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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8 22:58:40| 人氣8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分配予外僑之股利所得 應於給付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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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問:給付外僑股利所得,究應開立扣繳憑單抑或股利憑單?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說明,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依規定之扣繳率(一般為30%,若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其扣繳率為20%)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易言之,給付外僑股利所得,即應依就源扣繳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該分局又進一步說明,原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已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如該外僑繼續在臺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滿183天,其身分轉變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後,則公司或合作社應檢附外僑居住滿183天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為股利憑單,以便外僑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所得稅。

如有疑問請洽:陳小姐,聯絡電話:05-2282233轉407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8442&ctNode=657&mp=1

台長: Jimmy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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