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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 12:25:53| 人氣4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內線交易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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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的規範

緣由 -

如果有人可以用職務或是特殊的管道知道影響股價的消息,在股票市場中撈一筆,這樣一定會對投資大眾產生不利的影響,所以內線交易也是主管機關要防範的重點,更是考試的重點

規範重點 -

"內線交易" 既然要避免公司內部人利用內線消息交易,在股票撈一筆,所以規範的重點分為

1. 內部人 - 哪些人算內部人? 董事長算內部人,那麼董事長的司機因為聽到董事長的言談算不算?

2. 公開的方式與期限 - 知道公司內部消息後,多久之後才算是公開

3. 重大消息 - 怎樣才訴是重大消息?

4. 賠償的方式 - 如果因為內線消息獲利,那麼要賠償多少錢,賠給誰?

 

 

  第一百五十七條 之一   (內線交易行為之規範 )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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