 八 條 人對她的榮譽和名譽有權受法律保障,不受攻擊。

第 九 條 人有和平聚會、組織團體以及向政府請願救濟的權利。

第 十 條 國內不得確立宗教或者是禁止信仰宗教。

第十一 條 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限制人往來國內各地和出、入國的自由
      。

第十二 條 除了法定的公共需要經過正當法律程序,而且有合理和先決的補
      償條件以外,不得侵犯人的財產。

第十三 條 未經屋主允許,平時不得在人之屋駐兵。除了依法定手續以外,
      戰爭時亦不得在人之屋駐兵。

第十四 條 人對她的身體、住所、文件以及財產,有受保障、不受無理由的
      搜索、扣押或者是逮捕的權利。除非有可能成立的理由,並寫清
      楚搜索或者是逮捕的時間和地點、或者是扣押的物品以外,法院
      不得發搜索證或者是逮捕證。

第十五 條 不得對人施以殘忍、不人道或者是侮辱性的待遇或者是刑罰。

第十六 條 人只受行為時已經制定公布並且合法實施的法律。

第十七 條 人若未經法院審判而且定罪,不得對她刑罰。

第十八 條 人民除了經過法院判決叛國以外,不得被判死刑。但在戰爭時,
      軍人所發生的案件,無這個限制。

第十九 條 人的緘默權、抗辯權和訴訟權不得被剝奪。

第二十 條 在刑事案件之中,應該告知被告關於告發事件的性質和理由的通
      知。

第二十一條 在刑事案件之中,應該在人被逮捕的時候,告知她可能觸犯的罪
      名和她應該有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在刑事案件之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任何筆錄或者
      是自白,若無律師在場作證,而且有錄音或者是錄影存證,皆屬
      無效。

第二十三條 人被預設為無罪,一直到她被法院判決有罪為止。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必須給發生罪案地點的公正陪審團迅速、公開審判。受
      審的時間不得被無故拖延。

第二十五條 在刑事案件之中,被告有權和原告和原告的證人對質,並且以強
      制的手續取得對被告有利的證人。

第二十六條 在刑事案件之中,被告必須要受到律師的協助。

第二十七條 在刑事案件之中,必須要給被告有相當的時間和方便準備她的辯
      護。

第二十八條 人的行為經過最終的判決確定以後,她的行為不得就同一個罪名
      又再審判或者是懲罰。

第二十九條 國內不得有奴隸制度或者是強迫勞動制度的存在。但用來處罰被
      法院判決有罪者,無這個限制。

第三十 條 人民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而且合適的工作條件,
      並且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第三十一條 人民有權享受公平而且合適的薪水,國家需要保證她和她家的人
      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人民有權為維護她的利益來組社團或者是參加工會。

第三十三條 人民有享受休息的權利,包括工作時有合理限制和定時領薪水以
      及放假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人民有權享受為維持她和她家的人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
      準,包括吃、穿、住、醫療和必要的社會福利。在遭受到失業、
      生病、殘廢、守寡、老的時候或者是在其他不能控制的行況下喪
      失她的謀生能力的時候,有權受保障。

第三十五條 母親、孩童和老人有權享受特別的照顧和協助。

第三十六條 人民有受基本教育、技術和職業教育的權利,這個教育是免費。

第三十七條 人民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和享受藝術,並且分享科學進
      步及它所產生的福利。

第三十八條 人民對於她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和物
      質的利益,有享受和受保障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公民的投票權不得被剝奪。
      公民係指在各郡出生、年滿十八歲,而且未被法院宣告限制公民
      權的人。

第四十 條 本憲法未講到而且法律和命令無禁止的行為,人民有權決定行為
      與否。

第四十一條 國民有遵守法令、繳納稅捐以及受國民教育的義務。

      第 三 章   權力分立

第四十二條 法律與命令違背本憲法者,無效。
      無效的法律與命令不得實施。

第四十三條 行政權屬於總統,立法權屬於國會,審判權屬於法院。除本憲法
      另有規定以外,總統以及各行政機關不得行使立法權與審判權;
      國會不得行使行政權與審判權;法院不得行使行政權與立法權。

