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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0 09:36:50| 人氣1,8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子女新婚贈與,節稅好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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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新婚贈與,節稅好管道

《賦稅》2009/2/6
(桃園訊) 「有錢沒錢,娶個老婆好過年」,目前正值結婚旺季,父母可善用結婚前後6個月辦理贈與,因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額課稅,可以節省贈與稅負。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婚嫁贈與係以子女結婚人數計,父母各可贈與每人100萬元,再加上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以98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為例),可達成雙倍節稅目的。

舉例來說,林爸爸與林媽媽的大兒子林大寶今年娶媳婦,就林爸爸來說,就可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再加上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則林爸爸共可贈與大寶320萬元。同樣地,若是林媽媽也有能力,亦可贈與大寶100萬元婚嫁財物與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這樣一來,大寶一人結婚就可收到的結婚禮金640萬元。

如果林爸爸的子女中,今年不僅大寶娶媳婦,連女兒小美都出嫁,林爸爸就必須將一年220萬元的免稅額,平均分給二人,則每人可各得110萬元,因此大寶與小美則各可獲得爸爸的210萬元禮金。同樣地,林媽媽亦可給大寶與小美各210萬元的新婚賀禮。加總之後,大寶與小美每人可獲得的結婚禮金就是420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婚嫁時」的計算期限,原則上係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贈與時點,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9856&ctNode=657&mp=1

參考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台長: Jimmy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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