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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3 09:23:40| 人氣1,09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九十七年度提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公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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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提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Enhancing Labor’s Self-learning Plan
96年12月26日
職企字第0961200879號函公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及態度,透過勞工團體提供會員及相關領域在職勞工最適訓練課程,並給予訓練費之補助,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以達提升國家整體人力資本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勞工參訓品質;提供在職勞工補助經費,以提升其自主學習意願,並透過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區域性操作,深入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以提升本計畫效益。
本計畫訓練目標為一○,○○○人次。
三、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與作業手冊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TIMS)之規劃建置及修改事項。
(三)公告本計畫,徵求訓練單位。
(四)公告訓練品質計分卡(以下簡稱TTQS)評鑑結果
(五)公告本計畫核准訓練單位及課程。
(六)召開各項會議(訓練課程複審會議、實地訪視評鑑行前說明會及檢討會、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研習暨回流教育)等。
(七)本計畫之協調及彙整各職訓中心執行績效之統計資料。
(八)督導職訓中心辦理本計畫及執行情形之檢討等事宜。
(九)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及相關事宜。
(十)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及課程宣導等事宜。
(十一)辦理實地訪視評鑑相關事宜。
(十二)其他相關事宜。
四、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二)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申訓資格、訓練計畫檢核及訓練單位課程初審。
(三)訂定轄區內重點產業訓練策略與目標,並報本局核備。
(四)本計畫分配預算額度之執行與管理。
(五)協助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計畫教師(建置專業師資資料庫提供給訓練單位參考使用)。
(六)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事宜。
(七)協助訓練單位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八)複審受訓學員補助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參訓學員補助經費。
(九)提供意見,協助修正本計畫及作業手冊等相關事宜。
(十)辦理品質查核(不定期不預告抽訪)、申訴受理及管控等相關事宜。
(十一)召開各項會議(包括辦理本計畫公開說明會、訓練品質計分卡研習會、訓練單位承辦人員工作業務暨資訊系統操作說明會、期末檢討會議、工會團體說明會、聯合招訓相關活動及其他相關會議等)。
(十二)本計畫執行期中、期末績效成果報告。
(十三)督導訓練單位追蹤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
(十四)其他相關事項。
五、訓練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依會員及其相關領域在職勞工需求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教學資源、延聘師資(每一課程需延聘具實務經驗師資)、招生宣導及辦理訓練。
(三)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
(四)學員補助資格初審、與學員簽約及協助學員申請補助費。
(五)代轉本局職訓中心核撥之補助費予學員。
(六)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並須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建錄追蹤紀錄表。
(七)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八)依本案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六、辦理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依工會法設立之各級工會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並通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TTQS評核。
(二)前開未通過或未接受本局九十六年以後TTQS評核之工會(包含曾參與九十六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經評鑑未通過、亦未重新接受評核通過者),於研提訓練計畫時另需經本局職訓中心審查訓練品質通過。
七、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具勞、農、漁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在臺之大陸配偶且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或外國籍配偶且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
八、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參訓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惟三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學員全額訓練費用,惟三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額為三萬元。
九、本計畫訓練重點業別如下:
(一)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十二項業別(人才培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工程顧問、文化創意、金融服務、流通運輸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通訊媒體、資訊服務、環保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
(二)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詳見作業手冊)。
十、本計畫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二)核心工具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科技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
(三)專業技術課程。
(四)管理課程。
十一、本計畫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由本局公告之,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時,應依作業手冊之格式及作業方式,於規定期限內向立案所在地點之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遞件申請。
(二)基層工會團體研提之訓練計畫,以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本局職訓中心申請為原則,且每一基層工會僅得委託一家上級工會代轉其訓練計畫。
(三)訓練人數與時數:
1.訓練人數:每班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但實際該班次總上課人數至多不得超過原所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含自費學員),惟每班補助人數辦理仍依本局核定補助人數為限。
2.訓練時數:每班課程至少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且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
(四)訓練期間:本計畫訓練班次應經本局公告核定後始得開訓,且最遲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
(五)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組織區域辦理。
(六)訓練師資
1.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
2.專業相關訓練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並須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之相關資格規定)。
(七)經費編列標準請依作業手冊相關規定。
(八)其他
1.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區域產業發展需求規劃訓練班次。訓練課程內容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者,應由訓練單位自行負責。
2.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以辦理共通核心職能及運用科技能力課程為優先,基層工會以辦理與會員職業能力直接相關領域專業課程為優先。
3.訓練單位所研提訓練班次與其專業領域相關,否則不予同意。
4.每辦理訓練課程四班次,需辦理一班次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5.依據本計畫六、(二)提出申請之訓練單位必須於首次辦訓期間派遣工作人員參加本局所開TTQS訓練課程。
十二、本計畫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職訓中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審查小組由各職訓中心遴聘之,其中三人須為外聘委員)。
(二)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其中三人須為外聘委員)召開複審會議。
(三)通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TTQS評核之訓練單位,每次申請最多核定六班次訓練補助。未通過或未接受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TTQS評核者(包含曾參與九十六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經評鑑未通過、亦未重新接受評核通過者),在通過TTQS評核前,全年度內最多核定二班次訓練補助。
(四)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代轉會員工會之訓練計畫時,以實際辦訓單位是否通過TTQS評核作為核定班次之基準。如其有自辦訓練班次,仍受前揭規範之拘束,且代轉班次與自辦班次之核定班次分別計算。
十三、本計畫課程執行方式如下:
(一)訓練單位應審查參訓學員是否符合補助資格,向符合資格者收取百分之五十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其簽訂契約(依作業手冊規定),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二)開訓資料應依作業手冊規定函送相關文件至轄區職訓中心。
(三)本計畫經核定公告後,若須計畫變更,當依作業手冊規定提報職訓中心同意辦理。
(四)訓練班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職訓中心,審核通過後職訓中心核撥補助經費至實際辦訓單位,再由該單位轉撥予學員。
(五)訓練學員缺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十四、本計畫督導考核機制得採定期(由本局邀集產、學專家共同組成實地訪視評鑑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出之訓練計畫書進行實地訪視評鑑)及不定期方式(由職訓中心不定期實地抽訪、電話抽訪)稽核。
十五、訓練單位若有下列情事之ㄧ者,職訓中心得視情節停止當年度已核定全部班次之補助,或取消特定班次之補助,訓練單位須依契約退還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並自下年度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辦本計畫;若本局已核給經費補助者,除向訓練單位限期追繳已補助學員之經費外,如有涉及不法,職訓中心依法追究責任,訓練單位不得異議: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局未核定之費用。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領補助費。
(四)辦訓場地、師資與申報不符者。
(五)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六)同一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七)收取職訓中心撥付之補助費後,未實際轉撥學員者。
(八)訓練單位若因行政、會計核銷等作業未依作業手冊辦理,或變更訓練計畫內容未函送職訓中心備查者,職訓中心得去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職訓中心得取消補助該班次,訓練單位須依契約內容退還其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若該班已結訓,訓練單位須退還學員百分之八十(特定對象全額)之訓練費用。
十六、參訓學員未依作業手冊規定取得學習結業證書、缺席時數超過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未填寫受訓學員意見調查表者,或參訓期間有他人代簽出席、本人卻未實際上課之情事,不予補助,若補助費已撥付,職訓中心應向學員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
十七、參訓學員如有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費等詐領情事者,職訓中心除依法追究責任並不予補助外,該學員自處分日起三年內並不得再申領本局補助。若已撥付補助費,職訓中心應向學員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
十八、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需配合本局、職訓中心、訓練單位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十九、本計畫補助經費由九十七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費項下支應。
二十、訓練單位應依轄區範圍向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送件,其聯絡方式如下:
(一)北區職訓中心:台北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聯絡電話:02-89903608#355。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聯絡電話:03-4855368#338。
(三)中區職訓中心:台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聯絡電話:04-23592181#501。
(四)台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市;聯絡電話:06-6985945#305。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縣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聯絡電話:07-8210171#802。
二十一、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台長: 桃花園栽培組-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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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i
祝萬事如意 平安喜樂
2009-10-28 15:08:3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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