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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6 09:32:17| 人氣4,116| 回應23 | 上一篇 | 下一篇

健保稅與廢除健保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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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閱聯合報,見2篇投書,與我見解略同,就是:

應正名為「健保稅」 吳萼清/博士候選人(台中市)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296824.shtml

受薪階級萬萬稅…就讓健保倒了吧 李明緯/工(竹縣竹東)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296677.shtml


~ ~ ~ ~ ~*



為什麼十一年前,不叫做健保稅,而叫健保費呢?原因很簡單,就是"魚目混珠騙選票",時值李,連欲競選第一屆民選總統,想拋些收買人心的政策,當然不會被你發覺是"加稅",而看起來像是"社會保險"。實際上呢?假保險之名,行加稅做社福(騙選票)之實,既然能騙選票,民進黨當然承襲照用囉,幹麻要改得顧人怨啊?讓大部分人滿意,醫療人員餓死可也,滾一邊去~

參考:Doctor Z 前文:健保費如同社會安全捐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hwfan/3/1250800791/20050830090357/
...健保 第三套所得稅!黃明聖(作者為政治大學財政學系系主任)

...健保費是租稅嗎?不同在於,費是專款專用,由特定單位主管。稅是統收統支,由財政部主管。但是由於全民健保費,一則是強制繳納,使當事人可支配所得減少;二則是無對等之報償,就此觀點,健保費實與租稅無異。嚴格的說,即使全民健保費不能算為租稅,也應算是「社會安全捐」...

...可惜當時沒有全篇剪下貼上,有點遺憾。

~ ~ ~* ** ~ ~ ~

再者,又有人想倒健保了。投書寫著:

...健保制度,到底是讓全國有能力的人幫助其他弱勢的需要幫助的人,還是因為制度的不完善,而讓薪水固定的受薪階級支撐全台灣大部分的醫療重擔?...

可參見Doctor Z前文:廢除健保聯盟呼之欲出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hwfan/3/1251180703/20050910094043/

台灣社會的菁英份子,他們並不常生大病,有能力保更好更周延卻更便宜的商業醫療保險,卻沒有選擇地被拉進健保,每月繳高額保費。

另一是台灣社會的低收入階層,這些人民賺得少,卻還被政府強索健保人頭稅。他們雖然貧窮,可是也不是常生病跑醫院。

因此,對於必須繳健保稅這事,他們並不贊成。十年來,菁英份子已經知道,其所使用的醫療資源遠低於所繳交的;80%的資源被20%的人利用著。

或者,低收入階層生活所需的一分一毛都是活命錢,遠重要於繳給健保局;你再也不忍每月抽他們幾百塊的稅...

既然低收入階層與菁英份子,都不願在現制下,成為幫助少數人的多數人,那麼,若民意凝聚共識,廢除健保聯盟不是呼之欲出了麼?而且,受欺壓的多數醫生會跟你們站在一起!

台長: ORList-drz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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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經過
不要只想健保的缺點阿
他還是有好處在的阿

像我之前晚上突然掛急診
又抽血驗尿
如果不是健保費有補助的話我一次要花上1000多元耶
2007-03-13 19:43:20
大毛
對ㄚ健保局真的是爛透ㄌ.還規定診所假日不能營業那麼我們這些小老百姓不就都不可以生病ㄌ嗎
?像我老公他有痛風常常會發作痛到沒辦法走路想找診所打止痛針卻找不到有營業ㄉ診所
ㄦ有營業ㄉ診所收ㄉ費用已經快跟大醫院一樣ㄌ
我们就是負擔不起大醫院ㄉ費用才要到診所看病沒想到健保局竟然要求診所假日不能營業.那麼我們ㄉ健保費不都是白繳ㄌ嗎.真ㄉ是氣死ㄌ
2007-08-09 16:40:44
diana2205
廢除舊健保局...重組真心為島內人民服務的國醫局

廢除!廢除!廢除!全民抗繳廢除….



欺壓乖乖合法辦理停保出國六年自己承擔風險解決病痛的人....強迫收取中間返台探親滯留期間都沒使用健保的部份...又強迫去年未辦復保再停保出國的一整年未使用健保部分 …..遲遲不願更改出國半年以上的人返國須四個月等待期....強迫每次回國須馬上辦復保政策造成擾民措施......又變相鼓勵海外人氏一回國就可大用特用....豬腦的健保局無法把關好島內民眾血汗錢而圖利海外移民.台商....中國古語:一葉知秋…連這一小環節都做不好如此惡劣不公平….怎可讓人信服其他政策作為並願意繼續交費投保…..讓其浪費資源造成虧損連連….



