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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0 19:19:08| 人氣3,8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學入門(二十四):行政罰法案例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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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安東尼因搶走陶斯的女友小甜甜,導致陶斯記恨在心。某天晚上,陶斯即夥同數名朋友,於安東尼下班途中到場堵人,並進行圍毆,結果傷痕累累,送醫後發現右眼被打傷有失明的危險。參與圍毆的加害者可能違反哪些規定?倘若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處罰時,應如何適用相關規定?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五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其利用他人實施者,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第八十七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行政罰法第十四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第一項)。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第二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第三項)。」本案明顯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所有加害者雖然全部都違反相同的行政法上義務,但在制裁上仍可在法定範圍內,依其個別情節不同,而為每個人輕重不等的處罰。

 

  另外,根據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第二七八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足見本案同時又涉及刑法第二七八條第一項的重傷罪,且數人圍毆雖同樣違反相同的刑事法律規定,但仍可根據個別情節不同,而於法定刑範圍內,為每個人輕重不等的處罰。

 

  綜上可知,本案屬於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根據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一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二項)。」基此,本案對於此種行政罰與刑罰競合的情形,應先送刑事審判,倘若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即根據刑事法律以刑罰處罰即可,除有其他不同種類的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而可合併裁處外,原則上無庸再處以行政罰。倘若刑事無罪判決確定,或有其他不起訴處分或為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等情形,則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以行政罰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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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動態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
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一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二項)。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第三項)。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第四項)。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第五項)。
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第一項)。前項移送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第二項)。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第三項)。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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