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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9 23:16:33| 人氣1,8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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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治理

花東兩縣發展觀光幾乎成為社區及部落營造難逃的框架。「無煙囪工業」的錯誤想像與商業行銷的廣泛滲透,使得服務外來人群的觀光業,其重要性甚高過於社區及部落對內生活品質的提升。早期觀光所呈現的空間再現經常只是膚淺的挪用原住民文化象徵,形塑族群觀光中的他者並行銷表像的差異。近來則因原住民運動精英逐漸深化對文化政治與官方用語的掌握,而能逐步提出對抗的論述與想像,稍能制衡資本與國家的主流文化治理模式。在原住民傳統領域[1]上,未尋求部落同意的BOT開發案,也因逐漸喪失的正當性而面臨更多文化與空間政治上的挑戰(陳毅峰,2011;見於王志弘,2011:3)。

歷任花蓮縣長在打造地方治理聯盟、形塑並掌握施政的文化領導論述時,幾乎都會對在地的平面媒體與有線電視的地方新聞頻道特加關注,但從未像當今這樣全盤掌控。化約的「搏感情」說法,難以解釋高度的忠誠輸出,我們要更進一步尋找文化治理的物質基礎(陳毅峰,2011;見於王志弘,2011:2)。

「文化治理」的概念大約在2000年左右開始大量增加,之所以出現在歐美的知識積累之中,乃是Tony Bennett將Foucault治理性的概念帶進文化研究,並以文化治理重新思考文化研究長期以來對文化與權力的討論,並將文化政策納入分析視野(古明君,2011;見王志弘,2011:5)。

Bennett對文化治理的概念發展有其具有的社會意涵,呈現了知識界尋求新的認識方式、工具概念和研究取徑,來回應新自由主義轉向下的文化問題。Raymond Williams視文化為生活方式、葛蘭西典範下的文化領導權(hegemony),就Bennett看來,並無法有效捕捉文化、政府與管理,及社會規約之間的關聯(王志弘,2011:6)。Bennett(1992:32;見王志弘,2011:6)認為,當代文化領域為管理所構成,亦是特定的規約領域;文化既是道德、禮貌、行為準則的領域之制約手段,也成為可理性規劃、評估管理的領域(Bennett, 1992:26;見王志弘,2011:6)。Bennett指出,文化治理有其制度化的治理關係。Bennett聯繫上了Foucault(1991)的治理性,從政治理性或維安(police)等視角,將政策帶入文化研究的議程,藉以重新認識文化與權力這個傳統論題(古明君,2011;見王志弘,2011:6)。

古明君(2011;見王志弘,2011:6)指出,葛蘭西的文化領導權在指認都市文化如何展現文化與權力的關聯:一是將文化視為關乎規約、統治機制、與知識型式之間的複雜叢結,並有一定的治理技術。二是關於文化的調節性質,文化治理可能得以調節政治與經濟爭議,延緩或移置都市積累危機。三是關於都市文化生活與文化活動之中涉及的文化領導權、爭取同意和抵抗協商,以及各種力量的競逐與鬥爭。

文化治理是經由文化來治理,可能以文化本身為對象,但也經常以經濟發展或政治秩序穩定為目標。相對於以文化政策描述官方文化作為,文化治理概念試圖超越單純的分類或描述,以治理帶出批判分析的視野(王志弘,2011:11)。

首先,治理是當前政治科學的新取向,往往用於替代過去侷限於政府的公共決策概念,提示了更複雜的圖像。包括橫跨國家機構、企業和民間第三部門的公共事務決策和執行過程;從層級型組織到水平複雜網絡的變化;從管理主義到強調企業主義和創新;乃至於反身性自我治理的心態(王志弘,2011: 12)。

其次,治理也可以對應於Foucault(1991)的治理術(governmentality)概念,以及相關的權力/知識、規訓、自我技術等更具批判性的觀點。文化治理是文化政治場域。因此,文化治理可界定為:「權力規制、統治機構和知識形式(及其再現模式)的複雜叢結。…透過再現、象徵、表意作用而運作和爭論的權力操作、資源分配,以及認識世界與自我認識的制度性機制。」(王志弘,2003:130)將文化治理的效果或功能,亦即文化治理是「政治和經濟(及各社會生活面向)的調節與爭議場域」(王志弘,2011:12)。

文化是當前資本主義的重要修補機制,利用文化、意義和美學而創造出獨特性或差異,來刺激消費、維繫資本主義的擴大再生產,甚且藉此延緩或移置(displace)積累的危機(Harvey, 2003;見王志弘,2011:12)。