十多年來腐化僵化官撩體系人馬應先廢除改組...才可重組新健保局收取2008年底欲推行的&quot從所得中抽取新健保稅&quot制度....由社會大眾公投各方意見擬出合理公平人性服務之投保條文….讓政府人民醫方簽署相互平衡條約….各方手執明確條約並守法執行…抵制健保局開民主倒車….一言堂似的共產專制欺壓善良無知百姓(人人手上並無當初投保健保局時應發給人民的健保權益義務守則…遠遠不如私人保險的條約及友善親切服務)…



近來看到網上投訴其遵法停保人民在尚未復保情況下被健保人員私自從存款扣除金錢的小賊行為實在令人咋舌其卑劣行徑….濫用公權欺壓令人無法忍受….如此腐化機構像毒瘡須快刀鏟除….勿再假慈悲為人民謀福利卻圖利某些懂法知法善於玩遊戲規則鑽營的人 ….
2008-11-28 17:35:58
xyz
要解決健保的問題也很簡單,就是以行政命令解散健保。
已經有憲法第157條公醫制度,無需特別立法,以行政命令收編公立醫院為公醫
制度即可實行。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勞工有勞保負責醫療,老弱有公醫免費醫療,各施其職避免諸多爭議。
健康保險本來就屬商業保險,不得強制加保。

依據憲法:

第 十五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
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
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很明顯的健保法是違憲的,依據憲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
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一百七十一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社會保險與健康保險是兩碼事,社會保險是保生活品質的問題,憲法155條已有規

定,
健康保險是保病痛問題,怎麼會把社會保險與健康保險混為一談,
我認為當初在立法的時候,應該是沒把憲法放在眼裡,所以爭議不斷。

健保還有偽造為書的問題,舉例說明刑法: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收入之人也以最低薪資17280元收入計算,健保局也依比例收659元,這就是

不實事項之行政文書也就是虛擬債務,符合刑法213條罪刑。

希望苦勞大眾收集資料去告健保局。
2012-08-24 09:53:30
廢除健保
健保欠7兆,無底洞,
贊成廢除健保,健保費又漲到700多元,
吃飯都有問題了,健保局隨便凍結未繳人民銀行戶頭,
健保局已經明顯違法,

第 十五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請大法官起訴健保局,謝謝!!
2013-03-06 09:39:08
杜鳳龍
健保署自訂的費用,就已經超過民眾的自費醫療,光這點就已是不值得參加的保險,本人自身也是受害人,希望有機會能與其他受害人一起互通訊息,或參加廢除健保的活動.duhterking@yahoo.com.tw
2013-11-29 13:37:08
qeds
廢除好了 一個大洞 又不是每個月都要看醫生= =
何況 很多大病幾乎都是健保不己付....不如去保保險繳保險!!
加上..沒在工作哪來的錢繳..現在還有什麼國民年金...沒工作還寄勞保的單子....健保鎖卡後還要我補輩鎖卡的那幾個月的金額??偶爾自費也好過每個月都被吸血好..........
2014-05-04 21:05:30
上官邊緣
To qeds
要不要參加健保由自己決定,不是健保單位,這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中華民國憲法都有提到,目前的健保單位與黑道索取保護費一樣可惡,如果有需要我可以提供相關資料給你.
2014-05-10 14:24:42
due
一、中華民國憲法:
第 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此條文主要是針對人民在身體行動上之合法基本自由;相對地身體上之醫療自由也應有相同道理,健保單位無權力以偽善、空口道義的醫療保障為藉口,強奪人民的健康權益,且健康權益人民本來就有,也搶不走,無須另付健保費贖回。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人民在台有居所,理當克盡良民之責申報戶籍,不能因人民奉公守法,就得淪為健保單位的勒索對象,而成為街友、遊民的不幸。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目前的健保單位,常以侵權非法的方式,向人民勒索高額健保費,強迫無力參加健保者參加健保,致使這些人生存更困難,向失業者在有工作時,搶索失業時的健保費,致使這些人在長期失業後不敢有工作,且趁機侵占民眾的財物,造成許多經濟拮据的民眾,生活更困擾。
第19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20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健保單位常以藉口騙人,參加健保是人民應盡的義務;但實際上,人民應盡的義務,在憲法上已有明訂。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健保單位常以瀰補健保財務黑洞為藉口,侵占民眾的權利,如強A汽、機車責任險的保險金;縮減醫療、藥物的給付;亂立名目勒索如:向無參加健保者強索二代補充費、向不抽菸者收菸捐…,這些都是違憲犯法的行為,且財務黑洞是公務人員所製造的問題,不應由人民買單。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妨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
此二條文已說的很明白,即使是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之法律,只要是違憲的法律,都是違法的。
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
健保單位常以妄想的口頭命令當法律,如:健保是國家的政策、人人都要參加健保、法律一體適用、、、,還無視憲法的存在。
憲法的道理,就是做人的基本道理,無視憲法的存在,除了做奸犯科以外,
健保單位不會保障任何事。
2014-06-20 14:09:05
杜鳳龍
〈知法犯法,以弱肉強食之習性處理事情,已與禽獸、畜生無異。〉
人民最厭惡的公務人員,就是習慣於作奸犯科、魚肉百姓;還說依法行事,且已到司空見慣犯罪於不怕人知,此種行為比強盜、土匪還可惡,甚至已見到亡國跡象。
健保侵權於憲法;紊亂在社會:
〈1〉工作權:健保之存在,起由於雇主應為受雇者保障身體的健康,但健保犯罪集團卻扭曲為不參加健保,就不能有工作。
〈2〉財產權:健保犯罪集團濫用強制、扭曲請求權,利用畏權、媚權、不知情的單位,侵占、勒索、搶劫民眾的財物,其行徑與強盜、土匪無異。
〈3〉生存權:由於侵占、勒索民眾的財物,致使許多人的生涯規劃受阻,甚至向不參加健保者之家人,強索健保費,造成家庭失和、分散。
〈4〉居住自由權:以有戶籍為藉口,強迫必須加入健保,否則不能有戶籍,致使許多人因不願被恐嚇勒索而甘願成為街友、遊民、失蹤者。
在弱勢者不願屈服於健保犯罪集團的惡勢力,而喪失憲法上的權利後,健保犯罪集團還醞釀將他們視為無國籍者,任其自生自滅。

