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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6 11:40:00 | 人氣2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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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回教).續2

天使

對天使的看法在伊斯蘭宗教裡至關重要,天使的阿拉伯語「malak」意指使者,與對應的希伯來語「malakh」及希臘語「angelos」相等。據古蘭經所說,天使沒有自由意志,他們完全服從真主。天使的職責包括轉達真主的啓示、讚美真主、記下每個人的行為以及在人們去世時取去他們的魂魄。天使也被認為會為人類求情。古蘭經裡是這樣描述天使的:「(真主是)兩翼、三翼或四翼的天使們的造化者。他(真主)隨意增加造化……」穆罕默德

主條目:穆罕默德

穆罕默德是伊斯蘭教的先知,他是創立伊斯蘭教的宗教、政治及軍事領袖。穆斯林不視他為新宗教的創立者,而是亞當、亞伯拉罕、摩西、耶穌等一神論信仰的恢復者。在伊斯蘭傳統裡,穆罕默德是最後一位及最偉大的先知,又是最接近完美的凡人,集所有美德於一身。在穆罕默德40歲以後人生最後的23年裡,穆罕默德發佈真主的啓示,這些啓示的內容被他的同伴記錄下來,成為古蘭經。

位於麥地那麥地那聖寺是穆罕默德墓地的所在地。

穆罕默德向麥加的群眾講道,懇求他們摒棄多神教信仰。部分人改信伊斯蘭教,但穆罕默德及他的同伴被麥加當權者迫害。在經過13年的講道後,穆罕默德及穆斯林在622年進行希吉拉(遷移),前往麥地那。穆罕默德在麥地那與麥地那的皈依者及麥加的追隨者建立了神權統治。在此後的幾年內,他們與麥加的軍隊爆發了兩次戰爭:624年的白德爾戰役(Battle of Badr),穆斯林在是役取得勝利;625年非決定性的伍侯德戰役(Battle of Uhud)。與反對穆斯林的麥地那猶太人的衝突導致猶太人被放逐、奴役或死亡,猶太人的飛地海拜爾亦被征服。與此同時,穆罕默德控制了鄰近的沙漠部族,切斷了麥加的貿易路線。629年,穆罕默德兵不血刃地征服麥加,在632年他逝世的時候,他統治著阿拉伯半島

在伊斯蘭教裡,穆罕默德規範化的生活例子被稱為聖行,被記錄在聖訓裡,聖訓敍述了他的言行及個性。古典穆斯林法學家穆罕默德·伊本·伊德里斯·沙斐儀(Muhammad ibn Idris ash-Shafi`i)強調聖訓在伊斯蘭法律裡的重要性。穆斯林被鼓勵在日常生活裡去效法穆罕默德的言行。聖行對輔助解說古蘭經至關重要。

復活與審判

穆斯林對復活日(又稱為審判日)的看法亦相當重要。他們認為真主已經預定了審判日的時間,但人類卻毫不知情。審判日的審判及大災難也在古蘭經及聖訓裡被描述出來,伊斯蘭學者的註釋也提及過。與前伊斯蘭阿拉伯國家時期人們對死亡的認知不同,古蘭經強調了死者復活,說明人類被聚集起來之後,亡者便會復活,以真主的審判作終。

古蘭經列出一些會使一個人被打下地獄的罪行,如不信仰、高利盤剝及不誠實。穆斯林視天堂(堅奈)為一處極樂地帶,古蘭經的相關資料亦提及到天堂的特點。

宿命與自由意志

根據遜尼派伊斯蘭教對宿命的想法,真主能得悉及控制所有事物。古蘭經的經文也有說明,如:「我們只遇到真主所註定的勝敗,他是我們的保佑者……」穆斯林認為世上發生的所有善或惡的事物都是早已預定的,真主不容許的事物便不會發生。據穆斯林神學家所述,事物雖然早已預定,但人類擁有自由意志,有能力在對與錯之間作出抉擇,所以他們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據伊斯蘭傳說所述,真主裁定的事物都會寫在牌匾上。
什葉派所認知的自由意志稱為「天理」,這一信條是由穆爾台學派(Mu'tazila)發展出來的,強調人們須為他們的行為負責。與此相對,,遜尼派不太強調自由意志的角色,因真主對所有事物皆有先見之明
五功