文化經濟誠然是當前官方文化治理的主要目標,但文化治理的文化領導權或意識形態面向並末消失,反而相得益彰。持續的經濟成長本身就被視為政治穩定的根基,文化經濟也如同觀光旅遊、高科技產業和網路企業般,被賦予「無煙囪污染」和「進步」的意象而更具正當性。文化產業所挪用的文明禮儀、歷史記憶和創新新氛圍,也往往具有召喚進取、服務、守禮和自制心態的效果,這是文化治理的自我規訓,符應了新自由主義的主體形塑(王志弘,2011:12-13)。

強調原樣修復以維護「本真性」的古蹟保存,已經逐漸退位給活化和彈性再利用的新保存主張,葚至透過立面裝飾和數位虛擬製作而更容易納入經濟和娛樂產業的「歷史假面」;但,過度商品化和虛構產生的疏離感,還是激起地方人士和學界的批判。誰的文化?誰的記憶?誰的歷史?誰在文化產業化中獲利或損失?都是必須探討的課題(王志弘,2011:13)。

文化治理做為文化政治場域,是許多抗爭發生的所在,同時亦是對抗性的力量,介入的戰場及行動策略。各種市民抗爭和社會運動的文化策略與文化行動,更促使文化治理顯露出做為文化政治場域的根本性質(王志弘,2011:13)。

各個場域之間彼此競相仿效成功經驗,建立四處皆同的套裝設備,卻又奮力出奇制勝,凸顯地方獨特性,並成為地方行銷的利器,甚至本身成為一種商品;文化治理正是塑造地方獨特性的重要技術和策略。在這過程中,生產出許多被賦予特定意義的空間形態或文化地景,如歷史建築、文化資產的指定或老舊街區聚落保存,及特定節慶與奇觀空間的塑造,乃至於地方意象與土地認同的建構與召喚(王志弘,2011:14)。

文化地景或空間型態不僅被賦予特定象徵或意義,也會支持特定的社會關係、文化想像和政經利益。在這些地域發展策略中的空間,不僅是文化治理的展現場域、媒介或對象,也是社會矛盾或衝突的所在。然而,空間是由各種社會力量生產出來,也介入和塑造人類生活和社會關係;地方和空間是掌握社會脈動的重要線索。空間反映和中介衝突的社會關係,也是權力運作的場域和憑依。在地域發展的文化治理旁邊和內部,有著多重的社會爭奪和文化抗爭(王志弘,2011:14)。

文化治理既是統攝性的概念,也指涉結構性的力量或調節機制,亦即文化領導權和文化經濟產業的政治與經濟調節和爭議場域,文化在這裡扮演弓結構化與制度性的作用,文化治理成為確保統治正當性和資本主義順暢積累的修補機制(王志弘,2011:16)。

空間是文化治理與文化抗爭的場域,文化在此是凝聚和穿透於空間中的衝突之展現(王志弘,2011:16)。

文化治理雖由官方為主導的行動者,但並非國家的專利。而是公民和文化界、學界人士積極發動的歷史與文化遺產保存。這些保存運動的特性是以文化本身為目標,文化歷史價值在論戰中顯得理所當然。在文化治理日益彰顯的趨勢下,某些原本不是以文化保存為首要目標的社會運動,也開始挪用文化策略,將主流論述中不見得被認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對象加以「文化化」,宣稱其保存價值,藉以接合官方文化治理的意圖,甚且開展出以文化為目標(非只是手段)的新運動方向(王志弘,2011:21)。

劉俊裕(2011:1)究竟何謂「文化治理」?其意味的是當代國家官僚透過意識型態對於常民文化生活更深層的滲透、統治與規訓,或者是政府對於文化藝術資源更有效率的行政、分配、管理?若文化治理所指涉的是國家對於藝術文化場域的人力、資源統理,那麼這與傳統文化行政、藝術管理,以及官僚體制的文化霸權統治又有何區別?當前世界各國紛紛強調要成為一個「文化大國」,難道僅僅單純意味著讓現代國家透過其官僚統治機器,將文化資源、權力、利益的產出效率與影響力發揮到極致,成為全球藝術、文化經濟、產業與權力的霸權?或者,「文化治理」與過往國家政府以國族主義、政治、經濟權力、利益邏輯為核心思維的統理模式,存在著本質性的差異、典範性的轉移?透過對歐洲文化治理思維與脈絡的分析和批判性省思,以期釐清「文化治理」此一概念對於當代歐洲社會的特殊意義,以及歐洲文化治理場域在原初認同、權力角逐、利益競逐、公共溝通、批判反思與日常生活實踐等,不同內在思維變項間論述邏輯的轉變(如圖1)。

 

 

圖1 文化治理

資料來源:劉俊裕(2011:2)