國王的新衣
以前有二個騙子,謊稱能織只有聰明者可以看得到的新衣,而當時的國王,為了隱藏自己的愚蠢,於是欺騙自己,看得到不存在的新衣,結果導致更大的笑話,成為笑柄。
今日有一群騙子,謊稱能保障民眾的醫療權,卻有很多人害怕生病、死亡的陰影,抱著駝鳥心態,認為到了生病時,那些平日為非作歹、作姦犯科、坐享其成的公門罪犯,會保障他們的醫療權;但人死義務盡,所剩權利盡歸健保犯罪集團所有,並不會保障他們的醫療權;一大堆藥物要自費、醫療不給付,更是把經濟弱勢民眾當醫療人球踢的藉口,這是謀財害命的行為;在未有健保之前,被當醫療人球踢是免費的,且人生自古誰無死,有無參加健保,結果都一樣。

目前的公門罪犯,已經習慣於無法無天,連百姓的生命錢都搶,且不怕眾所皆知,其行徑已到不足稱之為人,但本人還是得依人的行徑向總統府及各新聞媒體、社會大眾申訴,希望目前的總統是人在幹的!也希望各媒體及大眾尚有人在。
中華民國是「民主立憲」國家,無視憲法、侵害人民的權利,是叛國行為。
2015-01-22 13:29:14
xji6
標  題:Sos-2中華民國是「民主立憲」國家,無視憲法、侵害人民的權利,是叛國行為。
內  容:無法扭曲的犯罪事實
〈一般的民間保險公司〉會強迫民眾參加保險嗎?
答案是:不會。
會因經營不善另取補充費嗎?
答案是:不會。
會篡改民眾的資料嗎?
答案是:不會。
為甚麼?
答案是:因為他們都知道這是犯罪行為。
在一個民主國家,人民皆知不可為的犯罪行為, 公務人員更無權將強制罪當強制權使用。
人人都有強制權,當有人的自由、權利遭受侵犯時,被害者才會使用強制權,是一種保護權;並非強奪權。
11月29日的選舉大地震,就是公務人員平日幹盡強盜、土匪之能事的結果。
不要縱容公務人員的犯罪行為;也希望各新聞媒體及社會大眾能夠感受得到,公務人員為非作歹、作姦犯科、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扭曲法律、無法無天、、、,幹盡強盜、土匪之能事,請不要縱容罪犯。
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國家興亡、社會風氣也是如此,本人盡本份,勇於提告,為的是減少人文道德的淪喪,這才是本人最主要的訴求。