第四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人員,應該由公平而且適當的考試制度選任。
      所有行政文官每年一聘,每年期滿可以繼續聘任其中的八成至九
      成,剩餘名額則需重新考取新進人員。
      除檢察官由律師公會與法務部共同參與評定以外,餘者由她的上
      級機關考核。
      行政人員於任期間應保持中立,遵守本憲法、法律與上級命令,
      不得罷工、怠工、加入政黨或參與各項政爭。
      行政人員加入政黨、參與各項政爭、登記參選國會議員、擔任立
      法機關或者是法院內職務者,視同辭職。
      軍人不得兼任或轉任文官。

第四十五條 法官除經辭職或者是罷免以外,任期到年滿六十五歲止。
      法官於任期間應保持中立,遵守本憲法、法律與上級命令,不得
      罷工、怠工、加入政黨或者是參與各項政爭。
      法官加入政黨、參與各項政爭、登記參選國會議員、擔任行政機
      關或者是立法機關職務者,視同辭職。

第四十六條 國會議員與法官的薪水由國庫支付。他們的薪水變更必須要經過
      公民投票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各項公民投票案件,除本憲法另有規定以外,以實際投票人數超
      過半數以上同意者為通過。
      各種全國性公民投票的費用由國庫支付。

第四十八條 參選各種公職的政黨必須是採行民主政體的政黨。
      政黨不得投資營利事業。
      政黨不得接受外國政府、組織、人士的捐款與餽贈。



      第 四 章   總統

第四十九條 總統是國民意志統合的象徵,是軍隊的統帥。
      總統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設於高雄郡。
      各級行政機關應該受總統或者是總統府的指揮或者是監督。

第五十 條 以下權力屬於總統:
       一、宣戰、戰爭、媾和、締結條約。
       二、派任大使、特使以及其他外交人員。
       三、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以及授與榮典。
       四、編列年度預算與動支國庫。
       五、組織與裁撤各種行政機關;調整各機關之行政權限。
       六、任免副總統、總統府直轄各階文武官員。
       七、各級法院的設立與裁併以及管轄區的調整。
       八、發佈戒嚴或者是緊急命令。
       九、對於國會通過的議案,認為有必要者可交公民投票複決。
       十、解散國會重新改選,在每屆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限。
      戒嚴與緊急命令必須於發布後三十日內經國會同意,否則立即失
      效。國會因故無法召開時應在三十日內重新選出,並於選出後七
      日內追認,否則立即失效。
      解散國會應於一個月內選出新任國會議員。

第五十一條 總統可以經過國會同意行使以下權力:
       一、公布法律。
       二、徵收新稅捐、徵兵或者是動員。
       三、任命或者是罷免法官。
       四、制訂或修正地方自治法。
       五、變更郡的區域、地位與權力。

第五十二條 總統任期四年,由全體公民投票選出最高得票者一人擔任,連任
      以一次為限。
      總統應該年滿四十歲並於國內居住滿二十年的公民。

第五十三條 總統辭職或者是因故無法行使職權,由副總統繼任或代行職務。



      第 五 章   國會

第五十四條 國會由全國公民所選出的議員組成,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國會設於高雄郡。

第五十五條 以下權力屬於國會:
       一、制訂法律或審議總統提出的法律案。
       二、審議總統所提出的徵收新稅捐案、徵兵案與動員案。
       三、審議總統所提出的地方自治法或者是修正案。
       四、審議總統所提出的監獄內強制治療或者是強制勞動案。
       五、審議總統所提出的限制人民權利的條約案。
       六、審議總統所提出郡的區域、地位、權力的變更案。
       七、審議總統所提出的法官任命或者是罷免案。
       八、審議總統所提出的戒嚴或緊急命令。
       九、審議年度決算。
       十、提出總統罷免案;在每屆國會內以一次為限。
      法官罷免案應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生效力。
      總統罷免案必須要有過半數國會議員連署,得提出總統罷免案;
      並且於一個月內舉辦公民投票,經全國公民過半數以上投票同意
      者,罷免案成立,並且於一個月內選出新任總統。