在文化統理思維的轉變上,戰後從葛蘭西(A. Gramsci)的文化霸權論、阿圖塞(L. Althusser)的「意識型態國家機器」(各種意識型態、宗教、道德、教育、藝術、文學、傳媒、教會、學校、工會等組織),到傅柯(M. Foucault)統理性(governmentality)概念藉由制度、機構、權力、知識體系和統治的角度,反思民族國家統治常民生活的理性基礎與其正當性等,都展現出歐洲內部反抗民族國家機器由上而下遂行威權式文化統治的批判思維。傅柯從統理性析論文化治理的意義與權力、政府統理與政策制度、知識形式與能動者等之間複雜的網絡關係,並以此做為剖析文化治理技術的基礎,帶出了文化治理轉變的過程中所涵蓋的治理正當性、資源分配性、社會控制力等議題。傅柯指出了統理性除了泛指統治的藝術外,也是統理的政府與其統理的理性基礎。他強調「治理」的意義是「對事物的支配權」,治理是為了使得事物能夠方便管理。因此,統理性可以理解為統理者使事物得以方便管理而發展出的一套統治技術,並予以其統治具備合理性的基本因素。新葛蘭西學派則仍關注當代國家或官方文化機構的藝術文化政策由上而下的文化介入,或將文化作為中介統治與被統治階層之間的社會關係所產生的當代文化霸權形式,以及社會團體、勞工、被統治階層的抵抗與對抗的關係(劉俊裕,2011:3-4)。

T. Bennett 延續傅柯制度、機構與統理性的論述脈絡,以及T. Adorno所持文化與政府行政組織本來就是系統性糾結而無法分割的論點,重新思索國家、政府對於文化「治理」的角色,主張將文化政策置入文化研究的批判範疇中思考。他強調在文化行政技術官僚組織與文化研究知識份子批判論述間,尋求一個文化價值理念與藝術文化行政體制(組織、法規、預算、資源分配)常態互動的反思性論述,而不再單純從抵抗、對抗、民粹的角度去探討藝術文化政治與治理。Bennett 將文化政策中政府的目標、對象、技巧區分出來,試圖確立文化政策與治理的推動過程中「行政」執行技術的重要性;同時也主張學術知識分子的批判理性和文化政策官僚(包括在博物館、美術館、政府文化部門)的務實工具理性,不應當被簡化地二分對立。學界知識分子的理性不應被賦予過度的崇高性與超然性,而且獨佔了「批判」特質。藝術、文化官僚的務實理性也可能注入倫理、道德與價值的批判取向,使得文化治理與文化批判的思維在政府制度、組織的運作中與時並進、相得益彰,因此產生了「統理」與「治理」之間的內在思維邏輯的變化與轉換(即圖1所示:由象限一「本質理性」及象限二「工具理性」試圖向象限三「溝通理性」轉化)。在這個思維脈絡下的歐洲文化治理是企圖結合治理和統理性這兩種概念。一方面須注重其不侷限於政府機構的性質,以及治理組織網絡化的複雜狀態;另一方面,必須關注文化治理乃是權力規制、統治機構和知識形式(及其再現模式)的複雜叢結。文化治理概念的根本意涵,在於視其為文化政治場域,亦即透過再現、象徵、表意作用而運作和爭論的權力操作、資源分配,以及認識世界與自我認識的制度性機制(劉俊裕,2011:4)。

除了國家文化統理論述外,歐洲新自由主義經濟論述與文化工具論述也在20 世紀後半葉成為主導文化治理的思維主流。雖然自1940 年代後期,法蘭克福學派阿多諾(T. Adorno)與霍克海默(M. Horkheimer)等便開始對資本主義與市場機制提出無情的批判。文化工業的出現,被視為資本家與權力擁有者利用商品分配及行銷的管道,由上而下地主導文化商品的類別與特質,大量生產與複製的結果使藝術文化商品標準化、同質化,而文化則在文化工業的意識型態裡成為利潤追求的物化商品。14結合馬克思的資本論以及傅柯的權力、機構論述,布迪厄(P. Bourdieu)強調不同能動者在藝術場域中的位置與關係網絡,其對經濟資本、社會資本、文化資本、符號資本與力量的理性運用和轉換,以及不同場域中的利益關係者依循其自身的邏輯、規則與慣習(habitus),對資源、權力展開爭奪、競逐及角力。布迪厄主張文化、經濟與藝術社會場域結構,形構了個別行為者內在的慣習、性情秉性或傾向;而各種力量和慣習在不同場域中則影響行為者的策略計算與活動實踐,並且體現其外顯的文化商品消費行為和秀異的階級品味。布希亞(J. Baudrillard)則在1970 年代提出在資本主義的消費社會中,透過符號的意指與詮釋體系,人們所購買的商品和消費的服務被化約成符號價值;而藉由象徵意義與資本的交換過程,人們的文化活動、文化商品、生活風格和日常消費行為,則隱然成為資本主義經濟體系透過象徵符號與符碼詮釋所控制的客體。在這樣的思維邏輯下,藝術文化在與政治、經濟治理的互動關係網絡中,經常被視為一種的被動的資源、庫存與靜態的資本,與商業化、功利化的物品。這些文化資本、功利思維經常是可以被政治、經濟菁英掌控、計畫、主導、發明或甚至操弄,而被用來當作達成菁英的策略性政治、經濟目的與利益,與強化其治理正當性及合法性的工具或手段,此即所謂的「文化工程」或「文化工具」論述(劉俊裕,2011:5)。