日期:民國103年11月30日
2015-01-31 13:23:39
ru04
壹、全民健康保險法:
> 第1條
>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予保險給付。
> 内容證實:此條文為強制性醫療義務,並非強制性令保權力,被強制者為健保署,理由是,只有健保署會在保險對象需要醫療時,趁機侵占醫療權利;健保是強制性醫療義務,不能有藉口,且一大堆藥物要自費、醫療不給付,更足以證明是背信、侵占財物、權利的犯罪行為。
> 第8條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 一、最近二年内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内容證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有權力決定是否參加健保,並非由健保署決定,而參加有主動或自願之意,故相對地應解釋為,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無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都有權力拒絕參加健保,且喪失投保資格。
> 第13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 二、不具第8條或第9條所定資格者。
> 第14條
> 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
> 内容證實:對於有資格參加健保者,是有規定,並非健保署妄想有權力決定民眾參加與否。
> 第58條
> 保險對象依第13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
> 内容證實:健保署對於沒有應履行之義務對象,也不能索取健保費。

> 貳、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節:
> 第27條
> 符合本法第15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應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 投保單位依規定將申報表及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保險人當日,即完成申報應辨手續。
> 内容證實:符合規定之投保,應有投保單位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證明文件影本,但健保單位常習慣於竄改民眾的納保資料,故都無相關資料。
> 第64條
> 本法第84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 内容證實:此條文應為投保單位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非健保署自把自為強迫被保險人加保,且其中的『拒』字已表示,被保險人有決定的權利。
2015-02-04 13:25:28
2u4
健保單位違憲犯法之藉口:
> 〈1〉人人都要參加健保?
> 台灣是民主立憲的國家,民主之意是人人都平等,而憲法是在保障每個人的基本自由與權利,故沒有人可以強迫其他人參加健保,而正確的醫療是預防重於治療,如果人人都養成好習慣,根本不會常生病,也不需要常上醫院,更不需要健保;且每個人的經濟狀況不一樣,昂貴的健保費,只有有錢人負擔的起,窮人根本被當人球踢。
> 人人都要參加健保?這是一句強盜、土匪會說的話;懂的『民主之意者』是不會說的。
> 〈2〉健保是國家政策?
> 健保如果是國家政策,理應由國家支付健保費,不應由全民買單,人民每年所繳的稅都已支應了國家政策,政府無權力另立名目,強徵勒索。
> 〈3〉健保是人民應盡的義務?
> 健保不是人民應盡的義務,人民應盡的義務,在憲法上已有明訂。
> 〈4〉全民健康保險法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為強制性醫療義務,並非強制性令保權力,被強制者為健保署,理由是!只有健保署會在保險對象需要醫療時,趁機侵占醫療權利,健保署以斷章取意方式解讀此條文。
> 〈5〉健保保障人民的就醫權利及健康權?
> 就醫權利及健康權人民本來就有,也搶不走,無須另付健保費贖回;反之,如果參加健保,就得遵照健保的規定,反而失去了。