第五十六條 國會每年三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二十日定期開會,並且聽取總統發
      佈年度計畫與預算,並且提出書面建議。
      遇國會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國會開會以公開、記名為原則,經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
      以召開秘密會議或無記名投票。
      國會議員在國會內所為的言論與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國會議員除了是現行犯以外,未經國會投票同意,不得逮捕。

第五十七條 國會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國會解散時,國會議員任期終止。
      國會解散後,應於三十日內重新選出國會議員。
      國會議員應該年滿三十歲並於國內居住滿十年的公民。
      國會議員的選舉區域劃分以郡為原則。郡的公民數未滿十萬人者
      合併於其他郡共同選出,但是每一個選區至少選出一人。
      獲得十萬票以上之個人參選人為當選。
      政黨於選舉區內每得十萬票得分配一席。
      政黨得票未分配席次者,得以全國累積全部剩餘票數分配席次,
      每滿十萬票可分配一席。
      因政黨分配所得席次的國會議員,不因喪失黨籍而去職。
      因政黨分配席次的議員辭職或者是出缺時,不得重新分配席次。
      國會議員擔任行政機關或者是法院內職務者,視同辭職。
      國會議員有三分之一以上去職者,視同國會解散。
      國會議員辭職日以辭職文書交至國會秘書處之日或者是於議場內
      公開發言宣布辭職為基準日。



      第 六 章   法院

第五十八條 審判權屬於最高法院與各級法院。最終審判權屬於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設於高雄郡。

第五十九條 總統依需要於各地方設立民事法院、刑事法院、行政法院以及其
      他審判特殊案件的法院,並劃定管轄區域。
      各第一審法院應設立陪審人員,陪審人員的選擇條件與薪水以法
      律規定。

第六十 條 總統依需要於各地方設立民事上訴法院與刑事上訴法院,並劃定
      管轄區域。
      上訴法院僅可以受理上訴案件。

第六十一條 總統與國會議員之選舉訴訟案件的管轄權屬於最高法院。

第六十二條 審判中的案件經最高法院受理後,各下級法院應立即停止審判,
      並且移轉管轄權給最高法院。

第六十三條 各級法官與陪審人員須依本憲法與法律為公正的獨立審判。



      第 七 章   地方自治

第六十四條 各郡設立郡長行使地方自治行政權,設立郡會行使地方法令制訂
      權。
      郡長經郡會議決通過,報請總統同意後,可以在郡內徵稅。
      郡長由該郡公民選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郡會議員由該郡公民選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郡長以及她任命的地方官員與郡會議員的薪資由郡庫支付。

第六十五條 郡以下設縣,為郡政府派駐單位,縣長由郡長派任。
      縣的新設、裁併或縣域的變更需經郡會投票同意通過,並經總統
      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六十六條 縣以下設里,里長由里民選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里的新設、裁併或里域的變更由郡長提出經郡會投票同意通過。
      里長薪水由郡庫支付。

第六十七條 地方自治各事項由國會制訂地方自治法規定。

第六十八條 其他種類自治團體由國會制訂法律規定。



      第 八 章   憲法修改

第六十九條 本憲法的修改得由總統向國會提出修正案,經全體國會議員過半
      數投票同意後,於三個月內舉辦公民投票投票通過,始得修改。
      若國會否決或未於六個月內議決修正案者,則總統得於三個月內
      舉辦公民投票,經全國公民過半數以上同意者,始得修改。

第七十 條 本憲法的修改得經全體國會議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後提出修正案,
      提交總統批准,經批准公告後三個月內舉辦公民投票投票通過,
      始得修改。
      若總統否決或擱置修正案七日以上者,國會得表決於三個月內舉
      辦公民投票,經全國公民過半數以上同意者,始得修改。

第七十一條 本憲法的修改得經全國公民百分之一以上人數提出修正案,一年
      內經全國公民百分之五以上人數連署後,於三個月內舉辦公民投
      票,經全國公民過半數以上同意者,始得修改。

