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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01:59:47| 人氣2,14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鄒族民族自治之路-阿里山鄒族頭目蜂蜜事件法庭抗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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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是在2004年3月30日完稿的,也是我唯一一篇發表的文章,收錄在台權會2003年人權報告裡,目前我們正在替頭目申請非常上訴。】



「我們的土地是Hamo賜與的,它成為我們身體的一部份,侵入我們的土地,就是侵入我們的身體,我們將會用生命保護它。」
─Avai-e-Peongsi,鄒族達邦社頭目於法庭發言


一、前言

2004年1月12日,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兆慶,林坤志、廖政勝所組成的合議庭,駁回了阿里山鄒族頭目汪傳發及其子汪建光、辯護律師楊瓊雅所提起的2003年度簡上字第151號關於搶奪案件(即阿里山鄒族頭目蜂蜜事件)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中,汪傳發父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的判決內容。也就是,台灣的法律宣布阿里山鄒族頭目汪傳發和他的兒子確實一起「搶」了陳登發的蜂蜜,而犯了刑法第325條第1項的搶奪罪。

然而,這只是就最純粹的法律層面來看這個事件的結果。以站在台灣原住民族向漢人政府爭取自治權的高點上來看,筆者認為,阿里山鄒族頭目蜂蜜事件是台灣原住民自治之路上的一個重要標記,法律的判決結果不能也不會扼殺台灣原住民族要求自治的決心。這一事件的發生與發展過程,反而將存在於漢人政府與社會集體的深層意識中,對原住民族的偏見與刻板印象的表象化。

鄒族頭目蜂蜜事件,並不是單一的事件,從2003年花蓮縣長補選的選舉,將原住民殺豬視為賄選、台東原住民釀製小米酒視為假酒而逕予取締,及蘭嶼核廢料最終儲存場遷移事件,都可看出漢人政府背棄原、漢夥伴關係的事實。鄒族頭目蜂蜜事件視為一面鏡子,更可映照出台灣漢人政府落實「原住民自治」的誠信及「族群平等」立場的虛偽與矛盾。也證實了原住民自治的主權,只能由台灣原住民族向漢人政府提出主張及要求,並不斷的進行抗爭,才有落實的可能性。

本文除了記述鄒族頭目蜂蜜事件發生至今,頭目及族人於法庭中,以立於原住民主權及主體立場,向漢人社會結構抗爭過程外,也彙整了部落族人及外界人士聲援鄒族頭目的相關論述及行動。筆者也於2003年12月6日-8日之間,前往阿里山鄒族部落訪問此一事件的相關人員,包含頭目、協助處理的族人以及辯護律師,並於12月8日前往嘉義地院旁聽,了解此一事件的審理過程並加以紀錄。並於文後補充說明2004年1月12日二審判決後,族人與辯護律師的因應與想法。

而本篇文章雖以紀錄阿里山鄒族頭目蜂蜜事件裡,鄒族原住民爭取其民族主權過程為主。但因筆者為漢人,所以也無法全然屏除上述所說對於原住民族的偏見與刻板印象,也更希望能夠透過筆者在分析、了解這整個事件中,和漢人社會產生對話,畢竟在台灣原住民族的自治之路上,漢人社會也必須去調適與改變自身,原漢之間也才能成為真正的「夥伴關係」。而願意批判與反省自身,才有改變的可能。

二、阿里山頭目蜂蜜事件

以下先將阿里山鄒族頭目蜂蜜事件,簡述如下。第一部份是依時間先後臚列,並穿插協助頭目處理此事件的族人訪談加以說明。第二部分則是彙集了事件發生後,部落中或旅居外地的族人,及其他人士針對頭目蜜蜂事件所發表的言論與為營救頭目而採取的行動內容。

(一)事件發生及後續過程:

●2003年2月19日下午3時40分許,頭目Avai-e-Peongsi (漢名汪傳發,達邦社,現居阿里山鄉里佳村)和家人,同坐一部小客車,前往山美村(車程約1.5小時)奔喪,途中看見一部吉普車及陳登茂(漢人,現居阿里山石桌),停留在頭目父子所承租的土地上(117號林班地),行跡詭異。頭目父子停車詢問,陳登茂告訴頭目父子在等兩位朋友回來,隨後頭目父子在吉普車上發現一桶野蜜,頭目父子要求陳登發一同前往派出所處理,陳登茂以不會開車為由拒絕。後頭目父子將車上野蜜放置於車廂後座,雙方並互留車號後,頭目一家人即趕往山美奔喪(見圖一)。

●同日下午6時50分,陳登茂向阿里山鄉達邦駐在所報案,宣稱其重達35斤之蜂蜜遭搶。頭目從抓盜採到變強盜,就是從陳氏在思考了3個多小時後決定向駐在所報案開始。對此說法,族人直呼荒謬:

「開玩笑,野蜜我家的地到哪裡我都可以拿到,沒有被偷採的話就都還有,我又不是沒有,我幹嘛搶你的,整件事就是非常荒謬。」(族人梁錦德)