錯恩媚拜
> 天日無道,久旱不雨、土地乾裂,有位農夫對著地母抱怨道:「您為甚麼不保佑我?害的我無法耕種,一家生計將不保!」
> 地母聽到了他的抱怨,因慈悲、憐憫而大顯神威,引進地下水,濕潤土壤、肥沃土地,致使農夫五穀豐收,生活無慮。
> 但這位農夫在豐衣足食後,卻殺豬宰羊,感謝上天的恩賜,完全忘記地母的幫助;於是地母心灰意冷的說了一段話:「你在困難時,我協助你渡過難關,現在得意時,你卻感謝問題製造者。」
> 大家都知道,自有歷史以來,『問題製造者都是有權有勢的有錢人』,這些人平常就已經習慣有進無出的犯罪行為,無論自己用不用得到,只要自己想要,都說是它的,所以才會成為有錢人。
> 而善良好人樂於與人分享,這種良好美德,只會令他們越來越窮,在世風日下,笑貧不笑賊的情況下,好人日漸凋零,當好人已到絕跡時,剩下的只有弱肉強食的禽獸畜生。
2015-02-07 13:39:28
Sos-5
Sos-5不要讓健保犯罪合理化,否則你們的子孫一出生就得注定為國奴,終生被魚肉。
健 保 百 害 無 一 利
一、違憲侵權部分
1、干涉工作權:健保之存在,起由於雇主應為受雇者保障身體的健康,但『健保犯罪集團』卻扭曲為不參加健保,就不能有工作。
2、搶劫財產權:『健保犯罪集團』濫用強制、捏造請求權,利用畏權、媚權、不知情的單位,侵占、勒索民眾的財物,其行徑與強盜、土匪無異。
3、謀殺生存權:由於侵占、勒索民眾的財物,致使許多人的生涯規劃受阻,甚至向不參加健保者之家人,強索健保費,造成家庭失和、分散。
4、恐嚇居住自由權:以有戶籍為藉口,強迫必須加入健保,否則不能有戶籍,致使許多人因不願被恐嚇勒索而甘願成為街友、遊民、失蹤者。
5、侵占身體自主權:正確的醫療是預防重於治療,如果人人都養成好習慣,根本不會常生病,也不需要常上醫院,更不需要次等醫療的健保;且每個人的經濟狀況不一樣,昂貴的健保費,只有有錢人負擔的起,窮人根本被當人球踢。
6、誣加人民之義務:國家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人民,公務人員的義務是服務百姓,無能為百姓服務是件慚愧的事,怎可製造健保財務黑洞,卻犧牲人民的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居住自由權、身體自主權來填補健保財務黑洞,誣賴給全國人民承擔?
7、在弱勢者不願屈服於『健保犯罪集團』的惡勢力,而喪失憲法上的權利後,『健保犯罪集團』還將他們視為無國籍者,任其自生自滅。
8、健保影響醫療,醫療關係生命,生命權是人民的基本權,沒有任何人可假借空口道義,卻行勒索之實,即使是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之法律,只要是違憲的法律,都是違法的,中華民國憲法尚未允許公務人員,可以扭曲法律、作奸犯科。
9、中華民國憲法保障每個人的基本自由與權利,故沒有人可以強迫其他人參加健保,人民在不妨礙其他人的自由、權利下,工作權、生存權、財物權、居住自由權、身體自主權都受保障。
10、憲法的道理,就是做人的基本道理,無視憲法的存在,除了做奸犯科以外,『健保犯罪集團』不會保障任何事。
2015-05-22 13:40:05
Sos-5
二、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
11、全民健康保險法為強制性醫療義務,並非強制性令保權力,被強制者為『健保犯罪集團』,理由是!只有『健保犯罪集團』會在保險對象需要醫療時,趁機侵占醫療權利。
12、健保是強制性醫療義務,不能有藉口,且一大堆藥物要自費、醫療不給付,更足以證明是背信、榨取財物、侵占權利的犯罪行為。
13、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才有權力決定是否參加健保,並非由『健保犯罪集團』決定,只要停保超過二年,也無意參加健保,無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戶籍者,都有權力拒絕參加健保,且喪失投保資格。
14、對於有資格參加健保者,是有規定,並非『健保犯罪集團』妄想有權力決定民眾參加與否。
15、對於沒有應履行之義務對象,『健保犯罪集團』也不能索取健保費。
16、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1條規定係指已參加或自願參加者,應當依規定辨理;民眾依法不參加健保,也非保險對象,自然不屬於“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且民眾不參加健保,也是以不予保險給付做了結。
17、『健保犯罪集團』無權強盜執行,誣指民眾不守法;且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處理,強迫民眾投保,應受本法第91條規定懲處。
三、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節:
18、符合規定之投保,應有“投保單位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證明文件影本”,但『健保犯罪集團』常習慣於竄改民眾的納保資料,故都無相關資料。
19、投保單位應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非『健保犯罪集團』自把自為強迫被保險人加保。
