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股利為何也要扣繳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一)現行所得稅法認定,股票股利係屬股利所得,而健保法已明定,股利所得必須計收補充保 險費,因此依法股票股利仍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二)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分配若為同一基準日時,屬同一次給付,則扣費義務人應就其當次 撥付之現金股利,從中一併扣取當次分配股票股利(以面額計算)應計收之補充保費。
(三)若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分配基準日不同時,則為不同次給付,扣費義務人應分別計算補 保險費,對於僅發放股票股利者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支應當次股票股利應扣取之補充保險 費時,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健保署於次年收取。
周先生是台塑公司的股東,台塑公司在103年8月發給周先生股利總額1萬元時,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須按2%的補充保險費率向周先生扣取200元的補充保險費。
計 算:
補充保險費=10,000×2%=200元
<案例二>
郭先生是豪大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以來,郭先生皆以豪大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1年郭先生皆以1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02年8月公司發給郭先生5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 明:
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可於扣除101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算 式:
(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 x 2% = 5萬6,320元
<案例三>
楊先生持有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103年9月楊先生收到該公司配發的2萬元股利,楊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 明:
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發給的股利為海外所得,不是健保法第31條規定的股利所得,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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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以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如果在扣取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後,追溯調整投保金額,要如何處理?如果在年度內變更負責人,又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1..投保金額如在扣取補充保險費後追溯調整,應以調整後的各月份投保金額合計數為股利
所得的減項,重新計算補充保險費,因此所致之溢短繳,應予退還或補收。
2.年度內負責人變更,前後任雇主可扣除的投保金額總額,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但書規定,以擔任雇主期間的投保金額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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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雇主的股利所得在計算補充保險費時,可以扣除投保金額,受僱者反而不行呢?
回覆內容:
(一)二代健保基於不重複扣費之原則,凡已納入投保金額計算之所得,皆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雇主依法應以營利所得(包含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因此,企業發放其雇主股利時,可 以先行扣除該雇主已計入健保投保金額之股利所得,再行計算其補充保險費。
(二)若企業發放股利給投資者,該投資者不是在該企業以雇主身分參加健保,即不是以該股利 所得為投保金額,沒有重複扣費之虞,所以應於給付達一定金額時,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
股利所得為何要以股利總額為補充保險費扣繳基礎?若可扣抵稅額變動,如何處理後續退補問題?會有滯納金的問題嗎?
回覆內容:
(一)補充保險費的計費基礎都是採用總額的概念,基於與其他所得計費基礎一致之公平性考量 ,股利所得以「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為計費基礎;不過為了避免因可扣抵 稅額的變動導致退補頻繁,已經規定可扣抵稅額變動之保費差額,未達100元者無須退補 。
(二)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或退費情事者,扣費義務人可併同股利所得之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欠繳名單,於次年一月底前,依規定之申報格式,彙送健保局辦理收取或退費之 業。
(三)可扣抵稅額變動非可歸責於扣費義務人,僅需依前述方式處理,保險對象於健保局規定之期限內繳費,不會課徵滯納金,惟若逾健保局規範之繳費期限,仍須依規定繳交滯金。
更新日期: 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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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支票繳補充保險費嗎?如可以,支票要如何開?
回覆內容: 補充保險費可以「即期支票」繳納(請注意:不接受非即期支票),抬頭請填「限繳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費」或「限繳健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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