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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19:25:11| 人氣1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威茗專業徵信~高雄徵信~台南徵信~嘉義徵信~雲林徵信~0800-666-681~夫妻離婚掌握10大關鍵 法官就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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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一場離婚官司訴訟當中,律師林仲豪指出,須有具體通姦證據、有殺害對方意圖、惡意遺棄或難於相處等具體事由,才可能判離。示意圖

在任何一場離婚官司訴訟當中,律師林仲豪指出,須有具體通姦證據、有殺害對方意圖、惡意遺棄或難於相處等具體事由,才可能判離。示意圖

高雄和台南地區執業的陳姓律師,以妻子掌管家庭財務大權,且拒絕交出該權,又不替他繳稅等,害他遭管收,但陳妻狠狠打臉兩人早已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她不管丈夫的財務,讓法官二審駁回陳律師的離婚訴請。對此,律師林仲豪以過去受委託的離婚官司為例,強調離婚訴請案除非有具體通姦證據、有殺害對方意圖、惡意遺棄或難於相處等具體事由,且提出離婚請求者的錯比對方少,才可能判離。

林仲豪指出,自己曾接獲一起離婚案件訴訟,案主的丈夫在外與小三同居,棄妻兒於不顧,讓妻子獨力撫養小孩和家庭生活,直到小孩長大成年,妻子才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小孩出庭做證說好幾年未見父親,在可歸責於丈夫事由明確下,法院最後判准兩人離婚。從此案例可以發現,妻子在這段婚姻當中,所犯的錯遠遠比落跑丈夫少,且丈夫明顯惡意遺棄,成為妻子訴離官司打贏的關鍵因素。
 
林仲豪表示,《民法》第1052條,夫妻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包含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夫妻一方不堪對方的虐待夫妻一方虐待對方的直系親屬或夫妻一方的直系親屬對他方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以及夫妻一方惡意遺棄對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有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通常提出離婚訴請的一方,須拿出更多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林仲豪說,講白一點,就是要舉證另一半符合前述《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讓法院法官審酌,且證明自己在婚姻關係中所犯的錯比對方少,否則要讓法院判准離婚是很難的。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第1052條當中的重婚或通姦,請求離婚一方如果知道後超過6個月,或事情發生已經超過2年,那就不能再以這個事由來請求離婚。(劉榮輝/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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