20、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3條、第14條之規定,『健保犯罪集團』理應先根據第8條、第9條之內容規定『確認投保資格』,才能依第10條、第11條規定做分類。〈舉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細節之第8條:
符合本法第9條第1款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保者,應以本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第2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内容證實:對於有資格參加健保者及分類,是有『流程』,並非『健保犯罪集團』有權力亂來。
2015-05-22 13:44:48
Sos-5
四、違反行政執行法的法條:
21、行政程序法的目的是要公務人員遵守法律行事,使人民更信賴政府;但『健保犯罪集團』卻以強盜方式撕裂民眾對政府的信賴。
22、行政人員的行政行為也應遵守法律,但『健保犯罪集團』卻無視法律的存在。
23、行政行為,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但『健保犯罪集團』卻以斂財為目的。
24、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健保犯罪集團』捏造事實、扭曲法條的犯罪行為,已經違反誠實信用。
25、被請求機關的行政人員對有強盜、土匪、詐欺、瞞騙、脅迫、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扭曲法律、勒索、、、的犯罪行為,有權力及義務拒絕請求機關。
26、行政處分只要是犯罪、違法的行為,都是無效且不受保護。
27、公法上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健保犯罪集團』以本末倒置的方式捏造請求權,從後往前算,無中生有。
28、憲法、法律未付予『健保犯罪集團』以竄改資料、捏造事實、扭曲法律,強迫民眾猜參加健保的資格。
29、人民之陳情案,須予適當處理及明確答覆;『健保犯罪集團』卻以強盜、土匪、詐欺、瞞騙、脅迫、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扭曲法律、勒索、、、的犯罪行為回覆。
30、『健保犯罪集團』將竄改資料、捏造事實、扭曲法律視為行政作業;將勒索、竊盜、搶劫當是行政處分。
2015-05-22 13: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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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保實際的犯罪行為
31、『健保犯罪集團』常以妄想的口頭命令當法律,如:健保是國家的政策、人人都要參加健保、法律一體適用、、、,還無視憲法的存在。
32、『健保犯罪集團』無權力以偽善、空口道義的醫療保障為藉口,強奪人民的健康權益,且健康權益人民本來就有,也搶不走,無須另付健保費贖回。
33、一般的民間保險公司會強迫民眾參加保險嗎?會因經營不善另取補充費嗎?會篡改民眾的資料嗎?
答案是:不會。
為甚麼?因為他們都知道這是犯罪行為。
在一個民主國家,人民皆知不可為的犯罪行為,『健保犯罪集團』更無權力將『強盜罪』當強制權使用。
34、『匪偽政府』為了賺錢,帶頭販毒,毒害人民的健康,卻向全國人民索取煙捐,這種行為比毒梟還可惡。
35、『健保犯罪集團』已收取高額的健保費,其內容已包括了汽、機車意外保險的醫療,且一大堆藥物要自費、醫療不給付,更是無權力代位求償,而無合法申請資料及內容不符的理由,更足以證明是侵占財物的犯罪行為。
36、明知竄改、偽造資料是犯法行為,還假借請求權名義,竄改民眾的資料;如果請求權合理,根本無需偽造轉入生效日期,其目的是想欺騙侵占財物的合理性。
37、『健保犯罪集團』以妄想的個人命令當法律,侵權人民在憲法上的基本權〈生存權、身體自主權、財產權、工作權、居住自由權〉,且行徑已到強盜、土匪的地步。
38、『健保犯罪集團』明知全民健康保險法,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之法律,還蓄意違反規定,不依法行事;現任總統不會命令『健保犯罪集團』篡改民眾的資料、搶劫民眾的財物,立法院也無立法『健保犯罪集團』可捏造事實、違法行事。
39、只有投保者,才需被扣二代補充費,『健保犯罪集團』以篡改資料方式,誣指民眾已加保。
40、一個法規或法條會被廢止、修正,就是本身已經不適用或是犯罪法條,根本無法再使用;『健保犯罪集團』因無法提出合法法源依據,故盜用被廢止、修正且確定是侵權的犯罪法條,強迫民眾猜參加健保。
2015-05-22 13: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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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應有合法的投保資料,但『健保犯罪集團』都提不出,應有合法證據卻無證據,也是無形的犯罪證據。