主條目:五功
伊斯蘭教的五功是遜尼派的五個必要儀式。什葉派穆斯林奉行著他們的一套,但大體上與五功重疊。五功是指:
  • 清真言:伊斯蘭教的基本信經及教義:「我作證,萬物非主,唯有真主;我作證,穆罕默德,是主使者。」這是伊斯蘭教所有信念及儀式的基礎。穆斯林須在禮拜時誦讀清真言,一些非穆斯林要改信伊斯蘭教也要吟誦清真言。
  • 薩拉赫:即禮拜,穆斯林每天必須禮拜五次,每次禮拜都面向麥加克爾白進行。薩拉赫的意義是要專心致志予真主,被視為與真主的私人溝通,以表達感謝及崇拜之意。薩拉赫是必須履行的,但可視乎情況而彈性處理。在許多穆斯林國家,當地的清真寺會在適時公開播音喚拜。禱文以阿拉伯語誦讀,由古蘭經的經文組成。
  • 天課:即施捨,這是施捨累積財富的行為,是所有財政狀況許可的穆斯林的義務。他們有義務將積蓄的固定部分捐獻出來,幫助窮人及用於傳播伊斯蘭教。天課被視為宗教義務,富人的財富是「真主恩惠的信託財產」,故富人有欠於窮人。古蘭經及聖訓都認為穆斯林應自願捐獻更多的財富。
  • 齋戒:穆斯林在賴買丹月的黎明至黃昏期間不吃不喝,並思念過錯(除了孕婦、病人、旅行者或身處戰場的士兵外)。齋戒是要追求靠近真主的感覺,穆斯林在賴買丹月須對真主懷著感恩及依靠之心,以彌補他們過去所犯的過失,關注窮人。對於一些會造成過度負擔的人來說,齋戒不是必須的,也容許根據情況作彈性的處理,未能恪守齋戒的人須盡快彌補。一些穆斯林不會在賴買丹月齋戒,他們會分開不同的時間進行齋戒。
  • 朝覲:即伊斯蘭曆都爾黑哲月麥加的朝聖。任何體格健全的穆斯林在一生裡至少須到麥加朝聖一次。當朝覲者進入麥加十公里範圍內時,朝覲者必須穿著受戒服裝,由兩件無縫的被單構成。朝覲儀式包括圍繞克爾白步行七圈、觸摸黑石、在薩法山與麥爾臥山之間來回奔走七次及象徵性地在米納(Mina)向魔鬼投石。朝覲者在他們的社區裡備受尊重,伊斯蘭教師認為朝覲是對真主虔誠的表達,不是獲取社會地位的手法。

法律

主條目:沙里亞法規

沙里亞法規(字面解作「前往溫泉勝地的道路」)是由傳統伊斯蘭學術界所建立的伊斯蘭法律,大部分的穆斯林都堅守沙里亞法規。沙里亞法規是真主意志的言詞,「構成一種責任體制,憑藉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他們必須履行」。

伊斯蘭法律廣泛包羅每個細節,從國家大事如政府治理、外交到日常生活的事宜。古蘭經指出,侯杜德(Hudud)用以懲罰五種罪行:偷盜、酗酒、私通、誣陷私通、搶劫。古蘭經及聖行裡亦包括了繼承法婚姻法以眼還眼等法律,還有齋戒施捨禮拜的律例。由於這些義務禁止事項眾多,在實際應用時會有所不同[54]伊斯蘭學者根據這些律例及他們的詮釋詳細地構建了法律制度。
費格赫(Fiqh)被界定為宗教的實際規則[55]。伊斯蘭法學家以此衍生出教法淵源學(Usul al-fiqh,「法學理論」、「法理準則」)。根據伊斯蘭的法理,法律根源有四,以優先次序排列為:古蘭經、聖行(穆罕默德的言行)、穆斯林法學家的共識(伊制馬)及類比論證(格雅斯)。對早期的伊斯蘭法學家來說,法理不如法律的實際應用來得重要。在九世紀,法學家沙斐儀將法律原則(包括四個來源)編成法典,為伊斯蘭法律提供了理論性的基礎。

宗教與國家

主流的伊斯蘭法律並沒有將「宗教事務」及「國家事務」分開,阿訇既是法學家,也是神學家。事實上,伊斯蘭統治者經常利用平行的申訴法院來繞開沙里亞法院(伊斯蘭教法院),使之在他們的單獨管轄之下。

穆斯林世界在接觸到西方的世俗理想後,穆斯林社會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回應。土耳其穆斯塔法·凱末爾·阿塔圖爾克的改革後成為了世俗國家。與此相反,1979年的伊朗伊斯蘭革命使伊朗的世俗政權被魯霍拉·穆薩維·霍梅尼領導的神權國家伊斯蘭共和國取代

台長: 老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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