●同日晚上9時50分,阿里山鄉中和派出所、樂野派出所、石桌檢查哨所成立之聯檢小組於達邦三號橋攔檢從山美奔喪回來的頭目一家人。

●同日晚上10時45分,頭目父子被帶往阿里山鄉達邦分駐所,因當日已晚,頭目父子又長途跋涉,故不同意夜間詢問,員警僅對陳登茂製作筆錄並發還其所宣稱被搶之蜂蜜。

●2月20日凌晨,頭目父子被帶往嘉義縣竹崎分局,並於拘留所過夜。

●2003年2月20日上午8時18分,頭目的兒子汪建光於嘉義縣竹崎分局製作筆錄。同日上午10時12分,製作頭目Avai-e-Peongsi筆錄。頭目全程以母語發言,通譯為族人Ayayi (漢名高德生,鄒族文史工作者,特富野社)。嘉義縣竹崎分局隨即對媒體發送新聞稿,宣佈偵破頭目強盜蜂蜜案件,並以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移送嘉義地檢署。Ayayi並發現竹崎分局於發送給媒體的新聞稿中,有「原住民有佔地為王的習慣」等字眼,向竹崎分局提出抗議,竹崎分局方才修正新聞稿內容。頭目於竹崎分局製作筆錄時堅持用母語發言,「意思是要凸顯我們鄒族主體,突顯文化的差異性。」擔任翻譯的族人如是說。

●同日下午5時9分,頭目父子於嘉義地檢署,由檢察官吳基華製作偵訊筆錄,隨後由族人石正義夫婦以1萬元,讓頭目父子交保。

●同年3月8日,經頭目父子於2月20日反應檢察官所提示之照片與現場完全不符,嘉義地檢署始於是日諭示警方會同頭目父子及陳登茂再至現場取證。

●同年8月22日,嘉義地檢署吳基華檢察官,以刑法第325條第1項普通搶奪罪聲請簡易處刑。頭目於8月28日始接獲聲請簡易處刑書,即於8月29日由委任律師楊瓊雅提出答辯暨補呈證物狀,希望法院查明事實。

除了由律師經由法律程序,針對頭目蜂蜜事件提出諸多疑點外,部落族人也以更上位的思考,針對整個法律制度提出原住民的觀點:

「中華民國的法律是漢人的法律,這也是事實啊,我們講這個(原、漢)文化背景、生活習俗,幾乎都是不一樣,除了經濟這一個部分是有相通的以外,其他的可以來講都不一樣。一定是要用這個,引用一種不同的法制來把不同文化背景生活習俗的族群給他框起來,用一句成語叫做什麼?『削足適履』,那是一件很殘酷的事。」

「在鄒族的傳統社會架構裡面,在這個傳統區域裡面,牽扯到鄒族過去的習慣法,也就是土地沒有所謂的所有權,沒有個人所有權,是共有的,最起碼,他只有到家族,說這塊地是哪一家的,那塊地是哪一家的,沒有再分下去,分到個人,說這是你的,這是他的,所以他的土地所謂的共管機制,是全族人一起在管理,所以每一個族人在他所屬的領域裡面發生的事情他都有權去處理,頭目長老他是有絕對的權威,那更沒話說,他更有絕對的權威去處理發生在他的領域內所有發生的事情,跟漢人最大的不同就是在這裡,因為我們還有保留所有傳統社會架構,還存在,如果我們說我們這個傳統社會架構已經不存在的時候,如果他那樣做的話,我們還無從去有什麼依據去協助他。這是一個流傳的事實,而且到現在沒有消失的狀況之下,所以我們才堅持我們說我們有絕對的理由。」

●同年8月26日,嘉義地檢署吳基華檢察官將全部偵查案卷移送嘉義地院,並均求處7個月有期徒刑。

●同年8月28日,嘉義地院林信旭法官做出刑事簡易判決,以頭目父子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各處有期徒刑6月,均緩刑2年。

●同年9月1日,刑事訴訟法新制實施。

●同年9月8日頭目由委任律師楊瓊雅提出上訴,要求無罪判決。關於頭目決定上訴的心理過程,族人梁錦德作了以下的說明:

「頭目本來並不想上訴,因為他們認為說不必坐牢,就不要再上訴,但以我們的立場來講,我們是覺得,那怎麼可以,雖然說判了是不用坐牢,但是你的罪名在,這個不合理的罪名,你不去上訴,你就是默認你錯了,是你接受這個事實。當然頭目從我們跟他講過以後,他就覺得有我們在支持他,他就決定上訴。」

●同年10月20日二審第一次開庭,進入準備程序。

●同年12月8日上午九時第二次開庭。該庭次原為交互詰問,後改為準備程序,勘驗2月20日頭目於嘉義縣竹崎分局及嘉義地檢署製作筆錄之錄音帶內容。頭目仍以鄒語發言,該庭次通譯人員為梁錦德(鄒族文化藝術基金會執行長,現居阿里山鄉樂野村)

●同年12月29日,嘉義地院二審法官召開審問庭,進行交互詰問。

●2004年1月12日二審宣判上訴結果:駁回上訴。

台長: 番貓哇沙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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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Katy
謝謝你做了這麼詳信的紀錄!
2013-01-06 22:32:1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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