第七十二條 新憲法制訂程序同本章修改的規定。
      新憲法實施日本憲法自動失效。

台長: Karl von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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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l von Li
  這是從我高中所寫的臺灣國憲法所改寫的,當年對於臺灣獨立建國充滿期待,對於英式內閣制相當嚮往。那時候電腦還不普及,是用手寫的。現在我把她打成電子文件,並修成總統制。你問我到底喜歡內閣制還是總統制,我還是會回答內閣制,那為何還改寫成總統制?因為我想臺灣這十幾年來對於總統制的實踐已經有相當的經驗,我想,或許臺灣人民已經習於總統制的政治體制了。
  趕在今年的母親節(2007/05/13)終於完稿,獻給我們共同的母親——臺灣,希望臺灣共和國早一日誕生。
2007-05-13 20:25:12
Karl von Li
對了,文字也修正過,用臺語可以很順的閱讀。
2007-05-13 20:41:29
qwerr@ms65.url.com.t
建議你發言要小心 以免惹火燒身

網路已經變成相當危險的地方,法律陷阱嗎?你要付出什麼代價?切記...

罪名?就是 ======大家不都是這樣子的嗎?
例如::未經授權下載上傳使用轉貼別人的 音樂 圖片 文章 或無意隨意罵別人...
甚至有人以為 只要註明出處 就可以免責或以為別人抓不到..真是大大錯誤...
其實..只要沒有經過正式授權 都是違法的...
或者隨意轉寄有版權或色情文章圖片..在論壇或部落格無意隨意罵別人都是違法的.

問題是=====現在網路上出現了一個非常危險的怪物就是 GOOGLE....
例如你::未經授權下載上傳使用轉貼別人的 音樂 圖片 文章 或無意隨意罵別人..
可能你是無意或投機或以為別人抓不到 或者就是==大家不都是這樣子的嗎..

只要 有心人 透過GOOGLE或者其他搜尋引擎 就會把你可能根本忘記的東西找出來.
這些 有心人 可能會配合一些有心的 音樂 圖片 文章 所有權人或被罵的人...
這些 有心人 巧合的配合一些法律人員 不斷的在網路上狩獵找尋挖掘 獵物...
他們把這些 獵物 分析整理 再透過法律人員 絕對有辦法把你找出來...

接著..他們義正詞嚴 透過冗長的法律程序和技巧 騷擾或困死你...
最後目的...就是拿錢來和解...少則3-5萬 多則上百萬(當然不能說每一件都是這樣)
當然不敢說有政府司法人員介入..肯定的說::有相當多的律師恰巧生意興隆發財囉...

結論::你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不是抓不到 只是時間未到..早晚可能會輪到你.
如果沒有把握 請立刻檢查或清除你的網路資料...以免麻煩..
上網看可以..凡是轉寄發表或轉貼文章 千萬小心...
我呼籲政府和學校 應該加強宣導和教育..不教而殺..謂之虐...
不要積非成是..以為大家不都是這樣子的嗎?沒有問題...反而淪為有心人的獵物...

最近新聞上看到許多倒楣年輕人因疏忽被追訴判刑賠錢真是令人不捨..
其實背後還有幾百位老師教授學生因為把論文放在網路上而受到困擾而正在哀號..
這些高級知識份子的哀號並沒有受到重視..真是可惜..不可思議吧.

切記...切記...嗚呼哀哉...
2007-05-17 00:19:57
豪邁奔騰
樓上嗚呼哀哉 ( 燦笑 ) ?

