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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5 10:32:18| 人氣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常識】兩個你應該知道的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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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錢借給別人,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不要寫借據或本票,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最好還有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請警方提起公訴....
因為他以經犯了"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二、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
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
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
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
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
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
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
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
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
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
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
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
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
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ps:請用力的傳,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台長: 安妮小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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