北歐的芬蘭、丹麥、挪威、瑞典、冰島等國家都紛紛在21世紀初,提出以經濟和區域規劃發展為核心的文化經濟論述,強調文化與創意活動在知識經濟體系中對於產業轉型的重要性。文化、創意的產業與經濟論述儼然成為當前歐洲國家文化政策的思想主軸。簡言之,文化經濟或文創產業論述的基本邏輯是藝術文化和經濟是共榮共利,相輔相成的,如果文化藝術也可以提倡經濟發展,何樂不為?如果經濟、產業可以扶持藝術,為何要排斥?對於文化研究與文化政策研究的學者而言,文化創意產業的工具思維疑慮並未就此消解(圖1:象限二)。在文化有益於經濟與產業的發展論述中,藝術文化活動與資產經常被視為一種由上而下的經濟政策操控工具,從經濟貿易層次評估藝術文化經濟、文創產業得以創造的長期工作機會或經濟成長。藝術文化資產的藝術價值與內涵在這些產業、經濟發展與藝術贊助的計畫中,卻往往成了次要而非主要目標(劉俊裕,2011:6)。

在國際文化關係框架下將國際藝術文化交流、文化資產、文化商品的交易等,視為國家文化外交的權力資源和柔性權力的行使。這樣的操作使得對外藝術文化活動的互動交流變成一種行禮如儀的「表演導向行動」,單向地展示國家藝文團體所預設的文化意識、價值、理念與象徵符號,以及形式性的表述文化論述,而非國際藝術文化表演活動所欲達成的真誠雙向互動溝通與藝術價值交流。藝術文化工作者的主體性、主體意識與主體論述經常被文創產業經濟論述或文化國力的政治角力論述所吞沒。換言之,在所謂文化、經濟、政策官僚「共榮共利」的實踐中,事實上先榮先利的經常是產業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官僚體系的政治外交目的,而藝文工作者的自由創作環境與自主多樣表達的基本文化權利卻鮮見制度落實。若文創產業政策的主體是藝術文化工作者,何以在主體未普遍受益之前,產業經營者以及政策官僚體系卻儼然高高在上,主導著藝術文化經濟政策的方向、步調與資源分配?文化在此過程難免有淪為決策者政治與經濟工具的疑義,而喪失了文化治理以藝術文化意義、價值和公民文化權利賦予為核心考量的文化主體性(劉俊裕,2011:7)。

文化治理的公民溝通與批判論述可以說是一種對國家官僚體系文化權力、規訓與控制思維論述的回應與挑戰,其試圖跳脫文化場域資源的爭奪、分配及權力的角力與對抗的思考框架,而回到日常生活世界理性溝通與相互理解的共通基礎。溝通論述強調公共領域與公眾意志的形成、理性而批判的公共辯論、媒介科技的運用、文化政策在公民權利賦予中應需扮演的角色,以及政策對於政治權或文化權的落實等等。J. Habermas 承襲M. Weber 的西方現代性、理性化論述,認為在專殊化的社會體系中,以「目的—手段」、「權力—利益」取向的工具理性思維模式,取代了以人性的價值與意義為核心的批判理性。經濟的成長以及國家組織的成功,更使經濟與官僚行政管理的現代性思維標準,深深地滲透到人們日常生活經驗之中。民眾的生活世界逐漸被現代化工具理性的官僚體系所宰制,同時也干擾了人們思索生活意義與價值的溝通理性基礎。Habermas 主張,儘管西方現代化和理性化過程產生了貶抑人文理性的瑕疵,但公共領域的治理終須回到公民社會的「理性」辯論,民眾對生活世界公共議題的批判性溝通,以及常民生活與專家專業的互動基礎。文化治理與公共領域不能就此向權力角力、官僚體系的專業分殊與資本擁有者的利益競逐投降。只有透過媒介凝聚公眾意志,產生批判理性思維,方能防衛、延伸溝通理性思維邏輯,促進公眾對於生活世界的相互理解,抗拒國家體系所統理、規訓的威權式公共領域。M. de Certeau 則指出縱然面對國家權力鋪天蓋地的掌控,民眾透過日常生活的消費、閱讀、行走、居住、烹飪等文化實踐,其實都在對權力結構體系的規訓力量進行各種可能方式的顛覆、逃脫,以及對既定規則的轉化和重新詮釋。32延伸R. Williams 的文化生活方式論述,若文化是日常生活的點滴累積,則它應當回到簡單、平常、單純、自然的本質。人與人之間的生活世界應當有共同的意義與價值生產基礎,以及理解彼此共通的感受和心境的人文思維邏輯(如圖1所示:由象限二「工具理性」逐漸向象限三「溝通理性」與象限四「人文理性」轉移)(劉俊裕,2011:8-9)。

