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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7 10:06:17| 人氣5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固定資產折舊的稅務籌畫研究(我的畢業論文,2012年的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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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的稅務籌畫研究(我的畢業論文,2012年的第一篇)

一. 何謂稅務籌畫(Tax Planning):

稅務籌畫,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對稅務籌畫提出:“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謀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他的觀念贏得了法律界的認同,英國、澳大利亞、美國在以後的稅收判例中經常援引這一原則精神。

二. 稅務籌畫特點:

1.合法性:

合法性指的是稅務籌畫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遵守稅法。二是不違反稅法。合法是稅務籌畫的前提,當存在多種可選擇的納稅方案時,納稅人可以利用對稅法的熟識、對實踐技術的掌握,做出納稅最優化選擇,從而降低稅負。.對於違反稅收法律規定,逃避納稅責任,以降低稅收負擔的行為,屬於偷逃稅,要堅決加以反對和制止。

2.籌畫性

籌畫性,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對經濟事項進行規劃、設計、安排,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後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後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後,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後,才繳納財產稅。這在客觀上提供了對納稅事先做出籌畫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徵稅物件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可選擇較低稅負決策的機會。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而去偷逃稅或欠稅,都不能認為是稅務籌畫。

3.目的性

稅務籌畫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稅負,減輕納稅負擔。這裡有兩層意思:一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較低的稅收成本,較低的稅收成本意味著高的資本回收率;二是滯延納稅時間(不是指不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欠稅行為),獲取貨幣的時間價值。通過一定的技巧,在資金運用方面做到提前收款、推遲支付。這將意味著企業可以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避免高邊際稅率或減少利息支出。

4.風險性

稅務籌畫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稅收收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這與稅務籌畫的成本和稅務籌畫的風險有關。 稅務籌畫的成本,

是指由於採用稅收籌畫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顯性成本和隱含成本,比如聘請專業人員支出的費用,採用一種稅收籌畫方案而放棄另一種稅收籌畫方案所導致的機會成本。此外,對稅收政策理解不準確或操作不當,而在不知覺情況下採用了導致企業稅負不減反增的方案,或者觸犯法律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都可能使得稅收籌畫的結果背離預期的效果。

5.專業性

專業性不僅是指稅務籌畫需要由財務、會計專業人員進行,而且指面臨社會化大生產、全球經濟一體化、國際貿易業務日益頻繁、經濟規模越來越大、各國稅制越來越複雜的情況下,僅靠納稅人自身進行稅收籌畫顯得力不從心。因此,稅務代理、稅務諮詢作為第三產業便應運而生,向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三. 稅務籌畫得運用的手段:

1. 節稅( tax saving) 顧名思義,就是節減稅收。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政策導向性,採取合法手段減少應納稅款的行為,一般是指在多種營利的經濟活動方式中選擇稅負最輕或稅收優惠最多的而為之,以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就實質而言,節稅實際上就是稅務籌畫的另一種委婉表述。通常意義上,凡是符合稅收立法精神的實現稅收負擔減輕的行為都屬於節稅,節稅在一切國家都是合法的也是正當的現象。比如企業經營組織形式的選擇,我國對公司和合夥企業實行不同的納稅規定,企業出於稅務動機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經營方式。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進入一個立法者所不希望去控制或不認為是與財政有關的行為領域。節稅具有合法性、政策導向性、策劃性、宣導性的特徵。

2. 避稅( tax avoidance) 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處,採取非違法的手段減少應納稅款的行為。這是納稅人使用一種在表面上遵守稅收法律法規,但實質上與立法意圖相悖的非違法形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所以避稅被稱之為“合法的逃稅”。避稅具有非違法性、策劃性、權利性、規範性和非宣導性的特點。

3. 逃稅( tax evasion)是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採取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行為。

4. 偷稅(tax fraud),是指“納稅人偽造(設立虛假的帳簿、記帳憑證)、變造(對帳簿、記帳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四.各種行為的後果:

以上分析表明,節稅屬於合法行為,避稅屬於非違法行為,逃稅、偷

稅屬於違法行為。節稅是順應立法精神的,是稅法允許甚至鼓勵的,

是稅務籌畫的主要內容;避稅是違背立法精神的,是不宣導的,也會

招致政府的反避稅措施。在避稅的情況下,納稅人進入的行為領域是

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地辦到的領域,這是法律措辭上的缺

陷及類似問題產生的後果。避稅可以被利用作為稅務籌畫的手段,但

是隨著稅法的逐漸嚴密和完善,利用空間會越來越小;逃稅、偷稅是

被禁止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還會影響企業的聲譽,使企業遭受更

大損失。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

的稅款和滯納金,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

任。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逃稅與偷稅的概念基本

相同,我國有關法條的規定中沒有“逃稅”的概念,一般是將其歸入

偷稅的範圍加以處罰的。

五.稅務籌畫的真正目的:

當然,稅務籌畫也不是僅指表面意義上的節稅行為,稅務籌畫作為企業

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必須服從於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

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因此,企業稅務籌畫的最終目的應是企業

利益最大化。

六.何謂固定資產(Fixed Assets):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1、 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2、 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 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 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七 固定資產在不同企業的運用: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

