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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18 00:54:01| 人氣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再談盜版與MP3音樂:一個政治經濟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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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成大的MP3事件發生,一直到最近的404反盜版大遊行,關於流行唱片產業的發展與台灣盜版問題的議題,都引發了各界相關且廣泛的討論。但是基於各自的立場與生存利基,使得討論的範圍大多停留在相關法律(如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等相關議題)問題上,關於背後其他的思辯與檢討甚少著墨。縱然法規的建制化與隨之而來的配套措施極需被建立,但筆者認為還是有一些哲學的思考方式、或是歷史背景的陳述,是更需要被提出來討論與反思的。

早在民國50年代,台灣就盛行所謂的B版唱片(也就是現在的盜版唱片),由於當時法律沒有明文的反盜版規定,再加上當時民間普遍沒有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觀念,所以販賣翻版的西洋歌曲,在當時算是相當興盛的音樂產業。但是,當時間漸漸進入民國70年代之後,因為台灣在亞洲的戰略地位日趨重要,美國為了維持其國家優勢,因此常以政治與經濟力量來支援台灣,以牽制海峽對岸的共產勢力,這導致台灣對於美國的政經依賴也逐漸加深;再加上美國當時因為國內經濟的不景氣,想要培植國內的大型企業向國際市場邁進,以賺取更多的外匯以平衡國家收支。使得美國唱片產業有了向外發展的契機,藉由合作或拋售代理權的方式,積極的進入台灣市場,獲取其利潤。

另外,由國際的政治局勢來看,台灣在當時退出聯合國之後,國際勢力在一時之間頓減,因此在國際政治舞台上極欲尋求發聲管道,例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等等。但是美國與其他大國,因為在不堪盜版問題在亞洲國家與台灣盛行的猖狂行徑,因此特別規定WTO的會員國都必須遵守相關智慧財產權的規範,此外,美國一直到現在都常常以「特別301條款」來監視他國智慧財產權問題,如果有損及自身利益的侵權或盜版行為,將會施以貿易上的報復行動。所以,台灣在國際壓力以及美國的撻伐之聲中,一步步邁向所謂的先進國家之林,逐漸建立國內的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條,並且設立台灣的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監督不法的侵權行為。

在這裡值得思考的是,不論是智慧財產權的推動、或是貿易自由流通的協議,都不免看到美國強權,以及其他政經優勢國家從中的主導。他們雖然將這些貿易協定與法律規範套上冠冕堂皇的名字,但實際上仍可以看到其中所隱含的利益關係與政治意圖。這些優勢國家真正期望的並不是什麼資訊自由、貿易自由或平等互惠等,他們要的只是擴大本地的市場,讓這些國內的大企業向國際發展,尋求更龐大的利潤,成為具有綜效的跨國資本企業,為國家賺進更多的利潤。

這些相關的國際會議與協定,為了只是要打開其他國家門戶的工具,一但達成協議,後果到底是否會成為資訊自由流通,只要看看國內唱片產業的現象就可以知道了。台灣在近幾年來,在政治與經濟的雙重壓力之下,接連的開放國外唱片公司進駐之後,本土之前的代理公司不是一家家的倒閉,要不然就是被大集團所合併,所剩的只有滾石、風華唱片與幾家非主流唱片公司(如角頭、水晶等)而已。在這背後我們看到的資訊只是由上而下的行銷與推廣,卻不是所謂平等而互惠的交流,真正的平等與互惠只存在於大國或大企業之間,而非大國與小國之間。

所以,當那些唱片公司在大聲疾呼反盜版與尊重智慧財產權時。我們除了一方面要思考反盜版的本質之外,另一方面更需要注意的是,智慧財產權所要保護的到底是企業的利潤維持?還是在遊行中亮相的歌手本身?還是真正沒有露面的創作者?

這答案其實是顯而易見的,智慧財產權所應保障的,就是真正賦予歌曲生命的創作者本身,但是這些詞曲創作者所做的歌曲,大多數早在唱片公司收歌的時候就被買斷或是以低額的版稅簽約,創作者本身沒有太大的獲利空間。除了少數的大牌製作人與知名創作人之外,真正進行市場行銷與唱片炒作擷取其中利潤的,還是唱片公司本身。一般想要賣歌的創作者,還是得照著這種運作邏輯走。法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智慧財產權的建置確實有他的正面作用,但是這往往也成為跨國唱片公司極大化利潤(極大化消費成本、極小化創作者報酬)的合法化、正當化藉口。

本文參考資料:
劉世鼎 (1999) 《跨國唱片公司在台灣的歷史分析:1980-1998》,輔仁大學傳播研究所碩士論文。

台長: 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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