政府現在在大肆肅清反對份子,
沒有什麼好驚訝的,只要你行的正坐的端
那些丟臉的政客品行還不到你的萬分之一
2007-05-23 16:33:27
Karl von Li
放心啦!怎可能有人對於憲法的想法與設計會跟我完全一樣,我自己研究自己寫的,沒有問題。
2007-05-23 23:53:54
??
這部法律,用少數人的暴力,剝奪了多數人的權利。
這種法律,誰會遵守?
2007-05-24 13:00:53
Karl von Li
哪裡用少數人的暴力,剝奪了多數人的權利?中國人只會隨口含屎噴人嗎?
2007-05-25 14:39:49
guo lu ren
就凭楼主这点德性和水平还写&quot法律&quot,我看是作白日梦多了.孩子,还是多把时间花在挣钱养家糊口上吧!~要是真这么爱台湾,想写宪法.就赶快去弄顶乌纱帽来戴戴啊.老在这里叽叽歪歪,你不嫌烦,别人都要呕吐了, 你真是我的呕像啊
2007-05-26 10:24:28
??
不是嗎?以少數人民為權力基礎,否定了多數人民的權利,這不是暴力是什麽?
請教,臺灣的法律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包括了誰?
2007-05-27 22:55:14
Karl von Li
哪一條、哪一項以少數人民為權力基礎,否定了多數人民的權利?中國人總是愛亂抹黑別人嗎?
臺灣的法律不可能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只有無恥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劫收臺灣時一律把臺灣人民視為是中華民國人民,而卻沒有任何對日條約授權。
2007-05-28 13:59:50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請問,臺灣憲法是否僅僅以2300万人爲基礎?請你回答把大陸人民之于何處?
如此以少數淩駕于多數之上的行爲,不是獨裁暴力是什麽?
沒有對日條約授權?看過中日和約沒有?
2007-05-28 16:07:51
Karl von Li
臺灣要獨立建國干中國人民什麼事?中國人民要當臺灣共和國的國民嗎?你們想我們還不想收勒!臺灣和中國並非同一個國家,你還自以為是同一國裡面的多數勒,臺灣人民有公民投票同意與中國人民共組一個國家嗎?中國人民怎麼會這麼無賴自以為跟臺灣人民是同一國家?
對日合約明白寫著:「日本國放棄對臺灣、澎湖之所有權利、權原及請求權。」「日本國放棄對新南群島與西沙群島之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
日本國並未將臺灣、澎湖及臺灣高雄州所管轄之新南群島(今稱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與臺灣澎湖廳所轄之西澤島(今稱東沙島)的一切權利移交給中國。
相反的對日合約規定:「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
二十三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三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所以如果中國想享有把臺灣佔為己有的優惠,那所有對日合約的締約國可以依合約主張擁有對臺灣的主權。可見臺灣自對日合約生效日(1952年4月28日)起脫離日本,並且不隸屬於任何國家。正待臺灣人民公民自決前途。可惜依據聯合國太平洋戰區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在臺灣接受日本投降的中華民國政府,受降至今仍不給身為日本殖民地的臺灣人民公民自決前途。繼續榨取臺灣資源,中國人如此無恥至極,令人髮指。
2007-05-29 01:13:34
??
臺灣共和國?在哪裏?我沒見過哦。
公投的資格依據是什麽?嗯?
你說了半天,說得就是舊金山和約而已。可是這個合約關於臺灣的條款,違反了以前的一系列條約和國際法文件,也就違反了國際法的“不得反言原則”,請問其有效性在哪裏?請問其合法性在哪裏?
2007-05-29 10:55:05
Karl von Li
臺灣共和國還沒建立,等待臺灣人民公民投票自決確定。
舊金山合約違反了以前的什麼一系列條約?國際文件是指開鑼新聞稿嗎?那些有經臺灣的殖民母國簽字認可嗎?中國廢除馬關條約也不就是違反了“不得反言原則”?沒有法律專業不要亂套法律用語,這並不能顯示你博學多聞,只能證明你只會亂套術語。
況且你是史上第一個說舊金山合約無效、不合法的人。
2007-05-29 14:53:29
过路人
  什么叫"惜依據聯合國太平洋戰區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在臺灣接受日本投降的中華民國政府,受降至今仍不給身為日本殖民地的臺灣人民公民自決前途。繼續榨取臺灣資源,中國人如此無恥至極,令人髮指。",蒋公当年跑去台湾的时候,基本上把当时大陆的有限资源全部都带过去了.连故宫的文物都搬过去了.陈烂扁现在不是在"去中国化"吗?是不是要把故宫的东西全部烧掉或者是送给你们的干爹老美?总之,没有当年蒋介石带给你们的财富,你们这些台独分子现在都不知道在哪里讨饭呢?
