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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6 10:07:05| 人氣9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某知名品牌涉嫌漏稅 重罰2.6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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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 TEN涉嫌漏稅 重罰2.6億

品牌代理廠商注意了如果只是與店面合作設櫃,但一切進銷貨、收款仍自理,就要開發票給消費者。販售知名品牌「HANG TEN」的漢登企業,就因為沒有正確開立發票,涉嫌逃漏營業稅3,206萬元,還被國稅局開罰逾2.6億元。

漢登企業不滿,提出上訴,經過幾番波折,最近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合議庭認為,漢登負責實際銷售,店家僅提供門市,其合作經營模式和一般加盟店或百貨公司有別,認定漢登確實漏稅,應連補帶罰超過2.9億元。

漢登企業遭人檢舉,在88年到91年間,與全省各地50家合作店簽約設立專櫃,銷售「HANG TEN」的產品,由於一切營運皆由漢登自負漢登卻比照百貨公司專櫃的方式開發票給合作店,而非消費者,涉嫌逃漏稅

台北市國稅局計算,漢登在該期間銷售總額為33億元,扣除已開給合作店的26.6億元發票後,合計短開6.4億元,也就是漏稅3,206萬元,不僅要就漏稅額處三倍罰鍰外,因為漢登沒有從合作店取得「租金收入」的憑證,也沒有開發票給消費者,又各被開罰3,206萬元、1.3億元,光是罰鍰就超過2.6億元。

漢登不滿,提起行政救濟,一度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但又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根據漢登與各合作店的契約,合作店只負責提供店面,其餘經營業務均由漢登自進自銷,漢登再依銷售額支付一定比例給合作店,類似租賃關係,不應比照百貨公司專櫃方式開發票。

合議庭指出,一般加盟業者是業者收取權利金,提供技術與商標,而加盟店自負盈虧;百貨公司專櫃則是由供應業者銷貨給百貨業者,百貨公司再銷貨給消費者,而漢登自進自銷的情形顯然與上述兩者有別。依照賦稅署92年函釋,漢登應該要開立發票給有實際交易的消費者,而非合作店,因此確實漏稅。

【2009/02/1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737880.shtml

 

 

台長: Jimmy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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