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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5 08:56:15| 人氣8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十號公報 -- 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修正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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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號公報 -- 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修正重點整理

修正主要目的為與國際會計準則公報2號接軌, 除了刪除LIFO 並簡化為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紅色為修正部份

財務會計十號公報

可能出題觀念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1. 沖減與迴轉時均認列銷貨成本

公報中的範例

  1. 生產成本報告
  2. 逐項比較與分類比較

淨變現價值

= 估計售價 – 尚需投入之成本 – 銷售費用

  1. 淨變現價值的計算
  2. B/S為基準日

固定製造費用分攤

  1. 按正常產能分攤
  2. 實際產能與正常產能差異不大得按實際產能
  3. 閒置產能部份列為當其銷貨成本
  4. 如果實際產能 > 正常產能=>按實際產能分攤

成管會生產成本報告

副產品若價值重大按淨變現價值評價

成管會副產品價值

逐項比較與分類比較

  1. 原則上採逐項比較
  2. 下列條件得採分類比較
  1. 相同產品線
  2. 相同地區
  3. 實務上有困難

選擇

個別認定法

FIFO

加權平均法

 

(個別認定法只適用在不可替換或是專案購買的情況下,因為擔心有心人利用替換存貨的方式操控損益)

1.會計原則變動

2.存貨評價

(LIFO廢除因為實務上不常見)

LIFO改採FIFO或加權平均無須重編報表

,只須計算累積影響數

 

 

台長: Ez法科有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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