相對於 Bennett 所主張文化技術官僚批判理性,Jim McGuigan 接續Habermas的論述,強調批判知識分子的重要性。他認為所謂的務實知識分子(即實際參與文化管理的文化工作者),經常基於對官僚行政不加思索的「處方知識」(recipe knowledge)之需求,而封閉了對於知識批判與反思的可能性。既然傅柯不相信知識分子會勇於向「權力」主張「真理」,McGuigan 也質疑身處文化官僚體系的務實知識分子,是否可能在治理體系中秉持其道德良知、凸顯其批判性格。McGuigan 因此主張唯有賦予公民更多的文化權利,透過學術批判知識分子(有別於務實知識分子)與公民社會在科技與媒介平台所產生的公眾對話和溝通,方能確保文化公共領域的自由、開放、反思與批判,持續對官僚權力機構進行審視與監督。N. Stevenson 在其《文化公民權:世界公民的問題》一書中從資訊社會的角度出發,則強調文化公民權是一種促成溝通社會的強烈慾望,必須將正義與差異等規範性問題置於快速變化的全球與資訊社會中,才可能實現文化公民權。文化公民權所關切的是促成對話,也因此媒體、傳播與溝通科技的普及化、文化資訊權利的保障,知識經濟、文化理念與文化商品的市場流通,以及世界公民的文化參與能力等,都成為公民溝通批判論述強調的重要議題(劉俊裕,2011:9)。

多元文化主義與文化公民權的實踐,在歐洲逐漸自我解除中心化的過程中,雖然有效地對於國族主義的單一、同質與同化政策提出挑戰,但卻相對地保留或甚至強化了少數民族、弱勢族群內部「元」的概念。換言之,多元文化主義是歐洲國族內部另一種「本質理性」思維邏輯的重現,在挑戰國族主義上層框架的同時,卻強化了少數族群內部的原初認同(圖1:象限一),而產生更多內聚力更強的多元族裔與社群中心。也因此歐洲的文化治理的政策語彙,在1990年到2000年代出現了逐漸從「多元文化主義」向強調「文化多樣性」以及「跨文化」溝通與交流的轉向。跨文化這個概念除了融合「多元文化」有關文化體系外部與內部疆界間的互動思維外,最常被援用在所謂跨文化溝通與傳播或強調當代文化交互滲透性特質的「跨文化性」或「文化間性」(interculturality)論述。跨文化溝通強調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個人或群體之間互動時所應具備的知識、語言與非語言的溝通技巧,以及應抱持的心態和溝通倫理等等。而文化間際論述則強調文化疆界間的模糊地帶,以及日益頻繁的文化流動性和混雜性。換句話說,在各個文化體系之中,由於長時期的跨文化互動與溝通,早已使得單一文化內部滲入了越來越高的異質文化,並且在這個文化體系內部生根。如今已難以再有任何社會可以天真地主張其擁有絕對的文化單一性或同質性,更難以區隔所謂固有文化與外來文化間的純正性(劉俊裕,2011:9-10)。

多元文化主義在強調個別文化的獨特價值,鼓勵保存少數及移民文化政策發展的同時,常常激發了族裔社群之間為了獲取權力和資源而產生的對立,也意外地增長了族裔社群各自群居的現象(劉俊裕,2011:10)。