2007-05-29 16:33:17
过路人
  再说,蒋介石如果真榨取了台湾的资源,那他拿到哪里去了呢?我看蒋家的后人也不是那么的有钱啊!况且蒋介石和蒋经国都是比较清廉的,全世界人都知道,台湾的经济可以说是蒋经国搞起来的,你看李登辉、陈水扁这些烂人,在位的这些年干了些什么??他们不是真正地看重台湾利益,而只是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成天搞一些台独小动作,糊弄台湾人民,甚至把以前两蒋为台湾赚下的积蓄全部用来去买美国的武器去了,从中不知吃了多少回扣倒是其次,买回来的东西也全部是过时的烂铜废铁,真是其心可诛.其实他们只要自己做得够好,真心为民服务,也的确把台湾经济搞了起来,老百姓也真正富裕了比大陆有钱了,那样老百姓才会从心里来认同台湾,才会拒绝和比自己穷的大陆统一.就像如果你是美国国籍,你会申请移民到非洲哪个国家加入那个国家的国籍吗?一样的道理.所以,不要再在这里囔囔什么台湾要独立什么了,赶紧去劝劝当局,台湾真正要独立,就要卧薪尝胆,把整体势力搞上去了再说!~
2007-05-29 16:51:10
??
公民投票?請問“公民”的資格是按照什麽認定的?
你以爲一系列條約是什麽?聯合國家共同宣言是不是?開羅宣言是不是?波茨坦公告是不是?
認可國際條約一定要簽字?誰告訴你的?還是你憑空想象的?
禁止反言原則禁止廢除條約嗎?閣下似乎有些無知啊。
2007-05-29 22:03:54
Karl von Li
蔣介石帶來了一堆垃圾和兩百萬的乞丐,早吃垮臺灣,還敢大言不慚,中國人只會吃軟飯,要臺灣人養他們。故宮那些垃圾只能看不能吃,又不變賣,又不拿來付兩百萬人的伙食和住宿費,有何屁用?
名字都叫公告了你還不懂那不是條約嗎?
波茨坦公告是對日合約嗎?什麼叫合約?你又懂嗎?
就跟你說沒有法律專業的人講這些根本是廢話,難道還要我這大學讀法律的來教你嗎?你要付學費嗎?
2007-05-30 12:32:51
??
我只問你判定資格的標準是什麽,請你回答。
國際法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准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誰說“公報”不可以是條約的?難道你比國際法還要偉大?
你根本不是學法律的,要麽學的就是野雞大學,根本是垃圾。
2007-05-30 14:54:03
Karl von Li
既然你沒有法律水平,那跟你討論根本無意義,連個報紙都能拿來比條約有拘束力,不學無術的人沒有資格繼續在本主題討論。
2007-05-30 23:50:41
Karl von Li
連基本法律知識都沒有,你沒有資格再本主題討論了,你懂嗎?去讀書吧!
2007-05-31 00:08:10
过路人
  狗日的台长,蒋来之前的台湾,你们还在给日本人作奴隶呢!再说没有你说的那两百万乞丐,你他妈的台湾早就姓“共”了,还容得你在这里满口胡言?功是功,过是过,你这么有“法律知识”的人都还不知道实事求是??现在的陈阿扁干了这么多天理不容的事,恐怕还抵不上两蒋的一个脚趾头呢!~什么叫两蒋吃跨台湾?你可知道只有像高山族那些土著民才是真正的台湾人,你的祖辈,是哪朝哪代跑到台湾的?还是就和老蒋一起跑过去的?那台湾被吃跨也不是有你一份子??中国人只知道吃软饭?那现在所谓“台湾人”的代表陈阿扁现在有种跟他干爹美国叫板吗?你再看看现在的大陆总理吴仪在美国的表现!再看看中国在东海问题上对日的强硬,再看你们的台湾前老大李登飞,现在竟然公然地屁颠屁颠地跑去日本参拜靖国神社.他老子就在对岸都不认,还去认贼作父.嫌一个干爹少了还要认一个是吧??上述两人加上台长这些为虎作伥、欺宗背族的人简直猪狗不如!@~!
2007-05-31 11:35:41
Karl von Li
我的祖宗是平埔族,是臺灣人,要是沒有他媽的姓蔣的來,臺灣在聯合國管理下早就自己獨立建國,就是蔣家來才引來中國的文攻武嚇。日本狗對臺灣不好,中國豬對臺灣人更差,一個二二八大屠殺就比日本五十年殺的臺灣人還多很多倍。中國人多,所以人命不值錢,不重視人命,那兩百萬乞丐有多少是屠殺臺灣人民的兇手,至今仍領著臺灣人民供奉的退休俸,領者十八趴的垃圾。所以臺灣人民必定會選擇自己獨立建國,不受日本或中國的殖民統治。
2007-05-31 15:36:17
Karl von Li
你只會講一些沒用的廢話,然後又不用功、沒上進心。留你的廢話幹嘛?等你用功點再回來,我就跟你攻防,我不想教育中國人基本法律常識。畢竟大部分中國人都沒啥知識水平,你就是代表例子。
2007-06-01 13:15:32
过路人
台长真是一个SB,什么叫蒋杀“台湾”人民??杀的那些人有几个是真正的土著民???台湾真正的土著民还占不到台湾人口的10%, 大都是大陆迁移过去的.我好象在台长以前的文章里看到这样一句话:有机会我也会帮助我福建的同胞独立.再说,平埔族是什么东西?没听说过啊.是不是日本人留在台湾的还是以前葡萄牙留在台湾的杂种后代啊?我们再来看看下面这段资料吧:

回复:亲历者谈台湾“二·二八事件”
黄铭:我就把这个写成一个叫《台湾骚动事件纪详》,那是《大公报》登出来,当时《金融日报》政治新闻不多,《大公报》在当时,58年前还是一个很权威的报纸。

  “二·二八事件”后,黄铭先生撰写了《台湾骚动事件纪详》一文,发表在1947年3月20日的上海《大公报》上,该文详细记述了“二·二八事件”发生的全过程,现已成为研究“二·二八事件”的重要史料。

  台湾民众自发参与的“二·二八起义”与同时期祖国大陆人民“反饥饿、反迫害、反内战”的民主运动有着共同的政治目标,即打倒贪官污吏、改革社会制度、争取民主政治。“二·二八事件”之前的1946年,在国共两党、各民主党派共同签订的“双十协定”中,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积极推行地方自治”的政治主张。“二·二八起义”反对暴政,正是“以此为依据,提出了台湾高度自治的政治诉求”。当时台湾的主要民间组织台湾青年同盟,同样表达了要“建设高度自治,完成新中国的模范省”的政治纲领。

  
2007-06-01 20:05:13
Karl von Li
臺灣人是極少數中國稱為南蠻的閩南男子來臺與絕大多數平埔族所通婚而衍生之後代,血統上屬平埔族,只是冠上父系之姓。無礙臺灣人為本土民族,了不起把姓改回母系平埔族的姓氏。
不管蔣殺的是不是土著,屠殺就是不對,當然前面有某人認為中國人是畜生不是人,那就另當別論。
2007-06-01 23:28:33
过路人
“臺灣人是極少數中國稱為南蠻的閩南男子來臺與絕大多數平埔族所通婚而衍生之後代,血統上屬平埔族”,你说的闽南男子是什么时候跑到台湾去的?平埔族也该是大陆过去的吧.再说闽南人和平埔通婚,怎么能说“血統上屬平埔族,只是冠上父系之姓”,你不会智商低到如此程度吧,明明就是杂种嘛!~那再告诉我,以前的平埔族是什么姓氏呢?不会是姓MICHEAL或者什么斯基?还是姓猪或者姓狗??还是什么⊙∈∽.....台长真是的莫名其妙的东西~!
2007-06-04 17:55:07
蔡怡如
與本文無關,藉此與台長聯繫:該負責的事情,請你好好的負責,請跟我聯絡。
2007-07-01 11:52:19
臺灣共和國國民
臺灣的安全一直是美國在支撐著的!國民黨老是往自己的臉上貼金。
而臺灣人有大部份是漢人這無需否認,但重點在於國家認同不是民族血緣認同,臺灣是我們的國家國籍所以我們是臺灣人,中國是中國人的國家所以才叫中國人,雖然臺灣目前有部份人剛從中國逃難過來,也尚未認同這個國家,這不表示這個國家就不是臺灣共和國!
2007-07-11 20:05:28
viuu gii-suiy
建議:走對路線,用對方法,看似柳暗花明又一村,
前景是光明的、百億人景仰的,也就是說歷史定位:
世界文明進步的政治典範。是世界財。要達成此目標,
關鍵在於你是否有雄才大略,不爭小利的政治人物。