42、納稅是人民應盡的本分,但未達所得標準,仍無需繳稅;健保並非人民應盡的義務,『健保犯罪集團』更無職權搶劫人民的財物。
43、目前的公門敗類,習以為常的將犯罪行為描述於公函上,駁回民眾的訴求,還大剌剌的蓋章耍官威,自以為有特權作姦犯科,卻不知蓋章是要負責的;且『犯罪行為無權駁回合法』,利用公函為犯罪工具,只能證明公門敗類無法無天。
44、強制之行為,旨在保護被害人的自由、權利及制止加害者繼續為惡的情形下使用;並不允許『健保犯罪集團』以強盜、土匪之行徑為非做歹,目前的『健保犯罪集團』正在侵犯民眾的自由、權利。
45、人人都有強制權,當有人的自由、權利遭受侵犯時,被害者才會使用強制權,是保護權,不是搶奪權;『健保犯罪集團』卻將『強盜罪』當強制權使用。
46、『健保犯罪集團』濫用強制權、捏造請求權,還誣指人民欠它錢。
47、收了相當於全國綜合所得稅的費用,還不斷地擴大健保財務漏洞,甚至賴給全國百姓負責,二代補充費是強盜、土匪之犯罪行為。
48、法律之制定取決於因人、因事、因地之需求而產生,無法一體適用,更不能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滋擾人民。
49、人民最厭惡的犯罪公務人員,就是習慣於作奸犯科、魚肉百姓,還說依法行事,此種行為比強盜、土匪還可惡;如不制止、預防,則國家、社會必定越來越亂。
50、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國名已說明,中華民國是「民主立憲」國家,無視憲法、侵害人民權利是叛國行為。
2015-05-22 13: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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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保製造的社會問題
51、窮人之所以為窮人,就是入不敷出、三餐不繼,向窮人索取高額的健保費,只會令他們生活更困苦、更容易生病、更沒有錢;一大堆藥物要自費、醫療不給付,更是把他們當醫療人球踢,這是謀財害命的行為,在未有健保之前,被當醫療人球踢是免費的。
52、人民在台有居所,理當克盡良民之責申報戶籍,不能因人民奉公守法,就得淪為『健保犯罪集團』的勒索對象,而成為街友、遊民或失蹤者的不幸。
53、『健保犯罪集團』,常以侵權非法的方式,向人民勒索高額健保費,強迫無力參加健保者參加健保,致使這些人生活品質更差、更容易生病、生存更困難。
54、向失業者在有工作時,搶索失業時的健保費,致使這些人在長期失業後不敢有工作,且趁機侵占民眾的財物,造成許多經濟拮据的民眾,生活更困擾。
55、一大堆藥物要自費、醫療不給付,『健保犯罪集團』根本無法提供適切的照顧,也無能保障全體國民的健康權,否則不會有人因病厭世,也不會有人將母親於未死時送往殯儀館,且還都是有錢人。
56、人民容易養成依賴健保的壞習慣,尤其是那些自甘墮落,不珍惜身體者,如:抽煙、嚼檳榔、、、;個人造業個人擔,不應該由全民買單。
57、老人多數是有錢人,若想長命百歲,理應將自己累積之財物於此時期使用;重視物質勝過生命,趁機佔便宜,只會造孽。
58、有德醫生受健保法規的限制,無法根據病人實際狀況,給予適當醫療。
59、敗德醫生為牟取利潤亂開藥,造成醫療、醫藥的浪費,甚至被不法者拿去製毒。
60、『健保犯罪集團』連窮人的微薄生活費都敢捏造事實、偽造文書、搶劫財物,更何況龐大的生命資源,依照常理判斷,必定會監守自盜。
2015-05-22 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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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斂財之實例舉證:
61、國民年金保險內容清楚,身故仍有喪葬津貼;但健保保險內容不清楚,且人死義務盡,剩餘權利盡歸『健保犯罪集團』所有。
62、勞保權利在失業斷保時仍在;健保權利在失業斷保時被侵吞。
63、水、油、電、電話費使用時付費,不使用免付費;但健保不用時仍得付費。
64、一般保險會將權利、義務告知被保險人;但『健保犯罪集團』卻只會寄勒索帳單。
65、時常找藉口縮減醫療、醫藥的支付。
66、恐嚇不漲健保費,就讓健保倒。
67、限定只能使用廉價、次級品的醫療、醫藥。
68、預防重於治療不用錢;參加健保還得自備錢。
69、光一群多餘的健保單位,領高薪、拿獎金,就已注定有人被當醫療人球踢。
70、健保不但收費貴、不清楚、沒保障、權利卻屬『健保犯罪集團』,加上不清不楚的健保財物黑洞,很明顯是以斂財為目的。
2015-05-22 14: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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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健保無用
71、『健保犯罪集團』根本無法提供適切的照顧,也無能保障全體國民的健康權益;只有預防重於治療才能真正保障國民的健康權益,而這事只有人民自身做得到。
