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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14 15:25:42| 人氣1,42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監察權對法官彈劾界限之實務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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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司法品質的良窳,乃與人民的基本權利息息相關,蓋其可謂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亦為「有權利必有救濟」之基本權「程序保障」與「制度保障」功能之彰顯。影響司法品質的因素眾多,總歸而言不外乎「人」與「制度」兩大層面,其中又以「人」的因素、「文化」的因素最難改革,除了以廣義的教育端正人心外,透過各種「自律」與「他律」等法制層面予以導正也是必要的,監察權對司法品質的提昇上即屬針對「人」的因素予以「他律」的部分。

按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時,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第九十七條規定:「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足見監察權對司法權之監督,主要乃在於彈劾權之行使。

有關監察院彈劾權之行使,實乃始於調查,終於彈劾案之提出。在前述調查到彈劾案提出的過程中,監察權對司法權之監督乃要受司法審判獨立性本質之限制。按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除揭示審判獨立原則外,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之維護審判獨立制度保障之作用。而此等促進審判獨立、審判公平的周邊設備,除了司法體系內部的規劃外,司法體系外部各種憲政權力互動的設計亦應包括在內。

所謂「審判獨立原則」,係指法官應本諸自己之法律判斷為裁判,不僅不受任何外來指示、命令,亦不受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法院內部之指示與命令(釋字第五三九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審判獨立的目的,即在透過法官本於良知依法獨立審判,以確保人民司法受益權(訴訟權)能因此獲得充分有效的保障,而此等司法受益權亦可謂基本權之程序保障功能,蓋其核心乃在確保人民基本權以彰顯「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法理。有關審判獨立之內容,實可分「職務獨立性」及「身分獨立性」二者,前者指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憲法第八十條);後者謂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憲法第八十一條)(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為使人民之基本權利獲得充分有效之保障,對法官之職務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之範圍內,自得為必要之監督。故此等監督機制不見得與審判獨立原則具相斥性,相反的,自一個逆向思考的角度觀之,如能妥善運用此等機制,反而可將之導向審判獨立、審判公平的強化作用上,亦即使之成為「審判獨立制度性保障」之一環。 

監察權對司法權之監督制衡,即可將之定位成為「審判獨立制度性保障」之一環,如果運用得當,即可成為一個補強機制,至於如何才能運用得當,亦即其監督的限制何在,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在此即可提供一個參考。按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理由書第二段乃謂:「司法行政機關為使人民之司法受益權獲得充分而有效之保障,對法官之職務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之範圍內,自得為必要之監督。法官於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之義務,其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或就職務之執行有所懈怠,應依法促其注意、警告或予以懲處。諸如:裁判適用已廢止之法令、於合議庭行言詞辯論時無正當理由逕行退庭致審理程序不能進行、拖延訴訟積案不結及裁判原本之製作有顯著之遲延等等。至承審法官就辦理案件遲未進行提出說明,亦屬必要之監督方式,與審判獨立原則無違。對法官之辦案績效、工作勤惰等,以一定之客觀標準予以考查,或就法官審判職務以外之司法行政事務,例如參加法院工作會報或其他事務性會議等行使監督權,均未涉審判核心之範圍,亦無妨害審判獨立問題。」此雖係針對司法行政自律監督而發,惟在審判權與監督權之界限構築上,未嘗不可作為監察權監督界限的參考。

申言之,法官於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之義務,其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或就職務之執行有所懈怠,諸如:裁判適用已廢止之法令、於合議庭行言詞辯論時無正當理由逕行退庭致審理程序不能進行、拖延訴訟積案不結及裁判原本之製作有顯著之遲延等等,均會對人民司法受益權造成重大的傷害,故只要未涉「審判核心範圍」,如事涉違法失職,自為監察權範圍所及,此時非但無妨害審判獨立之問題,甚且可作為審判獨立制度性保障的補強機制。至於有關「審判核心範圍」之界定,實應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法律見解、量刑輕重、犯罪構成要件之認定、法律關係之判斷、證據及證明力之分析取捨、裁判內容等。凡此均應透過審級制度予以救濟,如此方符合權力分立原則。

