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02-10 13:22:53| 人氣7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台商的悲哀與無奈】大陸法院訴訟的不公正──致國台辦主任未回應

致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事王毅主任

 

请求协助台商投资企业免於遭受祖国司法坑殺

 

申诉人:      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留庄村南

电话:010-89580423

 

申诉理由:

    申诉人是在北京投资注冊的台商独资生产型企业,主要生产拥有中国专利的新型金属抗震、防火、隔音、保溫、耐撞撃的墻体建筑材料及产品,于20033月经由介绍与浙江籍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前北营村经营华丰家具厂的顾金友租用其向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留庄村委会租地所建位在留庄村南的厂房,相继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并交付租金;申诉人于20039月从台湾进口机器设备入厂安装生产,因机器设备启动才发现电力不足,出租人顾金友所提供电力只有80千伏安,未符合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所载应提供电力经测试达到130千瓦的容量,因申诉人机器设备已投入生产,为免影响交货,一方面将机器设备错开生产,并一方面请出租人执行合同义务将电力增容至130千瓦;然而在申诉人持续缴付租金计32万元后,出租人一再拖延未履行合同义务,申诉人在电力不足影响全面开展生产下,造成生产延误的极大损失下,因出租人应必須先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义务卻未履行,申诉人只得依合同补充协议主张权力停付租金推后起算,然出租人卻于2005年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提告承租人应履行合同继续支付未付租金,经宋庄法庭审理,于20051219以(2005)通民初字第10343号判决申诉人应支付至200510月未付租金,未对出租人顾金友判决应先履行电力增容义务完成后承租人再履行合约支付租金,法庭审判员忽视承租人的权力枉法裁判;经申诉人上诉,二中院以(2006)二中民终字第4000号判决申诉人应付未付租金7万元,仍未对出租人判决应先履行电力增容义务,申诉人虽败诉,仍相继将未付租金7万元及6万元提交法院执行,出租人顾金友都已提领,由此可看出申诉人是踏实经营的台商,不是有意不缴付租金;但是出租人还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此迫不得已申诉人再次停付租金,请出租人履行合同电力增容,出租人仍不增容外年年提告申诉人应续支付租金,出租人此欺诈恶行,宋庄法庭审理仍相继以(2006)通民初字第11166号、(2007)通民初字第5666号、(2008)通民初字第06444号、(2009)通民初字第9591号判决承租人应给付租金,确未对出租人顾金友裁判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电力增容,为此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均偏坦出租人,并将申诉人生产设备查封,且申诉人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抗诉及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信访6次皆不受理立案,此等坑殺台商的执法作为,令人痛心;申诉人本以为遵循祖国公平、公正的法律途径得到公平解决,沒想到搞的非常狼背窩囊损失惨重,祖国的司法令人发指,难怪终日信访者众多。

如今年年缠讼申诉人受影响损失极大,已不貹负荷,到此地步在祖国已投诉无门,特向国台办王主任求助,并将各级法院对此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偏坦不公、枉法裁判提出以下异议: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认识不足:

1.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何以只判承租人应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而对出租人不予判决应履行电力增容的义务,明显偏坦不公正,玩忽职守,枉法裁判.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出租人未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力义务及诚实信用原则,审判员未对出租人约束,明显偏坦不公.

3.出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明显有欺诈行为,损害承租人权益.

4.当事人互负合同义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卻欺瞒而未履行约定.

7.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干预;而法院在申诉人提出供电容量鉴定书证明显示只有56.6千瓦,与出租人应依约履行的供电容量130千瓦相差太大时,未判出租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增容电力,卻迳自以供电容量不足折价,将原合同所签订的年租金18万元,未经协调逾越权限迳自判决为12万元,显有滥用职权及枉法裁判.

二、对电力供应认知不足:

对于承租人提供的北京供电公司用户电费交费单上的基本电费的容量80千伏安,认识不到位,只依出租人陈诉,未向供电公司咨询查证,明显渎职而怠忽职守枉法裁判.

三、对申诉人申请回避及撤消代理人权限的审理判决枉法有失公正:

在审判员受案签发传票未署名审判员及申诉人为求相同诉案的公正审理,当庭对审判员李迎新提出回避,但其未回避仍续庭讯审理,庭后申诉人即再以书面向法院补递回避申请书,及代理人在当庭提出回避后再应讯已逾越权限,即向法院提出撤消代理人的权限申请,审判员未回避外,仍偏坦判决,其处理程序违法,有失公正,显有渎职滥用职权,枉法判决.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认知不足:

依法对于有关台商法律的争议,应先通过行政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交两岸或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审判员未经此程序,而迳予审理判决,显有玩忽职职守,滥用职权偏坦之嫌.

 

民事案件进入人民法院不一定只能由法院作出裁判,故对于法院对此一关

系台商权益的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审理的公正性与瑕庇,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坑殺台商的行为,实让申诉人冤枉痛心,难以信服,而持续抗诉到底;此等对法律的认知不足枉法审判的执法者,如何能续在公正、公平的执法单位执行国家授与的权力来主持正义、公理、公道呢?

 

让台商在祖国大陆安心、放心、称心投资发展,保障台商合法权益,推动两岸

关系朝着和平稳定发展,扎实推进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建立高效务实,协调到位,保障有力的工作体制,落实中央有关保障台商合法权益的政策;为免於事态的扩大,损及两岸好不容易建立起的和谐关系,影响两岸的经济发展及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申诉人力争化解在基层,恳请  国台办王主任保障台商合法权益,主持正义还我公道。

 

附件:

1.    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复印件

2.    北京供电公司用户电费交费单复印件

3.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鉴定书复印件

4.2005)通民初字第10343号判决书复印件

5.2008)高民申字第01489号判决书复印件

6. (2006)通民初字第11166号判决书复印件

7.2008)高民申字第04008号判决书复印件

8. (2007)通民初字第5666号判决书复印件

9.2008)高民申字第04009号判决书复印件

10.(2008)通民初字第06444号判决书复印件

12.(2009)二中民终字第06549号判决书复印件

13.2009通民初字第9591号传票复印件

14.(2009)通民初字第9591号判决书复印件

 

 

 

 

 

 

 

 

 

 

 

                       申诉人: 

 

  法定代表人:

 

二00九年十

 

 


顯示文章地圖
台長: jecys的公理公道公平公正
人氣(746)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