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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3 17:20:13| 人氣8,51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益慈善團體義賣開立收據可否列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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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團體義賣開立收據予民眾,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上成解答: 不行 1.是否立案   2. 是否完全無償

桃園訊)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但民眾參加前揭機構或團體舉辦之義賣所取得之義賣收據,因有取得義賣物品,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並非所有捐贈皆可列舉扣除,如受贈之機關或團體並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即使民眾確實無償捐贈,亦不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106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二  128  

    dachen1@ms38.hinet.net

台長: 服務員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4:05:2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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