72、向人民索取的每月健保費,已高於一般的自費醫療,也就是目前的健保,有參加比沒參加還不保。
73、健保費等於醫療費,醫療費是生命錢,怎可將生命錢交由陌生人管理?這種行為與找鬼醫病有何不同?健保費存留身邊,可自由使用;參加健保,等到生病時,就得看『健保犯罪集團』的臉色。
74、健保給付,絕大多數是廉價、次級品,民眾不用繳交昂貴的健保費,換來沒保障的醫療〈藥是毒,常使用會越醫越大洞,身體狀況會更糟〉。
75、民眾生病,不論有無參加健保,都是直接找醫師,『健保犯罪集團』根本無實質作用且多餘。
76、醫療只是醫生與病人的單純互動,無須參加健保,加進一大堆法條、規定,增加病人的醫療風險;醫生的醫療限制。
77、人生自古誰無死,有無參加健保,結果都一樣,都會老、會死,勿因害怕生病或死亡的陰影,而淪為『健保犯罪集團』的斂財對象。
78、支持健保者,都是一群依賴性重、沒責任感、想將問題賴給其他人、趁機占便宜、、、者,這些人只會製造社會問題。
79、政府如果有心?健保如果有用?又何必以強盜、土匪的方式,強迫人民參加健保,製造社會是非。
80、健保二十年來,救不了任何人;卻害死很多人,都是弱勢窮人。
2015-05-22 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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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健保劫貧濟富的事實
81、一大堆藥物要自費、醫療不給付,只有有閒錢的人才有機會使用到健保,越有閒錢的人越富有,而窮人入不敷出、三餐不繼,連掛號費都沒有,自然用不到健保。
82、一個健保,也不知製造多少多餘單位?勒索單位、侵權單位、自盜單位、、、,而這些單位都是有權有勢的有錢人在掌控,而底下的工作機會,也都是肥水不落外人田的自家人;窮人無論繳再多的健保費,也養不起一群寄生蟲。
83、一個健保既得利益者〈有錢人〉所說的話:「有健保,生病不會傾家蕩產。」,但誰有機會傾家蕩產?答案是:「有錢人。」;窮人早已傾家蕩產,『健保犯罪集團』還搶劫他們的生存財物,致使他們家破人亡成為街友、遊民、失蹤者,更醞釀他們並非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84、:「有健保,生病不用給醫生紅包。」;但誰會給醫生紅包?答案是:「有錢人。」而這句話足以證明有錢人會勾結不良醫生捏造事實、偽造文書,偷竊群眾的生命錢。
85、有錢人平日習慣於有進無出,受了窮人的湧泉之恩,卻不願滴水以報,為了長命百歲不付錢,連生病都要搶劫窮人的生命錢;窮人不是社會既得利益者,根本不想長命百歲。
86、有錢人出國不用繳健保費,理由是用不到健保;窮人沒錢出國,用不到健保,仍得繳健保費?
87、人性喜好攀權附貴,那些掌職的有權有勢有錢人,必會習慣於竊取窮人的權力,巴結『大戶人家』。
88、『大戶人家』絕大多數都在開醫院,都是健保既得受益人。
89、『大戶人家』老人、不良者、生病者、、、居多;開醫院、用健保,剛好用在這些人。
90、如果以強盜、土匪的方式搶劫人民的財物,就可執行公平、正義政策,那麼為何不用在『均富政策』上?畢竟均富比健保重要,人人都富有,就不需要有人被救濟;但實際上『均富政策』是搶劫富人的財物,而健保是搶劫窮人的財物。
2015-05-22 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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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匪偽政府』堅持健保的犯罪心態
91、需要醫療協助者只有一種人,那就是,生了病、沒有錢醫,仍願意堅持活下去的人,這種人不多,且人民已繳交所得稅已支應;『匪偽政府』不願履行義務,以制定健保為手段,把他們當醫療人球踢,而所產生的不幸問題轉嫁給人民。
92、不斷地製造不幸→以不幸制定健保騙財→騙不過就搶→製造更多的不幸→同樣手法輪迴使用製造不幸→搶劫更多的民脂民膏。
93、自有『匪偽政府』以來,消滅貧窮的一慣手法→搶劫『弱勢「個體戶」』→→巴結『弱勢「團體」』,而這些『弱勢「團體」』,都是『大戶人家』所組成。
94、『大戶人家』簡稱『大家』,『健保犯罪集團』不是常常在說:「健保保障『大家』的就醫權利嗎?」那些有權有勢的有錢人就是『大戶人家』。
95、積財累富是弱者;勾結為惡稱敗類,『大家』弱者、公門敗類擅長監守自盜,而製造的問題就賴給人民解決。
96、滿足「麻木不仁習為常、同流合污理當然、自甘墮落沒困難」的犯罪天性。
97、盜用群眾的生命錢,勾結國際權貴,參加不必要國際政策;購買用不著的醫療物品,以圖個人的國際地位。
98、好大喜功,騙取國際人士,以為台灣有健保;但實際上台灣並沒有健保,只是一群偽善、假義者,在做強盜、土匪的犯罪行為。
99、習慣於捏造事實、偽造文書,偷取民脂民膏,在人心不足蛇吞象的心態上,越貪越多,目前每年向人民勒索的健保費,已相當於每年全國綜合所得稅的費用。
100、控制人民的生存、醫療的權利,以達予取予求的權力。
2015-05-22 14: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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