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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3 16:10:39| 人氣1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載:司法的侏儸紀化(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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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中國時報    A10/時論廣場           2009/03/01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林鈺雄】 

  電影《侏儸紀公園》中,編排了斂財律師被凶猛暴龍活剝生吞的劇情,有報導說美國觀眾起立鼓掌。我原先不解這種美式黑色幽默,最近看到扁案律師因擅自公開他人偵訊錄影光碟,似乎就越來越懂了。 

  律師利用閱卷機會取得偵訊拷貝光碟,轉交平面或電子媒體公開以抨擊司法程序,扁案並非始作俑者(馬案不也如此?)。事實上,自從司法院前幾年以內規方式(無法律明文授權!),片面讓律師從法院取得複製光碟之後,就已開啟了「選戰式訴訟」的潘朵拉盒蓋。 

  先從被告以外之人的語音及肖像人格權談起。猶如國際人權法院所一再宣示,刑事訴訟要保障的,不僅是(其中一位)被告的人權而已,更要尊重其他訴訟關係 人(含證人/共犯證人)的隱私維護。尤其是非自願涉入程序的證人,本來即是刑事訴訟的弱勢族群,依法有出庭、陳述且據實陳述的義務,不出庭陳述將受拘提或 罰鍰,若虛偽陳述將面臨偽證罪的徒刑威脅。此外,儘管以公權力為後盾的作證錄影(含錄音),屬於對人格權的干預行為(這也是德國法庭通常不錄影音的原 因),惟台灣證人並無同意與否的選擇權。 

  合法忍受義務雖多,但也到此為止,然而,自從實務開啟潘朵拉盒蓋之後,任何人一旦出庭作證,其影像以後不只是審判庭內的勘驗用途而已,還可能不期成為 廣播節目、電視新聞甚或You Tube的演出主角!而拜電腦網路科技之賜,受偵訊者被刻意剪輯播放的那一刻,無論是嚎啕大哭的影像或泣不成聲指述,都可能「化剎那為永恆」,如性愛光碟 事件電子檔的複製流傳一樣,長存於眾多無名氏硬碟,再也沒抹滅的可能。這不只是律師倫理喪失、律師懲戒制度失能的問題而已,司法機關對於證人保護的始亂終 棄,也是禍首。 

  其次,刻意剪輯影像而訴諸媒體公審的手段,特別容易造成妨礙司法公正的偏見效應,誤導公眾以為看到客觀真相而斷章取義,這也正是審判雖然公開、可以旁 聽且容許報導,但我們在外國報紙上看不到開庭照片(至多僅有速描)、讀不到開庭錄音譯文的原因(僅有報導),最近陳冠希事件在加拿大的開庭,不正是如此? 即便我們不顧人格權侵犯問題,只談被告防禦,也要顧及其他共同被告同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如果縱容扁律如此作為,等於是逼迫其他律師鋌而走險。試問能夠禁 止利害相反的陳鎮慧律師,也來剪輯、公開一段足以操縱公眾對扁反感的影像嗎?試想,如果其他所有律師都如法炮製,我們還需要訴訟內的審判程序嗎? 

  憾事已成,制度補救可謂當務之急。鑑於錄影(音)措施本身及光碟等儲媒的散播,對於人格權可能造成的重大侵犯,因此,如加拿大、澳洲、德國等國,雖亦 有容許偵訊錄影之法例,但其運用條件及錄製光碟的後續交付與使用,應受嚴格限制。依德國法,僅在有保全證據必要的例外情形,始能對受偵訊證人錄影,且證人 有權拒絕法院將影音光碟交付給被告律師,此時,為了兼顧辯護權與閱卷權保障,容許被告律師取得附具正確性擔保的書面全譯文。即便證人同意交付光碟,也嚴格 限定於「訴訟程序內」的勘驗用途,使用完畢後即應歸還並銷毀,此外,為免散播濫用的危險,律師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光碟或轉交給其他人,尤其禁止傳遞給商業 媒體。律師若有違反者,將視情節而受懲戒或除名,亦會被強制退場解除辯護角色,更甚者,律師自身還可能淪為民事損害賠償(隱私被侵害者為原告)案件,以及 刑事洩漏業務或妨害他人秘密犯罪的被告。 

  刑事訴訟的進化成果,在於「把人當人」,包含所有參與程序的人。如果台灣刑事訴訟的人權,不只是那些請得起鋌而走險律師之被告的人權而已,就必須從制度面亡羊補牢。或者,我們只能指望魏德聖拍一部台灣版的《侏儸紀公園》?(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台長: Jun-Yu Zale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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