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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1 14:27:40| 人氣2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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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規定
(一)停車時應依行車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二)停車時,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40公分;臨時停車時,不得超過60公分,但大型車不得超過1公尺。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或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三)禁止臨時停車規定:
1.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3.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4.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2.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3.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4.身心障礙停車位不得違規停車。
(四)禁止停車規定: 1.禁止臨時停車處所或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故障車輛臨時停車應注意事項:
1.打開閃光警示燈,在安全的情況下,儘可能將車輛移離道路,避免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
2.如果無法將故障車輛移離路面,請將該車輛停放在不妨礙交通,而且來往車輛都能看到的地方。故障車輛在未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3.為提供其他駕駛人足夠的警示,車輛故障標誌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1)行車時速40公里之路段,應豎立在車身後方5公尺至30公尺的路面上。
(2)在行車時速超過40公里的路段,應豎立在車身後方30公尺至100公尺的路面上。
(3)交通擁擠路段,應懸掛於車身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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