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

認為單項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屬於產品生產過程中用來改變或者影響

勞動對象的勞動資料,是固定資本的實物形態。固定資產在生產過程

中可以長期發揮作用,長期保持原有的實物形態,但其價值則隨著企

業生產經營活動而逐漸地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並構成產品價值的一

個組成部分。根據重要則,一個企業把勞動資料按照使用年限和原始

價值劃分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對於原始價值較大、使用年限較長

的勞動資料,按照固定資產進行核算;而對於原始價值較小、使用年

限較短的勞動資料,按照低值易耗品來進行核算。在中國的會計制度

中,固定資產通常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

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等。

八.固定資產的分類:

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

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

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九.何謂固定資產的折舊(Depreciation):,通過生產經營使用過程的有形

和無形損耗,逐漸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稱

之為折舊。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成本按

合理而規範的方式,在預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分攤。

十.折舊的目的:

主要是為了收回固定資產投資成本,使企業有能力及時地更新固定資產

,同時發揮著把固定資產成本合理分配於各個收益期,實現會計期間

收入與折舊費用合理配比的作用。由此可見,折舊額的多少直接關係

到企業當期成本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也關係到

固定資產投資的回收速度。

十一. 固定資產折舊與稅務籌畫的關係:

通常,在進行折舊的稅務籌畫時,主要可以從固定資產原值、固定

資產殘值、固定資產清理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等因素著手考

慮,在快速折舊法、年數總和法、年限平均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

法中進行選擇。

十二.實務舉例:

例如,某企業的一套流水線投入使用,原值為500萬元,按現行稅法規定

殘值為25萬元,設備規定的使用年限5年。預計企業這一設備投人生產後

5年內未扣除折舊的利潤分別為:第一年210萬元,第二年280萬元,第三

年250萬元,第四年220萬元,第五年190萬元,年利率為10%。該企

業使用的設備按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屬於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

申請加速折舊。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對該企業計提折舊的納稅方案作出如

下籌畫。

各種折舊方法每年折舊額計算如下:

1、快速折舊法:

年折舊率=2/5*100%=40%;

第一年折舊額=500*40%=200 萬元;

第二年折舊額=(500-200)*40%=120 萬元;

第三年折舊額=(500-200-120)*40%=72 萬元;

第四、五年每年折舊額=(500-200-120-72-25)/2=41.5 萬元;

2、年數總和法:

應計提折舊總額=(500-25)=475 萬元;

第一年折舊額=475*5/[5*(5 l)/2]=158.33 萬元;

第二年折舊額=475*(5-l)/[5*(5 1)/2]=126.67 萬元;

第三年折舊額=475*(5-2)/[5*(5 1)/2]=95 萬元;

第四年折舊額=475*(5-3)/[5*(5 1)/2]=63.33 萬元;

第五年折舊額=475*(5-4)/[5*(5 1)/2]=31.67 萬元;

3、平均年限法:

每年折舊額=(500-25)/5=95 萬元。

各種方法折舊後計算的所得稅額和稅額現值:

項目/年限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合計

當年未扣折舊利潤 210 280 250 220 190 1150

快速折舊 當年折舊 200 120 72 41.5 41.5 475

應稅所得額 10 160 178 178.5 148.5 675

當年稅額 3.3 52.8 58.74 58.91 49 222.75

稅額現值 3 43.63 44.13 40.24 30.42 161.32

年數總和 當年折舊 158.33 126.67 95 63.33 31.67 475

應稅所得額 51.67 153.33 155 156.67 158.33 675

當年稅額 17.05 50.6 51.15 51.7 52.25 222.75

稅額現值 15.5 41.82 38.43 35.31 32.44 163.5

平均年限 當年折舊 95 95 95 95 95 475

應稅所得額 115 185 155 125 95 675

當年稅額 37.95 61.05 51.15 41.25 31.35 222.75

稅額現值 34.5 50.45 38.43 28.17 19.47 171.02

通過計算我們看到,依據現值計算的所得稅額,快速折舊法支出的稅額現

值最少,其次是年數總和法,平均年限法支出的稅額現值最多。所以,快

速折舊法是本案例的最佳折舊方案,我們應當選擇快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從

而直接滯延了納稅義務時間,減輕了企業前期繳納所得稅的資金壓力。

不過,企業在確定採用加速折舊法時,需要根據所得稅法規和財務制度的

規定,明確加速折舊的範圍和辦理相關的審批程式。

結論:

當然,納稅人在具體操作中,還需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擇優選

用。一般在比例稅率條件下,如果各年度的所得稅率不變或有下降趨

勢時,以採用加速折舊法為優,把前期利潤推延至後期,滯延納稅期

限;如果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就享有一定的減免稅期,或者後期稅率有

上升趨勢時,則以平均年限法為優。目前,到國外投資的企業越來越

多,這類企業還要特別要注意投資所在國的稅率類型。如果是在超額

累進稅率條件下,那麼平均年限法則優於加速折舊法。因為,平均年

限法可使得每年的折舊費用大致相等,利潤比較均衡,可避免利潤的

過大波動導致適用較高的稅率,引起稅款的過多支付。

台長: 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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