公共行政「治理」的分權、參與、多元、合夥、網絡化組織變革等概念,結合「文化間性」的跨域、跨界、交流、互動、混雜等思維邏輯,在歐洲形塑了關於「文化治理」的若干特殊意義。歐洲跨文化治理網絡或網絡治理的概念,融合了前述的國家文化統理、新自由主義文化經濟與公民溝通批判論述,其所意味的,不是國家官僚體制對於常民日常生活文化霸權式的滲透、統治與規訓,或者政府單純地對於文化藝術資源更有效率的行政、分配與管理。它的殊異性在於強調一般民眾或公民對於治理過程的多方參與,而促成治理體系的自我約束、調節與規範(self-regulating)。透過後現代文化一方面解除威權式的統治模式,一方面解除單一政策方向的主導中心,形成特殊的網絡決策體制,進而取代傳統由上而下的權力統治結構。跨文化治理網絡放棄過往權威式的文化主導形式,在分權、多元的互動、交流連結體系中,尋求一種自主、反思、批判且開放的治理機制。如同J. Valentine 和M. Dillon 所主張,儘管公民自我調控、社會和諧、民主責任及社群參與等理念,經常與經濟獲利和效益提昇相互矛盾,但這些文化價值卻不再被視為是公共治理的內在缺陷,而是一個決策體制將社會、文化元素融入政治磨坊,遂行善治不可或缺的重要動力。也就是說,文化治理放棄了建構一個文化上層框架的訴求,轉而強調不同文化的特殊情境,以及文化的內在動能與多樣形式等等有助於治理運作的基本條件(劉俊裕,2011:12)。

歐洲所謂「文化治理」的轉向若要對歐洲社會產生實質的意義,除了從多元文化到跨文化(文化間性)的論述轉變外,更應當賦予治理思維本質性與形式性的轉變,從人文、社會科學認識論的邏輯轉化,衍生出一種實務層面的治理典範轉移。要成為一個「文化大國」,歐洲國家的文化治理必須跳脫自馬基維里以來,以政治意識型態、權力、操控、經濟資源、利益的爭鬥、角力的思維邏輯,和以國富兵強為中心目標的國家統治術,轉而從文化、意義、道德、價值公共辯論,以批判、反思的態度來實踐國家、都市的治理。文化治理應當回到對於人文、藝術、道德等常民生活世界終極關懷的追求,尊重民眾的日常生活方式與共同理解和感受,並予以常民更寬闊而自主的日常生活空間,以及自我調節、管控、規範的可能性(如圖1「軸線SS’」所示,逐漸由象限一「本質理性」和象限二「工具理性」,向象限三「溝通理性」及象限四「人文理性」的思維邏輯轉移)。此亦即S. Hall 所主張,從文化治理轉變為透過文化來治理:將文化置於治理的中心位置,設定一套文化意義、價值的思維標準來衡量治理的機會與限制。個人以為歐洲自15、16 世紀以來長期對人文理性的貶抑,使得當代歐洲文化治理試圖從工具理性向溝通理性與人文理性轉移的期許,持續產生諸多文化條件的限制(劉俊裕,2011:14-15)。

排隊現象也可以說是座落於日常生活場域和理性程序系統的交會處。排隊是出現在每日生活裡的具體身心實踐,也是有特定社會關係、制度化程序、集體價值和物質─技術基礎支撐的社會現象(王志弘,2005:99)。

「文化治理」(cultural governance) 是一個相對新的概念,源自於Foucault(1991) 的「治理性」(governmentality) 概念,並由「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企業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等相關概念開始。Foucault 認為,治理或是說統治 (government) 是一個演化出來的觀念,具有一個「治理性的歷史」(a history of ‘governmentality’)。Foucault 首先提出「治理性 (governmentality) 」的概念。他使用governmentality,而非government,即在於強調治理不只是政府的工作,治理使用之技術並不限於政府制度,治理運作之場域亦不限於公共領域,而是與所有生活面向相關。Foucault 指出,對古希臘人而言,欲治理他人需先治理自我,這是晚期他一再重述的命題14。不只政府是治理,還包括靈魂與生命的治理 (教會)、小孩與教育體系的治理、家庭經濟的統治治理等等,皆屬之(郭旭芳,2011:19)。

Foucault 所主張的「治理性」,首先,相對於僅強調主權的舊式國家 (state),強調 government 的新式國家,它權力的運作是複雜的,其目標在於人口 (population),主要展現出來的形式是知識政治經濟,而其基本的技術手段在於維安。由於治理涉及權力,然而權力並非單向,它無所不在,是目的也是一種手段。其次,這種在西方經歷長久演變而成的國家形式,一方面是由於特定統治機制的形成,另一方面是一組複雜知識的發展。此點則指出 Foucault 有關權力與知識之間密切關係的知名論述。最後,整個演變是一個「治理化 (governmentalized)」的過程,治理是由一個不斷演變的過程而來的(郭旭芳,2011:20)。

與統治不同的是,治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管理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須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也就是說,與政府統治相比,治理的內涵更加豐富,同時也包括非正式和非政府的機制。Smouts (1999) 則依據「全球治理委員會」的定義,歸納出治理的四項特徵︰1. 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2. 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3. 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4. 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郭旭芳,2011:21)。