雄才大略的方法:
台灣的問題是二次大戰後,美日由於美蘇冷戰的開始,
無暇完成交接手續,所留下的問題。讓我們回到美日
舊金山和約原點→
1.台灣主權被日本玄空割讓→2-b。
2.明寫下美國為主要戰勝國,依據佔領法→美國巧妙的
接著→23。[這是美國(主要戰勝國)的基本權利]。
3.台灣與中國無關。台灣與中國=美國與中國 的關係。
所以與中國是一邊一國,一邊是美國,一邊是中國。
4.目前的政治工程→辭中華民國總統職位。趁紅衫軍
正亂之際,向AITV宣佈:已完成蔣政權代理暫時管轄的
任務,現辭總統職位,交回麥克阿瑟將軍暫時代理佔領令。
美國必派兵駐台。
5.競選台灣平民政府首任總統,採新規則→必當選,
重組台灣人新平民政府,有困難之處,由美國協助。
採漸進式,可參考關島美屬。
6.向美國要回主權,完成主權交接手續,達成建國工程
優點:.時間短,政治改革澈底而無憾。
政治、經濟將得以發展、發達而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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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7 03:07:01
鬼雄
國際法規定,涉及第三國權益,非經第三國同意,不得簽訂條約。
舊金山和約就是這樣一個在臺灣問題上非法的條約。
2007-08-22 22:51:11
台灣查某人
你真厲害!佩服!
2008-11-03 17:22:57
ieanussa
每週派出一個代表團去菲律賓談統一,不可間斷,藍的不去,綠的去,平民也組團去,拜會菲國官員工商大老社會團體組織,開出有利條件全面經貿政治軍事文化農業合作,全面通婚,不可間斷,記住不可中斷,議題天天燒,燒到中共官員全體中風,,鬧到美國增兵駐守台灣,鬧到聯合國天天開會,鬧到中國否決權用到手軟,統一後的國名是{台菲共和國}OR{菲台共和國},統一後,就脫離中國,聯合國席次自然存在,不用再申請,因為,我們的宗親在南洋!!我們不是中國人!!請大家告訴大家,幫忙宣傳!多謝!多謝!
2010-10-05 18:45:00
一個人
這樣的憲法總統權力太大,而且國會對總統的制衡權力不高,容易造成府會惡鬥
2012-02-28 12:25:53
也恕
地方自治條款待充實。
2012-04-07 22:02:30
也恕
軍公教應保持中立
由 壹臺壹中 在 2012 四月 8 的 12:27am 張貼
檢視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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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ypaper.pchome.com.tw/karlvonli/post/1286216923



第四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人員,應該由公平而且適當的考試制度選任。所有行政文官每年一聘。除檢察官由律師公會與法務部共同參與評定以外,餘者由她的上級機關考核。行政人員於任期間應保持中立,遵守本憲法、法律與上級命令,不得罷工、怠工、加入政黨或參與各項政爭。 行政人員加入政黨、參與各項政爭、登記參選國會議員、擔任立法機關或者是法院內職務者,視同辭職。軍人不得兼任或轉任文官。


第四十五條 法官除經辭職或者是罷免以外,任期到年滿六十五歲止。法官於任期間應保持中立,遵守本憲法、法律與上級命令,不得 罷工、怠工、加入政黨或者是參與各項政爭。法官加入政黨、參與各項政爭、登記參選國會議員、擔任行政機 關或者是立法機關職務者,視同辭職。
2012-04-08 00:30:17
也恕
http://taiwanyes.ning.com/profile/TaiwanismyCountry

Would you join TAIWANYES? It is free and most people are trying to make TAIWAN a complete true Country like you.
Please let me know what is your user name when you join.
2012-04-08 00:49:12
也恕
邁向神乎其技的永恆路途.
Please read bible words in red. God will show Himself to you.
http://www.holybible.com/resources/Frame_bible/CHURCH1.HTM
2012-04-08 0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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