根據監察法第六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近年來監察實務有關法官違法失職之認定,多半以公務員服務法、法官守則等規定為依據。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根據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舉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屬之。基此,職司司法審判業務的法官,理當有其適用,蓋其亦屬「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惟法官於行使審判業務時,乃受審判獨立之憲法保障,故此時在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上,即應兼顧其獨立性的本質。除此之外,一些諸如法官守則等相關之特別規範,在不牴觸上位規範的前提下,亦有其適用。

有關監察權在援引公務員服務法作監察權行使之法源依據時,究應如何裁量,始不侵越或取代「審判核心範圍」,實應從監察實務就監察事由為個案案型之歸納,始能建構出一個較為清晰、較可預見的監督界限。監察實務於近年來就法官所為之彈劾事由,原則上不脫與職務具直接或間接相關性,私領域操守品位的道德標準亦多以是否影響司法信譽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感為監察權之射程界限。其彈劾事由大致可歸納如下:第一,心證形成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第二,濫行羈押﹔第三,違法拘提﹔第四,違法緩刑﹔第五,無視強制辯護案件案卷內有關公設辯護人之記載有遺漏、失誤或矛盾而逕行判決﹔第六,強制當事人和解﹔第七,怠於查證﹔第八,積壓案件﹔第九,延宕審判﹔第十,失誤時效﹔第十一,問案態度不佳﹔第十二,對當事人陳情案件置之不理﹔第十三,接受或向人關說﹔第十四,指導脫罪﹔第十五,利用職權身分詐財或收賄﹔第十六,與訴訟當事人交往應酬﹔第十七,與轄區內執業律師交往應酬﹔第十八,浪費公帑﹔第十九,利用職權身分於轄區內向多家金融機構申辦鉅額信貸﹔第二十,利用上班時間買股票﹔第二十一,利用職權身分非法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二十二,財產申報不實﹔第二十三,與游走犯罪或其邊緣者往來﹔第二十四,和風月場所女子有染或進出入特種營業場所﹔第二十五,和婚外女子有染或姘居生子﹔第二十六,其他違法情事。第一項係屬未涉「審判核心範圍」之職務內實體行為,第二至第十二項乃屬職務內程序行為,第十三至第十七項則屬職務外但與職務具直接相關性的行為,第十八至第二十一項係屬職務外但利用職務圖利而影響司法信譽的行為,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五項則屬職務外雖與職務不具相關性但會影響司法信譽的行為,易言之,此雖涉及私領域個人操守的道德層面,但因此等私領域仍會影響及公領域之司法信譽及司法威信,故亦在監察權的射程之列。

因此,有關監察實務對法官彈劾權之行使,於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上,除須輔以諸如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社會秩序維護法、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其他法源作依據外,自前述實務運作所累積的案行可知,其裁量空間尚須受限於以下要件:第一,須為職務內程序部分的行為,如屬實體部分,僅於無涉「審判核心範圍」之部分,方可列入監察事由範圍內﹔第二,如屬職務外行為,不論是與職務具直接相關性或間接相關性,或是根本不具相關性,但只要會影響司法信譽、司法威信者,均應納入監察事由範圍之內。監察權對司法權之監督只要符合前述限制要件,即可謂其係以法官的地位職能、司法體系的公信力、審判獨立的本質、權力分立的理念等作為監察權裁量之判準,如此方不致逸脫出其應有的功能與權限。如此監察權方能真正轉化為審判獨立、審判公正制度性保障之一環,人民權利亦能因而獲得充分有效之救濟。 ( 陳怡如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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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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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楨
自律與他律:全都要6/24

台人很奇怪
從小要父母
無條件負責
自己自律不了
不准父母他律

進了學校
說要學校自治
但啥事都
要教育部負責
不准學校他律學生
快樂學習
可惜職場非遊樂園

進入軍營
又反對他律訓練
管它合不合理訓練
反正就要當幸福國軍
只可惜一到戰場就陣亡

出了社會
不准油電年金和健保
改革成自律自己的錢
也不准他律以價制量

政治上更不自律
地方自治有權無責
中央只能給治水預算
不能管地方怎麼花
不准停抽地下水

本該自律的媒體名手名嘴政客民眾/學者專家教授
全多變
理盲濫情的霉體銘手酩嘴政剋冥眾/邪者磚家叫獸
http://mypaper.pchome.com.tw/souj/post/1329956584
2014-09-03 08:44:2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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