文化並非僅是族群所擁有的一個簡單變項。它是複雜、不斷互動與變化、不斷被建構與再建構的一個過程。文化是一個很實在的概念,但卻也虛無飄渺(郭旭芳,2011:21)。文化大致可以區分為「物質文化」與非「非物質文化」:1. 物質文化:包括如藝術作品、建築、服飾及工具等實質物品,在客家文物館的展示當中包括建物風格、民俗用品家具、農具、婚嫁喜慶等物質面向的實質展示。2. 非物質文化:是指團體或族群的思考方式與行為模式,包括姿勢、語言、價值、規範、制裁、民俗及習慣,在客家族群當中包括客家語言、勤儉刻苦、晴耕雨讀、硬頸精神與義民、忠勇等文化傳承及價值觀。「文化」包括廣泛的民族國家文化、性別文化、族群文化、宗教文化、階級文化等(郭旭芳,2011:22)。文化的成分包括「價值」、「規範」、「符號」、與「語言」,這些都是經由生於斯長於斯的過程,學習而來的族群特質 (Haviland, 1990;見(郭旭芳,2011:23)。

文化治理乃是權力規制、統治機構和知識形式 (及其再現模式) 的複雜叢結,其機制涉及了資源分配與社會控制,以及這些過程的象徵化、美學化與正當化 (王志弘,2007)。簡單地說,就是擁有權力者,透過執行權力的方法,選擇並合理化有利遂行其統治與治理的文化面向,而這樣的合理化就成了一種知識,一種權威。例如,歷代的帝王,莫不尊孔,以其為國家考試取才、行為、倫理等一切的準則,原因就在於孔子的學說理論有利於統治(郭旭芳,2011:25)。

所謂的「文化治理」,是一種文化、歷史、價值、審美感、甚至地理的「再現」(representation),牽涉到「選擇」(selection), 而既有「選擇」,則必定有「遺漏」。於「選擇」和「遺漏」的過程當中,選擇甚麼去呈現,如何呈現,這樣的「再現」,使得文化成了一個權力鬥爭的場域 (Chang & Holt, 1991;見郭旭芳,2011:27)。在實際的政治生活當中,隨著政權遞嬗,不同的執政者勢必有其不同的選擇、強調,以及遺漏,也會採取不同的再現取向 (王志弘,2003)。

事實上,治理的概念最早出現於政治學中的國家治理,後來引伸到公共政策科學的公共治理,亦被資訊安全領域做為資安治理或電子治理的基本概念。然而,本文所講的「文化治理」係屬公共治理範疇,其中可資用於部落文化的協力治理,許多文化治理皆為社區觀光所引用。爰此,筆者嘗試把文化治理的概念帶進原住民族部落的日常生活當中做為觀察指標,再由日常生活來凸顯原住民族部落觀光的本真性與主體性。在這裡的文化治理就形同公私協力的第三部門權力關係,可以做為推動原住民族觀光的社會行動者角色,如社區發展協會與部落成員的互動關係,成為日常生活的文化治理核心,也是凝聚社區意識的主要來源。這種推論確實值得透過田野觀察與深度訪談中獲得證實,倘使此推論成立,那麼推動神話觀光的可行性研究才具有可能性。

從公共行政面向而論,「治理」(governance)乃是在社會、政治與經濟等複雜網絡中,所擁有的控制、協調、課責機制;治理可視為現代國家的「水平」與「垂直」管理,所謂水平管理是指跨越不同部門的網絡連結,而垂直管是指不同層級之間的相互依賴。治理中的行為者可能是政府或非政府部門,在尋求社會和經濟問題的解決方案時,存有界線和責任方面的模糊性,各個行為者間存有相互依賴的關係。治理意味達成目標不一定要用國家機關的權威與命令,還可以使用新的政策工具及技術來指導。亦即國家機關在管理或執行公共事務時,有許多新的管理方法與技術,並不一定要拘泥於傳統形式。治理意味行為者有自主且自治的網絡。過去以國家為主的統治核心已遭解構,新興治理結構已被重新塑造,且顯現出一種「多層次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的趨勢(Flinders, 2002:52-54; Pierre, 2000:3-6; Rosenau & Czempiel, 1992:2; Smouts, 1998:83-84; Stoker, 1998:19-27)。「多層次治理」乃指上從國際間至國家到地方政府、社群都以協議的方式進行互動,Jon Pierre & B. Guy Peters(2001: 131,見陳恆鈞,2000)將「多層次治理」定義為「在跨國的(transnational)、國家的、區域(regional)的和地方等層次中之協商、非層級的交換制度」;所以說多層次治理亦是一種各方協力合作的結果,也是增進協力合作的機制。

