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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2 14:32:02| 人氣7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八十五章 樹枝孤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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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出來了 一臉的倦容
記者鎂光燈閃爍不停 夾雜著七嘴八舌的詢問
「委員 委員 請您表示一下看法?」
「委員 委員 這會不會對你的參選有影響?」
「委員 委員 關於令妹的指控 你有何感想?」
道上人稱「孤鳥」的他 此時此刻
的確感覺孤家寡人的滋味 像隻受驚的鳥兒
迅速鑽進車裡 絕塵而去…………………
話說當年 他可是縱橫政壇的一個異數
比起其他同黨政治人物而言
少了幾份草莽氣息 多出幾份專業精英份子的貭感
拋棄人人稱羨的專業投入政壇
獲得極大的成功 除了機智的反應外
他的口才更是一流 每每見他在談話性節目上
與人唇槍舌戦時 真是一種高級的享受
而如今 風光不再 官司纏身
更令大家震驚的是告他的 竟是親手足………
案件的開端 要從一份不起訴處份書說起
告訴人淚眼婆娑的將檢察官的不起訴書拿到事務所
希望我們可以提起再議
不看還好 一看 挖 名人耶
雖然名人不是告訴人 不是被告
但是案件不起訴跟名人有絕對的關係
(註:在老邱的職業生涯中,遇過最高擋的名人莫過於香港天王劉德華。是的,別懷疑,我們告過他。那個『老劉』曾經來台拍一部電影時,將航空公司的直昇機弄壞,電影公司一直不肯陪,所以在航空公司的要求下,我們連電影公司、老劉一塊告。劉天王屢傳不到,時任小法務的老邱還曾具狀要求強制拘提天王到場)
案情很單純
告訴人是一家公司實際負責人(註:為保護當事人,案情細節些許變更)
但是該行業因為法規限制,必須請領有證照專業人士掛名當負責人
告訴人並非專業人士 但是一則告訴人的兄長(大老)
是該專業領域的翹楚
二則告訴人專經於行銷、行政等事務
所以實際負責管理經營公司的是告訴人
簡單來說 告訴人請了被告來當負責人
一開始合作時 雙方關係密切
後來被告見該行業有利可圖
起了自行經營的念頭
於是先後幾次作手腳
將公司客戶資料、生財器具等等設備
偷偷運至被告打算自行成立的公司
告訴人發現後 提出業務侵占告訴
被告一再否認侵占
並且強力辯稱公司實際負責人根本不是告訴人
而是告訴人的兄長
他取走公司一切設備 都是經過該兄長允許
當時會來公司任職、掛名當負責人
也是看在該大老份上
案經檢察官傳訊大老出庭作證
出乎意料之外 大老的證詞對於告訴人(大老之妹)完全不利
大老表示自己才是負責人
被告一切行為都經過大老同意等等
檢方採信大老的證詞
迅速將被告不起訴處分……………………
由於告訴人一再對我們堅稱
自己才是實際負責人
那位大老兄長 根本與公司沒有什麼瓜葛
頂多只是當初成立公司時
借用大老的名氣 招攬一些人才到公司
這幾年來 公司營運情形如何 收支情形如何
在北部從政的大老根本完全不知情
真不知大老為何幫被告圓謊?
導致案件不起訴
告訴人甚至懷疑 被告與大老是有計畫的侵占公司
我們替告訴人提起再議後
案件很快被高檢署駁回
駁回理由同樣是因為大老的證詞明確
依刑事訴訟制度而言
當再議被駁回時,唯一救濟途徑
大概就是提出交付審判(註:先前有提過,成功機率不到百分之一)
經過事務所律師研究
我們還是決定提出交付審判聲請
並且另外對大老提出偽證罪告訴
因為提出交付審判聲請 起碼可以聲請閱卷
我們可以看看筆錄 看看大老當初的證詞如何…
閱卷的結果 只能用驚訝兩個字來形容
大老一共出庭作證兩次
如同預料的 證詞對告訴人非常不利
不過讓我訝異的不是證詞 而是他當證人的法定程序
當證人 為了避免證人偽證
需有所謂 『具結』的義務
就是法官或者檢察官會要你簽一張切結書
保證你所說的 沒有認為增、减、虛偽之處
如果有 那證人必須負擔偽證罪的刑責
這樣才能強制證人說實話
大老的確是作過兩次證
但是 整本地檢署卷宗看起來
沒有認何大老具結的具結書
依照承辦檢察官老鳥級的經驗
怎麼可能發生這種疏漏?
還是說孤鳥跟老鳥 本是同林鳥?
所以根本是一丘之鳥???%$^U^$$#*…不便揣測
我不死心 再把整個卷宗再看一次
這次詳看卷宗的編號(註:整理卷宗的書記官通常有這個習慣,就是將整本卷依照次序 每一頁依照編碼一、二、三的編下來)
按理來說 大老證詞的筆錄前後頁 應當有大老的具結書
所以我想找的是 筆錄前後 是否有缺頁?
是否有編碼不連貫?
就是到底有沒有具結?還是具結後有人將具結書抽走?
我找了 結果…………………………
偽證罪的案件先開庭了
我穿上了西裝 打好了領帶
將一頭很捲很捲的頭髮盡量梳直
因為如果被告出庭了 勢必是一場轟動武林的案件
想必地檢署外有一堆SNG車在等待吧
如果鏡頭带到我 我可不希望是一臉的矬樣
說不定大老接受完訪問後 記者會反問告訴人的意見
然後我可以義正嚴詞的反駁他的說法
最後學著金田一對著鏡頭指著大老說:
「兇手就是你」
挖 暗爽良久
匆匆趕到地檢署 唉 啥都沒有
原來今日檢方並未傳喚被告
只是先行告訴人 以及相關證人 詢問案情
看到這裡 如果你是法界相關人士
想必心中應該有一個疑惑
大老被告偽證 前提是啥麼?
前提是大老依照法定程序具結了 並且我們證明他作偽證了
可是 如果大老根本沒有具結
偽證罪根本是不可能成立的
跟本案年輕的檢察官交換了意見
檢方表示如果根本沒有具結 偽證罪是不可能成立的
不過 如果根本沒有具結
前一個不起訴案件 是用一個根本沒有具結的證人
證詞 作為不起訴的主要依據
那整個不起訴處分 駁回再議
根本是有問題
我們的聲請交付審判 應該可以成立
所以 不管如何
最少有一個案件能夠翻案
檢方先是戳破了證人醫師的謊言(就是掛名負責人的醫師,前案業務侵占的被告。還有,就我個人經驗而言,醫生真的是在法庭上最不會說謊的一種行業)
接著向我方表示 他可能會先等交付審判的結果出來
再將本案終結
原本以為這個案件很快會有好消息
沒想到 一延再延
延到某次大選 大老所屬政黨勝利
當時某大律師就預言
本案一定會再拖下去
果不然 一直到我離職後
一直到接近三年後的今天
依舊沒有消息………………………
看來或許 只能再等政權輪替
我才能見到
一開始描述的場景:
大老出來了 一臉的倦容………………







台長: 老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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