第一,治理的意涵不外乎在社會、政治與經濟等複雜網絡中,所擁有的控制、協調、課責機制。

第二,治理可視為現代國家的「水平」與「垂直」管理:所謂水平管理是指跨越不同部門的網絡連結;而垂直管是指不同層級之間的相互依賴。

第三,治理中的行為者可能是政府或非政府部門,在尋求社會和經濟問題的解決方案時,存有界線和責任方面的模糊性,各個行為者間存有相互依賴的關係。

第四,治理意味達成目標不一定要用國家機關的權威與命令,還可以使用新的政策工具及技術來指導。亦即國家機關在管理或執行公共事務時,有許多新的管理方法與技術,並不一定要拘泥於傳統形式。

第五,治理意味行為者有自主且自治的網絡。亦即行為者在該網絡中有命令的權威,與政府在特定領域中相互合作,分擔政府的部分責任。

第六,治理的概念下,過去以國家為主的統治核心已遭解構,新興治理結構已被重新塑造;且顯現出一種「多層次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的趨勢。

  Jon Pierre & B. GuyPeters(2001: 131,見陳恆鈞,2000)將「多層次治理」定義為「在跨國的(transnational)、國家的、區域(regional)的和地方等層次中之協商、非層級的交換制度」;所以說多層次治理亦是一種各方協力合作的結果,也是增進協力合作的機制。再者,Pierre & Peters(2000: 83-91,見陳恆鈞,2000)在《Governance, Politics and the State》一書中,依據國家權力移轉方向的不同,將治理劃分成三種層次:

  第一,向上移轉的治理--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超國家組織的出現,使得國家機關部分主權與權威必須讓渡出去。典型的例子如歐盟(EU)、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運作模式;在其中的國家成員可藉由該組織的互動架構彼此合作,並且有一套治理規則可循。

  第二,向下移轉的治理--跨域治理(across area governance):國家機關將權力移轉到地域、地方與社區,其每個國家權力向下移轉會因系絡的不同使得各國的情況有所差異。地方政府在取得更多權力及財政責任之後,更促使了公民的參與及政治議題的涉入,並且減輕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負擔。

  第三,向外移轉的治理--協力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國家機關將權力移轉到非政府組織(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其包括第二部門及第三部門;讓非政府組織也成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另一方面,也有公部門與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以公私協力的方式一起提供公共服務或執行政策;其被視為是政治與私人資源的特殊整合。該方法可以增加公部門執行政策或提供服務的行動能力(capacity),是一種實用且有效率的方法。本文的論述重點在於協力治理的部分。

參考書目

王志弘  (2011)。《文化治理與空間政治》,臺北市:群學。

王志弘  (2003)。〈台北市文化治理的性質與轉變,1967-2002〉,《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52 期(2003年7月),頁121-86。

王志弘  (2005)。〈秩序、效率與文明素養:台北市「排隊運動」分析〉,《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14 期(2005年9月),頁95-147。

王志弘  (2007)。〈文化政策與文化治理〉,《反思文化多元教材》(第26章)。台北市:世新大學。

陳恆鈞 (2000)。〈二十一世紀的新課題:政策學習〉,《法政學報》,第10期,頁91-115。

郭旭芳 (2011)。《高雄市夜合客家文化藝術季之文化治理與權力脈絡》,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觀光與餐旅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俊裕 (2011)。〈歐洲文化治理的脈絡與網絡:一種治理的文化轉向與批判〉,Intergrams,11(2),ISSN: 1683-4186,http://benz.nchu.edu.tw/~intergrams/ intergrams/112/112-liu.pdf(2013/03/10)。

劉俊裕 (2013)。〈 文化「治理」與文化「自理」: 臺灣當代知識分子與文化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2013年文化研究學會年會:公共性危機(2013/1/1)。

Flinders, Matthew  (2002). ”Governance in Whitehall”, Public Administration, 80(1):51-75.

Pierre, J.  (2000).  “Introduction: Understanding Governance,” in Jon Pierre ed., Debating Governance: Authority, Steering and Democracy, New York: Oxford. pp. 1-10.

Rosenau, James & E. O. Czempiel  (1992).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mouts, Marie-Claude  (1998).  “The proper use of governan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155: 81-89.

Stoker, Gerry  (1998).  “Governance as Theory: Five Propositions”,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115(1): 17-28.

 



[1] 傳統領域一詞富含多種意義的空間實踐,它既是指稱具有某種神聖特殊意義及情感政治的空間/地方,也是故鄉獵場的想像與鄉愁的寄託,更是以集體擁有的指稱來對抗土地私有的資本邏輯(王志弘,2011:4)。

台長: 胡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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